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巧妙的利用“业务招待费”节税?

如何巧妙的利用“业务招待费”节税?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很多企业的业务招待费都是笔巨大的费用,不仅存在肆意浪费的现象,而且常常由于处理不当,多缴了不必要的所得税费用。

今天我们主要从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扣除基数和扣除比例等方面详细分析当前政策下业务招待费的合法节税技巧。

首先大家需要先了解是政府和税务部门的眼里揉不得沙子,因此所谓的投机取巧的小伎俩务必要慎重,一旦被发现造成的影响可不仅仅是钱能解决的了的。因此我们需要在政策和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来实现节税。而以下两点至关重要:

1、业务招待费是相对敏感的支出,是各国税法中滥用扣除最严重的领域。正因如此,各国税务部门对该项目的检查力度也是极大的。所以我们需要把握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不要无端臆造虚假数据;

2、近些年来税收法律法规的更新变化比较频繁,因此与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是开展节税工作的重要内容。

如何巧妙的利用“业务招待费”节税?

关于具体实际应用方面,我们有如下几点和大家分享:

1、合理运用扣除比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也就是说,在这里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如此设计的初衷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所以人为地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60%,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除。

而限制为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了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就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找假发票充当业务招待费,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那么,如何达到既能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最大可能地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呢?

我们不妨设个方程式看看。设某企业当期销售(营业)收入为x,当期列支业务招待费为y,那么按照规定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60%y,同时要满足≤5‰x的条件,由此可以推算出,在60%y = 5‰x这个点上,可以同时满足企业既能够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最大可能地减少纳税调整事项的要求。

对上述等式变形后可以得出8.3‰x=y,即在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上时,企业就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有了这个数据,企业在预算业务招待费时可以先估算当期的销售(营业)收入,然后按8.3‰的这个比例就可以大致测算出合适的业务招待费预算值了。这样也会不用多交冤枉税,达到节税的目的。

如何巧妙的利用“业务招待费”节税?

2、合理分流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支出的动机是通过必要的招待活动,达到维护企业形象、促进销售的目的,业务宣传费也具有与此类似的动机。按照税法规定,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销售(营业)收入的15%,是业务招待费的30倍,具有更大的节税空间。

基于此,企业可以考虑将原有在业务招待费的开支,分流到业务宣传费中来,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如,企业经常向客户赠送烟酒、茶叶、土特产等礼品,这部分开支应纳入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但如果企业改为赠送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则这些礼品起到了推广宣传的作用,就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由此推广开来,企业可以通过改变支出项目性质的方法,将业务招待费分流到扣除限额较大或没有扣除比率限额的项目中核算,为企业节约税负。

3、设立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业务招待费是以销售(营业)收入作为扣除基数,企业可通过下设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方式来提高费用限额的扣除基数。

例如,将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通过将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可以直接带来近倍的销售收入,费用限额扣除的基数可获得提高。

如何巧妙的利用“业务招待费”节税?

4、设置支出明细科目

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平时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以防年终申报或在税务机关检查时对近似项目产生不必要的争议。随时将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明细科目核算的费用数额与已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总额)比较,发现其中某一项费用超支时,及时用两者近似项目进行调整。

关于业务招待费可能大家多少有些疏忽,因为平时大家关注的重点是节省工资的税收。确实工资是避税的大头,但节税是一个系统全面的工程,大头固然重要,小的层面也需要充分考虑,这样才能实现节税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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