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6年兒子因交通事故身亡,男子起訴前妻要求均分賠償金,對此你怎麼看?

愛吃番茄醬


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性質

根據侵權責任法,侵害他人造成他人死亡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 公民的收入;
(二)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 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的遺產中並不包含公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時事故責任者支付的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

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是公民死亡之後才發生的,非該公民死亡時所遺留的,其是對死者近親屬的一種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

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的請求人範圍

在通常情況下,侵權責任的請求權主體是權利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本人,但在被侵權人死亡的情況下,其近親屬權利雖然沒有受到侵害,但因該侵權行為導致的純粹經濟上損失可請求損害賠償,此應以法律明確規定為限。

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範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分割時應綜合考慮當事人與死者的親密程度以及生活狀況等因素,不一定要平均分配。由於侵權責任法中的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其中包含了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故分割時應考慮當事人與死者的親密程度、是否需要死者扶養等因素。

王某是死者的父親,任某是死者的母親,二人在法律上均是死者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即與死者身份關係最近的近親屬,所以二人對死者因死亡而獲得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屬於共同共有,並應享有同等權利,二人均有權請求對上述賠償款進行分割。


律師說


2011年離婚,2015年兒子去逝。時隔6年,兒子20歲。說明離婚時兒子只有14歲,未成年。關鍵問題是離婚後,男子是否一直在承擔兒子的撫養費?如果承擔了撫養費,那孩子的賠償金應由父母平半均分。如果隨著離婚就終止了應負的四年撫養費,至兒子十八歲。那兒子的賠償金就不能平均分配。應按當地的生活最高水平扣除應負的撫養費和滯納金。外加不按離婚條約執行交納撫養費的違約費。餘下的金額才能作為他的個人所得。總之,父親要求分取兒子的賠償金是法律賦予他的權力,不要說孩子已經十四才離婚,孩子就是一歲離婚,他不管不問,至少一萬、八千的精神撫慰金少不了。因為孩子的死亡賠償金中就包含了一項精神撫慰金。這是給死者最親的人的一筆精神安慰,所以,男子要求分取孩子的賠償金是合理的。至於該分多少,不由他說了算,應按他實際為孩子負出了多少為依據。


手機用戶疑解


一、從法律的角度說,男子的要求是合法的,因為他確實擁有這個權利,即便如此,本人也絕不同意均分他兒子的賠償金。而從道德層面來講,男子的要求是不合情的,甚至可以說不夠道德的。

二、離婚時,兒子還末成年,男子拋妻別子,就算他給了兒子的幾年撫養費,畢竟他兒子是由前妻帶大的,平時不見他人,現在兒子死了,卻來要求均分賠償金,良心上應該有愧才對,作為對前妻和兒子的補償,也不應該要求均分。

三、這個男子把錢看得太重,而沒有擔當和責任感,是一種索取型心理的人,這種人不想付出,只想不勞而獲,其做法令人鄙視,至少,此事不應起訴,而可以協商解決為妥。

四、當然,我們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會根據雙方的相關證據,處理好這起案件的。

妥否,歡迎評論。


解千愁


我知道一個真人真事,一對夫妻離婚,幾歲的女兒歸父親扶養,其實主要是爺爺奶奶照顧。由於雙方恩怨頗深,母親想看孩子都難。

幾年後母親再婚,就在原定舉行婚禮的那天,傳來消息,女兒死了。原來小姑娘感冒了,爺爺找鄉村醫生給孩子點滴,可憐的孩子對藥物過敏。

鄉村醫生賠償了40萬,孩子的母親得到10萬。


九月菊花a


看到這樣的事件,也讓人感覺到心碎。小孩死亡了,作為父母的本身就痛不欲生。這時候如果說一方為了金錢再打官司要求賠償金。

這讓人真感覺到有:人情似紙張張薄、傷口上撒鹽、雪上添霜的感覺呀!

相煎何急!



