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鸡、偷鸽,还偷“老腊肉”,这两个人被判刑

近日,桐梓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温文某、胡安某盗鸡、盗肉、盗鸽一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八个月,并处罚金。

2018年6月13日凌晨,被害人陈某某家3只肉鸽、被害人辜某甲家11块腊肉、被害人辜某乙家9只鸡竟然“失踪”了,难道是鸽子和鸡追求自由“翱翔天际”去了?原来3只肉鸽、11块腊肉、9只鸡是被温文某、胡安某所盗,并不是“追求自由”去了。

2018年7月5日凌晨,人们都还熟睡在梦乡里,但是“勤劳”的温文某、胡安某却已经在桐梓县九坝镇槐子村董家坡组这一带“劳动了”,在“耐心”等待唐某某、令狐某某家熄灯睡觉后,两被告人不声不响迅速偷走11只鸡。

事隔三日,即2018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温文某、胡安某在桐梓县九坝镇水河村永丰组的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家又有大“收获”,也是以同样的手法盗走23只鸡。

被告人温文某、胡安某对偷鸡“情有独钟”,三次共计盗走43只鸡、11块腊肉、3只肉鸽,经鉴定,市场价值合计人民币6670元。案发后,被告人温文某、胡安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两被告人家属全部退赔了各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温文某于1997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文某、胡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温文某、胡安某盗窃三次,数额为6670元,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温文某、胡安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且积极退赔被害人等情节,判处被告人温文某犯盗窃罪,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胡安某盗窃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普法:

1、关于盗窃罪的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关于盗窃罪中数额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3. 自首、坦白的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法官提醒:该案中被告人温文某、胡安某三次作案手法都是先随机走到一个村民小组,确定盗窃目标后,待到该户人家熄灯睡觉后开始行窃,财物到手便通过摩托车运走。因此,我们一定要锁好家里的门窗,保护好家里财物,尤其是晚上要高度保持警惕心理,遇到可疑人员要及时报警,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