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姚某破坏耕地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调解书,确认了公益诉讼起诉人与姚某达成的和解协议。案件的成功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7年7月,界首市检察院民行科干警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姚某在未取得用地审批、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租赁耕地5424.75平方米,购置大型机器,粉碎煤矸石销售给砖窑厂牟利。涉案耕地经重型运输车辆碾压及长期非农业生产行为的破坏,已完全硬化,无法耕种,严重破坏了土地资源。
界首市检察院及时将该案作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呈报阜阳市检察院。2017年12月13日,经过公告后,阜阳市检察院就该案依法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决姚某停止违法破坏耕地行为,采取措施恢复涉案耕地原状。
在法院审理期间,公益诉讼起诉人联合界首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十余次到涉案现场,对姚某破坏耕地的行为以录像形式固定,形成了姚某破坏耕地的完整证据链条,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情形清晰明了;并联合当地镇政府、国土部门评估涉案耕地受损情况,向姚某讲解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重大意义。
姚某深刻认识到违法破坏耕地资源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及时停止了违法行为,拆除机器设备,深翻涉案耕地,种植大豆、红薯等农作物,涉案耕地基本上恢复原状。鉴于此,2018年7月16日,公益诉讼起诉人与姚某达成和解。阜阳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告后,遂作出调解协议。
“一二三”步工作法
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阜阳、界首两级检察院通力合作,形成联动办案机制,按照“一二三”步的工作方法,确保了案件的成功办理。
01把握一条主线
“一条主线”,即案件的证据关和法律关,保证了案件质量这条生命线。如何证明姚某破坏耕地的行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在案佐证。办案人员在利用国土部门已收集的证据基础之上,更加注重动态证据的收集,以达到更加直观的证明目的。从发现案件线索、向国土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国土部门书面回复、公告前、公告截至日、起诉前,到法院审理中,在这些敏感的时间节点,办案人员数十次到达案件现场,以录像的方式固定涉案耕地被破坏的情形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并且每次的录像配以详细的文字说明,姚某破坏耕地的行为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做好案件证据的基础上,办案人员更加严把案件法律关。该案主要涉及土地管理、侵权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案件承办人从向国土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制作起诉书、诉讼请求的提出等均做到于法有据、严格规范,无论是国土部门,还是被告姚某都十分认可。
02案件分两步走
由行政公益诉讼到民事公益诉讼的必经之路。该案在办理之初,是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办理的,这是办案人员始终坚持的理念,与法律规定的精神、广大民众的一般理解相一致。国土部门作为耕地的直接主管部门,对耕地的保护,对姚某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第一步督促其履行土地监管职责,无论是从法律规定上,还是群众认知上都说得通。在国土部门穷尽其管理职责后,姚某并未按照处罚决定恢复涉案耕地原状,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的状态,进而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道路解决问题,也就成了不二选择。其实第一步行政公益诉讼和第二步民事公益诉讼是一脉相通、一脉相承的,证据相同、目的一致,都是检察机关履职尽责的体现。
03处理好三种关系
一是上下级检察机关联动一体关系。在该案办理中,阜阳、界首两级检察机关通力合作,形成联动办案机制,及时勘验检查现场、固定物证、询问证人、调取书证,为案件成功办理奠定了扎实的证据基础。在调解的过程中,两级院办案人员研讨案件的法律适用、涉案耕地恢复的状态、具体的调解内容,使涉案耕地及时得以恢复原状,达到了预期整改效果。
二是处理好与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关系。国土部门作为土地监管职能部门,对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更为熟悉,尤其是涉及到土壤类别的认定、复耕状态的判断等专业性较强的知识,检察办案人员是比较匮乏的。在该案中,检察办案人员与国土部门办案人员及时沟通交流对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理解,互通证据收集固定情况,共同做通当事人工作等做法,确实少走了弯路,减少了许多阻碍,提高了办案效率。
三是处理好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关系。在该案办理中,办案人员以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收集证据的扎实全面性、程序的严格规范性为保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办案人员与国土部门、当地镇政府工作人员沟通交流、开展座谈,宣传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向部分群众讲解非法租赁耕地进行非农业生产的危害性、我国耕地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真正起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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