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9月356人因拒執罪被判刑,江西公佈10起典型案例

昨日,記者從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今年1月至9月,全省法院對拒執犯罪被告人共判處刑罰356人。同時,省高院公佈10起依法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

據介紹,這10起案例,經過全省中基層法院報送,由省法院最終篩選評審確定,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既有公訴案件也有自訴案件;有的屬於隱匿、轉移財產,規避執行;有的屬於非法處置法院已經查封的財產,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有的拒絕報告財產情況,被採取拘留措施後仍拒不執行。

●案例1:夏玉梅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公訴案

被執行人夏玉梅擅自將股權轉讓給其女兒,未向法院申報,也未將股權轉讓款交至法院履行債務,涉嫌拒執罪,被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8日,南昌市東湖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決被告周輝良、夏玉梅、江西廬陵有機白茶開發有限公司歸還原告劉某某借款774173元及違約金。判決生效後,被告未履行判決,劉某某向東湖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於2017年11月30日立案執行。

●案例2:譚興敏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公訴案

被執行人譚興敏在判決生效後,執行階段拒絕報告財產,違反人民法院給其下發的限高令,同時轉移財產,在對其作出拘留決定後仍然拒不執行,被執行人譚興敏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23日譚興敏向郭某某借款50萬元用於工程建設,在借款到期後仍有27萬元未歸還,2015年郭某某在多次催要未果後將譚興敏訴至南昌經開區人民法院。2015年7月25日該院作出民事判決,判決譚興敏歸還郭某某借款269890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譚興敏未履行,郭某某於2015年11月6日向南昌經開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立案,當日立案。

●案例3:南昌永燦米業有限公司、萬春妹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執行人永燦米業有限公司拒不歸還針織廠廠房給申請執行人江陂村村委會,公司法人代表萬春妹被司法拘留後仍拒不執行,後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被執行人南昌永燦米業有限公司罰金5萬元、公司法人代表萬春妹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3萬元。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19日,南昌縣人民法院對南昌縣幽蘭鎮江陂村民委員會和南昌永燦米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作出民事判決,判決永燦米業有限公司半年後歸還針織廠廠房給江陂村村委會。判決生效後,永燦米業有限公司未履行義務,南昌縣幽蘭鎮江陂村民委員會遂向南昌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例4:鄔志達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公訴案

鄔志達通過委託他人,領取了房屋拆遷、徵收土地、梯帶補償款共計856786元,並將該筆補償款進行了轉移,未履行法院確認的還款義務,被移送公安偵查,後被人民法院判決為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基本案情】

定南縣人民法院於2013年8月18日、11月14日依法作出民事判決,判決確定鄔志達應返還蘭某某47萬元欠款及利息。鄔志達對此判決置若罔聞,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決。

●案例5:邱義寶犯拒不執行判決罪、李金髮犯妨害公務罪案

被執行人邱義寶拒不執行判決,案外人李金髮妨礙執行,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10個月。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日,興國縣人民法院對鄧生髮訴被告人邱義寶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作出民事判決,判令邱義寶償還鄧某某欠款2900元,並支付逾期利息,承擔案件受理費25元,限邱義寶在判決生效後5日內履行完畢。判決生效後,邱義寶未主動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

●案例6:趙永紅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公訴案

被執行人趙永紅因向申請人李某購買一輛獵豹牌汽車而引發買賣合同糾紛,此後以各種理由拖欠申請人李某的購車款。申請執行後採取駕車外出、經常更換居住地、拒接執行法官的手機、拒不簽收法律文書等手段致使法院無法查找其下落,並且在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情況下,仍然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後被公安機關抓獲,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

【基本案情】

萬載縣人民法院經過缺席審理於2015年4月15日依法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趙永紅在判決生效後三日內支付李某購車款159800元及利息22372元,並負擔案件受理費1971元。2015年8月26日,因趙永紅未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李某向萬載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124143元。

●案例7:傅華義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自訴案

被執行人傅華義拖欠申請人借款,在執行期間,經法院執行法官調查,被告人為躲避執行,先後持有使用他人及本人多張銀行卡,並且頻繁有大筆資金進出,完全有能力償還欠款,仍然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後被公安機關抓獲,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半。

【基本案情】

自訴人鄒某某與被告人傅華義因民間借貸糾紛,在豐城市人民法院進行民事訴訟,豐城法院於2016年12月19日作出民事判決:由被告人在該判決生效後5日內歸還向自訴人的借款及利息75萬元。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宜春中院於2017年7月4日維持原判。

●案例8:孫小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執行人孫小龍對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賠償義務拒不執行,且借用別人名義開辦公司、使用資金,被人民法院認定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24日,被執行人孫小龍駕駛小汽車在吉安市吉州區吉福路行駛時,與申請人肖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肖某某重傷的交通事故,孫小龍在交通肇事後立即駕車逃離現場。事後,經交警部門認定,孫小龍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因孫小龍涉嫌交通肇事罪,吉安市吉州區人民法院判處孫小龍有期徒刑一年,並賠償肖某某各項損失56萬餘元。

●案例9:吳鳳雲非法處置查封財產公訴案

被執行人江西鳳儀服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吳鳳雲擅自變賣法院查封的財產,導致判決無法執行,進入刑事追責程序後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積極全部償還債務,被人民法院以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基本案情】

2013年起,蔣冬梅、劉傳燁等人陸續應聘至江西鳳儀服飾有限公司務工。2015年3月,該公司開始拖欠員工工資,多次發生勞資糾紛,至當年9月公司停產時,仍未付清員工工資。2015年12月16日,遂川縣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裁決:江西鳳儀服飾有限公司支付申請人劉傳燁等47人工資款250162.88元。但江西鳳儀服飾有限公司一直未支付該款項。2016年1月11日,蔣冬梅、劉傳燁等47人聯名向遂川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上述仲裁裁決書。

●案例10:賴曉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公訴案

被告人賴曉華拖欠申請人借款,申請執行後因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且下落不明,被告人賴曉華隱瞞自己在物流生意和販賣農產品生意上的收入,虛假報告財產情況被廣昌縣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其拘役5個月15日。

【基本案情】

胡某某與賴曉華借款合同糾紛案,廣昌縣人民法院於1999年7月1日作出判決,判令賴曉華償還胡某某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本案自2000年進入執行程序後,因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且下落不明,廣昌縣人民法院終結了本次執行。2003年至2014年期間,被執行人賴曉華陸續償還了胡某某借款10萬餘元。但從2015年起,被告人賴曉華拒絕還款,胡某某遂向廣昌縣法院申請恢復案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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