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離婚協議切勿陷入七大誤區

離婚協議,是指雙方均表示離婚,以及離婚後財產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其中,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只有在雙方解除婚姻關係後才能生效。也就是說,離婚協議中的“協議”是附條件的,即以“離婚”為生效條件,若離了婚,協議內容有效;若還沒有離婚,條件不成就,協議當然不能生效。

當事人常常以為離婚協議只要自己在離婚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上協商清楚,形式符和辦理離婚手續的法律規定,能順利通過民政機關審核並且能夠辦理離婚登記就可以了,但當前越來越多的離婚後財產糾紛、變更小孩撫養權糾紛的案件,讓我們又重新審視了離婚協議的重要性,律師提示簽訂離婚協議切勿陷入七大誤區。因為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畢竟都不全是專業的法律人員,他們對當事人自己起草或找人代書的離婚協議中夫妻雙方約定的條款往往系形式審查,並不對雙方的約定進行實質性的審核,故在真正發生爭議特別是在離婚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等問題鬧上法院爭執之時,當事人才真正理解到了離婚協議的重要性。成都知名離婚律師陳元果根據多年辦案經驗,提示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切勿陷入以下七大誤區:

誤區一: “財產已分割完畢”。

離婚協議涉及的財產分割內容應當具體、明確,具有針對性和指向性。

現實中,雙方在對住房、存款等財產的歸屬約定後,往往結尾加上一句“財產已分割完畢”,該表述應理解為系針對前述財產而言,不能毫無依據的無限制地進行擴大解釋和理解。在雙方對具體的、重大財產的分割僅部分作了明確約定,另外部分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僅以離婚協議中有“雙方財產已自行分割完畢”的表述及一方已實際掌控該重大財產的情形而認定該未作明確約定的重大財產權益已進行分割的主張於法無據。

誤區二:“男女雙方名下其他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在協議離婚時,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是建立在簽訂時雙方已知對方財產情況下的意思表示,若依據上述條款,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隱匿了房產或存款,極有可能失去了索要隱匿財產勝訴的機會。

誤區三:離婚協議中將夫妻共同房產贈與子女。

上述共同房產系已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房屋。離婚後,房產過戶給子女前,任意一方均可撤銷共同房產個人份額的贈與。

在去民政局登記離婚前,可以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或者,公證《離婚協議書》,如此,上述贈與即具有不可撤銷的效力。

誤區四:“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

上述條款對有錢隱匿不報者有利,因為一方舉證證明另一方簽訂離婚協議時隱匿銀行存款相對困難。

在離婚協議中,應當將截止到離婚協議簽定之時,雙方明下的銀行存款情況詳細列出,包括開戶行、開戶名、帳號、存款餘額、幣種等。一方離婚後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根據離婚協議記載的存款信息及時查到存款的支取情況及錢款的去向。

誤區五:僅僅約定“婚後按揭購房歸一方所有,該方還貸”。

婚後按揭購房,夫妻作為共同還貸人,僅憑《離婚協議書》並不能當然解除一方對銀行的還貸義務,必須向銀行要求減少共同還貸人。否則,該方會因未清償貸款而不能貸款購房、投資等。

在辦理銀行貸款變更手續時,銀行一般會嚴格要求當事人雙方到場;事先了解銀行是否同意變更主貸人;變更後的還貸人月工資收入不足貸款金額的2倍,銀行一般不會同意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除非當事人另行提供擔保人或採取其他擔保措施。

誤區六:分割房產的同時忽視戶口遷移的約定。

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歸屬一方,另一方在離婚後拒絕將戶口遷出的,一方起訴要求強制另一方遷出戶口的(侵權),法院一般不會受理;公安機關往往答覆此類請求不符合強遷的法律規定。

誤區七: 撫養費只能約定給付到孩子18週歲。

雙方可以約定支付撫養費至孩子大學畢業,在未對撫養費支付期限約定的情況下,撫養期限適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階段。

在《離婚協議書》中可以約定一方在離婚手續辦理完畢一定期限內自行將戶口遷出,逾期應當支付不便補償(非違約金);因一方戶口不能遷出原因對另一方轉售房屋房價產生影響的,該方應賠償差價部分。

小結

作為一名專業律師,再次提醒打算離婚的朋友,簽訂離婚協議切勿陷入七大誤區。如果您選擇協議離婚,那絕對不僅是去民政局辦理手續那麼簡單。協議離婚的整個過程,您千辛萬苦討價還價的結果,都直接體現在了這份小小的離婚協議書中,甚至有些法院還將訴訟前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作為法院判決的參考,所以對寫離婚協議不加重視的話,只會後患無窮。當然一份完美的離婚協議能讓雙方誠信面對、免去對方猜疑之心、化解後顧之憂。(文章來源於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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