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醒,婚姻換生存的時代已經翻篇了

作者:吳傑臻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高級合夥人,家事律師,廣東省法學會婚姻法研究會理事。

我分析過女生結婚要不要彩禮的話題——《不收彩禮的女性,可能你娶不起!》

這裡的彩禮包括風俗上的金錢贈與,也包括結婚前要求購房加名這類廣義的“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

女性要彩禮,大都可以歸結為三種類型:

一是女性父母回收養育成本,一般是風俗中的金錢彩禮。

二是女性對結婚對象沒有信心,需要彩禮對沖結婚的風險。

三是女性對自己缺乏信心,需要通過婚姻來保障自己的生活。

對於金錢彩禮,數額上比較容易談攏,而且有風俗在,可以擺在明面上談。

而房產類彩禮就不容易談成了,因為這不是約定俗成的,而且數額巨大,明著來不行。

所以,往往結婚的時候,大家“各懷鬼胎”,“各自盤算”。

比如,結婚前男方出錢買了房子,寫上女方的名字,但偷偷給父母寫了借據。

又比如,結婚後男方父母出錢買房子,離婚時男方父母認為房子是自己兒子的,而女方則認為是共同的。

為了解決這種歷史遺留問題,2013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就明確兩點:

第一,婚前個人按揭的房子,屬於個人房產。只有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所對應的房屋價值需要拿出來分。

第二,父母婚後出錢買的房子,寫自己的子女名下,屬於對自己子女的贈與。

於是,一大批用婚姻換生存的婦女離婚的時候一無所有。

這種司法解釋是帶有非常明顯的價值取向——隔離婚前個人資產和父母的財產,不因婚姻而流失。

然而,這個司法解釋還有一個歷史遺留問題沒有解決——父母出錢購買的房子,寫了夫妻兩人名字。

這種毫無疑問是夫妻共同房產,因為寫了兩個人的名字。

離婚時,父母的錢就這樣變相被分走了。

怎麼辦呢?

父母開始主張這是借款,得收回成本。

這就等於房屋的成本屬於父母的,增值部分屬於夫妻的。

這樣一來,夫妻財產又大大縮水了。

2013年至2017年期間,這類問題還不突出,因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從法律條文和中國的傳統風俗,父母出資購房,一般含有對自己子女婚姻的祝福和保障,是一種不成文的贈與,是推定成立的。

所以,父母要主張是借款的時候,就得拿出充分的證據來,否則就要敗訴。

2018年開始風向就越來越不對了,部分法院開始公然對抗這條司法解釋,在訴訟中要求子女一方來證明贈與,甚至對方補寫借條也能勝訴。《父母給子女出資買房,並不必然就是贈與!》《婚姻法新趨勢:婚後父母出資購房,隨時可變成借款》

這樣一來,暗地裡通過婚姻進行的直接財產交易都被堵得死死的。

結婚的時候,總是盯著別人家有多少錢,是沒用的!婚姻換生存的時代早已翻篇了。

當女性在總是在糾結綵禮、房屋加名這些蠅頭小利時,男性就顯得更為實務和聰明。

在我手上屌絲逆襲反殺的離婚案也不少,人家是不會盯著女性家裡的一兩套房子的,根本不會跟她談什麼婚房。

他們沒錢、沒資源,但有的是時間。只要看中了一個城市裡家境好的獨生女,他們可以放棄一切尊嚴,天天圍繞著女性轉,對女孩子百般遷就和愛護。

一個男性不跟她談錢,“不求回報”地對她好,她十有八九是上當的。

有時候,女孩子的父親也會上當,會認為未來女婿上進,開足馬力支持他的事業。

而看得出端倪來的父親,出面反對也沒用,人家也會偷偷搞大女孩子的肚子,一次不行就兩次,女孩子經不起三番五次的墮胎,父親也就只好同意了。

結了婚之後,這些男性一般也很會做人,整天圍著妻子和岳父轉,最終利用岳父的資源把自己壯大起來。

岳父始終都是要老的,資源慢慢地也就喪失了,也就管控不住女婿了。

這種男性建立自己的資源後,就不再是從前那個千依百順的小男孩了,搖身一變成大尾巴狼,三妻四妾是常有的橋段。

這個時候,女方家庭對他基本都是沒有任何辦法。

離婚吧,男方把產業都放在親朋好友名下,你奈他何?

這應該是男女結婚時的格局差異了吧。

女性糾結於彩禮和房子,男性善謀背後的資源。

前者多半視為不勞而獲,而後者視為勞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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