三年離家,再歸時,
那個充斥著與丈夫溫馨記憶的家門,
卻傳出別人的歡聲笑語
……
◆ ◆ ◆ ◆ ◆
“丈夫走得突然,家已經沒了
現在連一起生活過的房子都不歸我
你說說,我要靠啥走以後的路
到底哪裡才算我的家……”
人物介紹
新大姐:申訴人,一審原告
張小虎:新大姐丈夫,因交通事故死亡
張大虎:張小虎之兄,一審被告
王 五:同村村民,一審被告
案情梗概
2006年,原告新大姐與張小虎(被告張大虎之弟)結婚,婚後二人在張村有宅基地及院落一處,登記的土地使用者為新大姐。2011年張小虎因交通事故死亡。2014年新大姐離家外出打工,2017年回家時,新大姐發現張大虎將其宅基地及房屋賣給了同村村民王五。同年,新大姐向利津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新大姐不服一審判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8年利津縣人民法院對新大姐的再審申請不予支持,同年新大姐不服法院再審裁定,向利津縣檢察院申請監督。
受理案件後
利津縣檢察院辦案人員第一時間主動聯繫新大姐,多次約她談心聊天,瞭解新大姐生活上的難處,聽她講述與丈夫生前的點滴故事,“每次新大姐說到張小虎去世時,我都會看到她目光中透出的痛苦和遺憾,只有當她回憶與丈夫生前的點滴故事時,我才會覺得她曾經也是個有家、有愛的幸福的人。”承辦檢察官回憶說。在瞭解到新大姐的不易後,幹警在生活上、情感上盡最大的努力給予幫助和關心,緩和新大姐激動情緒。
工作中,檢察官多次仔細查閱卷宗研究分析案情,趕往土管所等相關部門調取涉案宅基地等資料,反覆詢問工作人員可能關係到案情的信息,一絲一毫,不放過蛛絲馬跡。通過走訪該村支部、村委會了解涉案房屋建造及涉案人員工作生活、財產等情況,做到多走多聽多看多瞭解,為案件的順利推進打好結實地信息基礎。
通過以上努力,承辦檢察官瞭解到張大虎於2001年在其村佔有並使用另一處宅基地,出售房屋系張大虎牽頭集全家之力,為張小虎結婚建造的房屋,且當時張家並未分家,該房屋屬於家庭共同財產。
掌握上述情況後,按照法定程序,利津縣檢察院向利津縣人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要求法院對新大姐要求返還原物一案啟動再審程序。
新大姐在得知這一消息後,眼含淚花,緊緊地拉住承辦檢察官的手,“謝謝,謝謝,我真是太感謝你們了。如果沒有你們,我都不知道該怎樣活下去,謝謝!”
-F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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