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新欠条后,债务人被还款金额吓到!“利滚利”于法有无依据

原创 | 帮帮法律 ,全文1412字,阅读全文约3分8秒。

“利滚利”一词对很多人来说并不陌生,这也是高利贷的常见套路。利滚利就像是雪球,如果不能及时还清债务,雪球就会越滚越大,随时会引发雪崩。那么在法律上,利滚利是如何被定义的呢?是受法律保护还是违法行为呢?


出具新欠条后,债务人被还款金额吓到!“利滚利”于法有无依据


案例一: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利滚利”,不受法律保护。

原告孙先生称自己与高女士是多年朋友,2014年,高女士因开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向他借款36万元,月利息为1.5%。期间高女士多次还款,但因各种原因至今还差9万元没有还清,孙先生多次催要也未拿到钱,实在没有办法,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高女士偿还借款9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共计12万余元。庭审中,高女士认可确实向孙先生借过钱,目前也确实还差9万元没还,但9万元是包括到打借条那天的利息在内的,所以现在计算利息应把之前利息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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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1日,高女士向孙先生借款36万元,月利息为1.5%。2017年5月8日,高女士向孙先生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原借孙先生款项经履次归还,尚余本利合计9万元未还;经协商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还清。

庭审中,法院查明借据中载明的9万元中,本金数额为5.6万元.最终法院判决高女士支付孙先生欠款5.6万元,并支付上述欠款中5.6万元的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息15%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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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孙先生之所以要求高女士偿还借款9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共计12万余元,是因为其利息计算方法是“利滚利”,而由于“利滚利”不受法律保护,其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案例二:

近日,章丘县法院审理一起涉及“利滚利”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判决对“利滚利”不予支持,原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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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章某两人是好朋友,2013年1月11日,刘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章某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后来章某催讨,2017年5月27日,双方经结算,刘某共欠章某借款本息合计7万元,于是约定刘某于2017年6月30日归还3万元借款,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余款4万元,并从2017年5月27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支付该4万元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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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刘某出具欠条及欠条说明各1份,并收回了原借条。由于刘某到期未还,章某多次催讨款项未果后,于2018年4月8日诉至本院,要求刘某归还借款7万元及其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向章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对欠条中3万元利息部分所产生的利息不予支持,遂判决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章某归还借款7万元及借款本金4万元的相应利息。

法官讲解:


出具新欠条后,债务人被还款金额吓到!“利滚利”于法有无依据


利滚利是民间的讲法,在法律上被称为复利,是指因借款人逾期未还借款,出借人向借款人重新出具包含利息在内的借条合法有效,但若以此掩盖借款的实际金额,并就此金额作为利息计算基数,对于重新出具的借条中超出实际借款金额的利息部分所产生的利息。

《合同法》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数额计算。但根据民法中“禁止法律,即自由”的原则,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计算复利:

(1)是双方的真正协议;

(2)不超过法律允许的最大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能高于银行利率。当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专门管理。但复利的计算必须在“银行类似贷款利率的四倍”之内,否则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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