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負債後被起訴,股東不作為,法人代表不是股東被限高,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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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訴了相對而言就麻煩些。解決這個麻煩,首先你要了解一下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的區別:

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也可稱為法人的授權代表,這個代表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他不是固定的,而是取決於法人的授權,這個授權可以一事一授權,也可以是一攬子事項的授權。法定代表人,必須是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能夠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民法通則》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廠長、經理擔任,也可以由董事長、理事長擔任,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規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

那麼解決方案有三點:

1、因為現在的法人不是股東,和其他股東把厲害關係理清楚,然後讓其他股東做法人,這個前提是在能協商的基礎上。

2、把和法人相關聯的股東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這樣法人可以順利退出。根據《公司法》第72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根據上述規定,股東可以在股東會上提出向他人轉讓股權,如其他股東不同意,則要求其購買該股東持有的股權。如其他股東不願受讓該股東持有的股權,也無股東以外的人願意受讓該股東的股權,則使用第二種辦法。

3、這招比較狠毒,一般可以奏效,法人是這個公司說話算的人,直接提出解散公司或者申請破產。依據公司法第181條第二款及公司章程規定向股東會提出解散公司。如其他股東反對解散公司,但又不願意受讓該股東持有的股權,該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第183條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之訴。《公司法》第183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一般而言,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及資合的特徵,當人合出現破裂,法院會判定公司已不具有存續的價值(理論上稱為“公司僵局”)。股東持股50%,請求解散公司對證明“公司僵局”具有重要意義。這時,如果其他股東希望維持公司的存在,則會提出和解方案,包括受讓該股東持有的股權;反之,公司會被法院判令解散並進行清算,該股東自然可以達到自己的目的。

這樣一套流程下來,基本上法人就可以退出了。

當然如果只為了解決限高的問題,那麼最簡單的就是把官司處理好,不管敗還是贏,把官司解決了,就一切OK了。


江南往事


公司欠債,經法院判決後,進入執行程序還不執行,那麼法院可以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費,這符合目前的法律規定。

有以下種辦法可以處理:

1、如果公司有資產可以還債,那麼儘快變賣資產償還債務。

2、如果公司沒有資產,或者已經資不抵債,那麼可以申請破產清算。

3、如果股東沒有繳足出資,可以要求股東拿錢出來還債。

4、辭去法定代表人。可行性歡迎討論!



杜曉青律師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規定,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以單位財產實施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如因私以個人財產實施相關消費行為,需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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