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滚利”? “砍头息”? 谨防民间借贷利息中的小陷阱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民间借贷发展迅猛在个融资缓解信贷短缺等方面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利滚利”? “砍头息”? 谨防民间借贷利息中的小陷阱

但同时由于需求旺盛民间借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借贷公司往往利用人们需求资金的迫切心理挖出各式各样的陷阱

那么如何去识别这些陷阱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利滚利”高利贷基本案情

“利滚利”? “砍头息”? 谨防民间借贷利息中的小陷阱

2011年,张某向李某出借款300余万元,利息为每月2%,并规定每6个月为一个“借款期”,到期后将利息计入下一“借款期”作为本金,继续计算利息。因李某未能按期还款,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本金300余万元,并支付利息1300余万元。

法官说法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在本案中,原告张某按双方约定的每6个月为一个“借款期”,月利率2%标准计算利息,将该期利息算入下一“借款期”作为本金,继续计算利息,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讲的利滚利,按照张某的算法,截止2018年起诉之日,利息高达一千三百余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借贷双方是可以将利息算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但对复利的计收规定了上限的要求,也就是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因此,本案中,张某将半年利息并入本金再计收利息的计算方式来计算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已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利息上限,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砍头息”高利贷

基本案情

“利滚利”? “砍头息”? 谨防民间借贷利息中的小陷阱

鲁某通过银行账户向葛某支付借款9万元,但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在协议中明确载明鲁某向葛某支付借款10万元,并规定借款期限为半年,葛某每月需支付5000元利息,共计3万元。借款期限到时,葛某只归还本金4万元,因此鲁某将葛某诉至法院,要求葛某偿还借款本金加利息共计9万元(6万元本金+3万元利息)。

法官说法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鲁某认可其实际出借款项为9万元,因此应当以9万元为借款本金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利息,超出法律规定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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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怎么办?

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没有证据证明约定借款利息的,一般情况下,是借贷双方对是否约定有利息存在争议,出借方没有优势证据证明约定利息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5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未约定利息,但是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未还款的,出借人可以主张逾期还款之日后的利息,《若干规定》第29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既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以起诉之日起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

借贷双方利息约定不明怎么办?

利息约定不明是指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借款人应当支付利息,但没有优势证据证明约定利息具体数额,且难以推算出较为具体数额的情况。根据《若干规定》第25条规定,若借贷双方都是自然人,并对利息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借贷双方不全是自然人,并对利息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内容,根据当地或当事人情况来确定利息。

对于利息标准的问题,一般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是根据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率。对于第二种情形应由出借人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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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利息计算的两线三区?

根据《若干规定》第26条规定,“两线三区”的第一条线是24%年利率的司法保护线;第二条线是36%年利率的高利贷红线。利率未超过24%的司法保护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超过24%未超过36%的区域属于自然债务区,该区域内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的履行情况确定,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干预,当事人不愿履行的,不强迫;超过36%的区域属于非法债务区,即便债务人原来按照约定的超过36%的利率自愿偿还了利息,但合同无效,债务人可以要求债权人返还超过36%以上部分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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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间有还款的利息如何结算?

一种是打包计算法:计算最后还款日所产生的利息,减去还款额,还款不足应付利息的,支持本金加上剩余利息,再加上以本金为基础产生的累计利息。第二种是分笔计算法:每笔均以实际还款日的利息为基础,还款不足已经产生利息的逐步累加,还款超过利息的从本金中扣除,再以剩余的本金计算利息。以上两种方式是司法实践中对还款如何折抵利息如何计算的不同方法,计算结果略有差异。

但现在北京市已经统一计算标准!对于尚未履行的部分利息,法院在审理中应当按照年利率24%予以计算;对于计算已支付利息是否超过36%,不能以单笔还息数额计算利率,而应按照已偿还的利息总额与借款本金的比率,计算从借款日到实际最后一笔利息还款日期间内的实际支付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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