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9月356人因拒执罪被判刑,江西公布10起典型案例

昨日,记者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今年1月至9月,全省法院对拒执犯罪被告人共判处刑罚356人。同时,省高院公布10起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据介绍,这10起案例,经过全省中基层法院报送,由省法院最终筛选评审确定,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既有公诉案件也有自诉案件;有的属于隐匿、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有的属于非法处置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有的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被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

●案例1:夏玉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被执行人夏玉梅擅自将股权转让给其女儿,未向法院申报,也未将股权转让款交至法院履行债务,涉嫌拒执罪,被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8日,南昌市东湖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周辉良、夏玉梅、江西庐陵有机白茶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刘某某借款774173元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刘某某向东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

●案例2:谭兴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被执行人谭兴敏在判决生效后,执行阶段拒绝报告财产,违反人民法院给其下发的限高令,同时转移财产,在对其作出拘留决定后仍然拒不执行,被执行人谭兴敏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23日谭兴敏向郭某某借款50万元用于工程建设,在借款到期后仍有27万元未归还,2015年郭某某在多次催要未果后将谭兴敏诉至南昌经开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25日该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谭兴敏归还郭某某借款26989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谭兴敏未履行,郭某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南昌经开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当日立案。

●案例3:南昌永灿米业有限公司、万春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永灿米业有限公司拒不归还针织厂厂房给申请执行人江陂村村委会,公司法人代表万春妹被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后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执行人南昌永灿米业有限公司罚金5万元、公司法人代表万春妹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19日,南昌县人民法院对南昌县幽兰镇江陂村民委员会和南昌永灿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永灿米业有限公司半年后归还针织厂厂房给江陂村村委会。判决生效后,永灿米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南昌县幽兰镇江陂村民委员会遂向南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4:邬志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邬志达通过委托他人,领取了房屋拆迁、征收土地、梯带补偿款共计856786元,并将该笔补偿款进行了转移,未履行法院确认的还款义务,被移送公安侦查,后被人民法院判决为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基本案情】

定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8日、11月14日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确定邬志达应返还兰某某47万元欠款及利息。邬志达对此判决置若罔闻,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

●案例5:邱义宝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李金发犯妨害公务罪案

被执行人邱义宝拒不执行判决,案外人李金发妨碍执行,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10个月。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日,兴国县人民法院对邓生发诉被告人邱义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邱义宝偿还邓某某欠款29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限邱义宝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判决生效后,邱义宝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案例6:赵永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被执行人赵永红因向申请人李某购买一辆猎豹牌汽车而引发买卖合同纠纷,此后以各种理由拖欠申请人李某的购车款。申请执行后采取驾车外出、经常更换居住地、拒接执行法官的手机、拒不签收法律文书等手段致使法院无法查找其下落,并且在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仍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基本案情】

万载县人民法院经过缺席审理于2015年4月15日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赵永红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李某购车款159800元及利息2237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71元。2015年8月26日,因赵永红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李某向万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24143元。

●案例7:傅华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被执行人傅华义拖欠申请人借款,在执行期间,经法院执行法官调查,被告人为躲避执行,先后持有使用他人及本人多张银行卡,并且频繁有大笔资金进出,完全有能力偿还欠款,仍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半。

【基本案情】

自诉人邹某某与被告人傅华义因民间借贷纠纷,在丰城市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丰城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由被告人在该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向自诉人的借款及利息75万元。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宜春中院于2017年7月4日维持原判。

●案例8:孙小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孙小龙对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拒不执行,且借用别人名义开办公司、使用资金,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24日,被执行人孙小龙驾驶小汽车在吉安市吉州区吉福路行驶时,与申请人肖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肖某某重伤的交通事故,孙小龙在交通肇事后立即驾车逃离现场。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孙小龙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因孙小龙涉嫌交通肇事罪,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孙小龙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肖某某各项损失56万余元。

●案例9:吴凤云非法处置查封财产公诉案

被执行人江西凤仪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凤云擅自变卖法院查封的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全部偿还债务,被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基本案情】

2013年起,蒋冬梅、刘传烨等人陆续应聘至江西凤仪服饰有限公司务工。2015年3月,该公司开始拖欠员工工资,多次发生劳资纠纷,至当年9月公司停产时,仍未付清员工工资。2015年12月16日,遂川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江西凤仪服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传烨等47人工资款250162.88元。但江西凤仪服饰有限公司一直未支付该款项。2016年1月11日,蒋冬梅、刘传烨等47人联名向遂川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仲裁裁决书。

●案例10:赖晓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被告人赖晓华拖欠申请人借款,申请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被告人赖晓华隐瞒自己在物流生意和贩卖农产品生意上的收入,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被广昌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5个月15日。

【基本案情】

胡某某与赖晓华借款合同纠纷案,广昌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1日作出判决,判令赖晓华偿还胡某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本案自2000年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广昌县人民法院终结了本次执行。2003年至2014年期间,被执行人赖晓华陆续偿还了胡某某借款10万余元。但从2015年起,被告人赖晓华拒绝还款,胡某某遂向广昌县法院申请恢复案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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