我就辦過相類似的一個案件:也就是一個十歲的小孩在父母離婚後,跟隨父親一塊生活。在去年的夏天,小孩因為無人管教就和別的同學到河塘裡游泳,後不幸溺水死亡。小孩的父親無比悲痛,而小孩的母親卻與他人愉快生活。

小孩的父親就打官司要求河塘管理人以及同去的學生的家長予以賠償,好不容易要得小孩的賠償金15萬元。小孩的母親不知道從哪裡知道了,就凍結該賠償款,並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分割。最後雙方達成協議,把賠償款給了女方一部分才算了結。

從這個事例上說明,並且有關法律也規定:子女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子女關係不因父母雙方的離婚而消除。

這也就是說:子女的不幸,對於父母雙方的傷害都是一樣的,父母都應當得到相應的賠償金的。

但是從情理上來講,在這個時候爭奪賠償金真是讓人不能理解、無法接受。

錢真的是那麼重要嗎?!


法重情深


該男子起訴要求前妻均分賠償金的請求不合理同時也沒有法律依據!

首先,死亡賠償金在性質上不屬於遺產,該男子要求均分死亡賠償金沒有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死亡賠償金權利人為依法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或者其承擔撫養義務的近親屬。

該男子作為父親沒有積極履行自己對兒子的撫養義務,兒子意外死亡兩年後卻要均分死亡賠償金於情於理於法都是不適當的!

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並非對死者自身的賠償,死亡賠償金的設立目的是補償死者的近親屬,具有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的性質。避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和喪失的補償。

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如果有多位的,其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

離婚後兒子隨母親,由母親一人撫養,母親作為賠償權利人又積極為兒子維權,所獲的賠償金歸於母親合情合理!而本案的該男子作為父親平常沒有照顧兒子,積極履行扶養義務,卻要求均分死亡賠償金顯然是不合理的!

如需法律幫助,可以關注我!


法律知道


我們村一個,女的一婚嫁我們村,有個孩子,後來孩子爸爸沒了,就走了,孩子一直是奶奶帶,奶奶沒了以後是叔叔嬸子帶,現在也25左右了吧…這個女的二婚嫁到不遠的一個村,今年出了交通事故,賠了錢~她這個兒子有沒有權利要一部分賠償金呢~


崔大美treasure


兒子身上有他的基因,他肯定也可以分點錢,有例為證:兩年多前天津港爆炸案中出警的一個武警是湖北的,那次事件中每個死亡的救火隊員不管武警還是業餘消防員都獲賠230多萬。而這個武警的父母離婚多年,他是跟他爸爸。後來,他母親知道了,起訴要錢,結果判了50萬多一點,原因也就是這孩子是她生的。


李187535944


是你的兒子,也是他的兒子;兒子死亡了,你痛,他也痛

1、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王某與前妻任某雖然離婚了,兒子也隨前妻生活,但是,王某與其兒子之間的父子關係仍然存在。因此,在兒子死亡後,王某對侵權人依法享有請求賠償的權利,這一點,王某與前妻一樣,沒有任何區別。

2、在任某已經獲得的賠償款中,王某能夠分割的應當是死亡賠償金、贍養費、精神撫慰金,如果王某為辦理兒子喪葬事宜支付過相關費用,那麼,王某有權分割該筆費用;反之則不能。

3、王某採取起訴方式處理其與前妻之間的糾紛,雖然手段有些激烈,但是,在法律上並無不可。

本案給人是一種酸楚的感覺。感覺到,卻說不出。


法海一粟


我朋友也是交通意外去世的,他父母在他10歲的時候離婚的,離婚後就沒怎麼跟他爸爸聯繫過。因為朋友是追尾大貨車也不存在賠償金一說。就說他爸爸,兒子去世了,就出殯前一天來看了一眼,火化時來了,火化完就走了,下葬也沒去,估計連他兒子葬在哪都不知道。哭也沒哭,就說了幾句話安慰阿姨,而阿姨就真的哭的很傷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