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正被强奸,丈夫杀死强奸者,算不算正当防卫?为什么?

飞龙在天49121154


关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我想很多人都不一定正真了解,那么今天就借着这个问题来说说什么是真当防卫。

关于真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律所要保障之利益。正当防卫的客观特征是,法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主观特征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意图保护法益不受侵害。

比如说,有人现在正在杀害你或者你的亲人朋友,这个时候,你为了阻止他继续伤害你或者你的亲朋好友,而使得他受伤或者死亡,这就属于真当防卫。

而如果别人用刀真在伤害你或者家人,你很快就终止了这种行为,使得他已经无法继续给你带来什么伤害了,这个时候你再去继续对凶手进行伤害,就是防卫过当了。

像你这样的,有人真在强奸你老婆,而这种行为是在继续发生着,这个时候你为了保护你老婆不再继续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得对方受伤或者死亡,是属于正当防卫的。

虽然是正当防卫,但也要收集好有利的证据,来证明你是正当防卫。


阳光问天涯


这个主要是分具体的情况,一般来说是不算正当防卫的,但我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如果你的妻子正在被强奸,强奸正在进行中,你去过制止,强暴者很凶悍,把你打倒,继续去强奸你的妻子,你无可奈何,拿了把刀去捅他,把他捅死了。

这种情况,一般是算正当防卫的。

因为《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为行为人在进行制止无效后,施暴者继续施暴,无可奈何,只能才去一定的制止手段,造成了对方死亡,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

二、如果你的妻子正在被强奸,你拿了把刀直接过去把对方捅死了。

这种情况,你不构成正当防卫。

因为你的制止手段明显的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不管对方是否是你的老婆,你可以才去更有效的制止手段,比如,你直接闯进去后,对方可能因为事情败露,终止犯罪了,或者,你可以才去拉开对方,或者一定的暴力制止手段制止对方的行为,而不是杀了对方。

所以,你的正当防卫超出了必要的限度,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进行惩处,不过由于被害者有重大过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如果你的妻子正在被强奸,你过去呵斥,对方吓坏了,终止了强奸,准备逃跑,被你拦住,打死了对方。

这种情况,肯定不属于正当防卫。至于原因,就没必要解释了。


虽然,正当防卫中的“无限防卫权”规定,在“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这个针对的一般是不法侵害本身的防卫行为,不管对方是否是你的老婆,第三方制止的行为在这种情况,必要要有一定的限度,否则很容易触犯刑罚。

当有更有效的制止手段的时候,法院是不肯定极端的手段的。

否则,法院就会想了,你怎么知道是强奸而不是偷情?万一对方是偷情呢?这就被你弄死了?


看守所资深体验工程师


大实话:这属于“无限正当防卫”,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这个话题是最近一个粉丝发来刁难我的,但是,我相信现实中一定发生过类似的事情。所以,咱们可以通过改编一个大家熟悉的故事进行进一步理解。事情是这样的:王某和马某是夫妻,宋某是王某手下的一名员工。而宋某则一直惦着王某妻子马某的美色,一天宋某临时起意,强制与马某发生关系,但是很不巧的是,当宋某对马某实施强奸的时候,王某回来了,正好看到正在呼救的妻子,王某一怒之下拿刀将宋某杀死。我们就来通过这个故事对这里面的先关法律进行详细的分析。

要想说明白是不是属于正当防卫,我们先要对“正当防卫”有一个清晰地认识,从法律上来说,正当防卫又具体分为有限防卫和无限防卫,具体是会是哪种所适用的场合和条件是不一样的。

首先就“有限正当防卫”来说,这一般是指我们为了阻止一些不法分子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个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等进行伤害而采取的一些对不法分子有伤害性的阻止行为。比如说,我们在追一个小偷时使用木棍将其绊倒,或者说一脚将其踹倒,而并没有对小偷造成什么致命性的人身伤害时,这就是属于有限正当防卫,也是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而就“无限正当防卫”来说,那就是指在一些恶性事件中我们进行防卫,比如说不法分子正实施在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威胁他人生命健康的行为时,我们就可以行驶无限防卫的权利。而无限防卫就意味着没有底线,说白了就是即使在防卫过程中给不法分子造成重伤或者致其死亡,那么也不会被追责。就好比之前的昆山反杀案中,电动车男子所行驶的就是属于无限防卫的权利。

然后,就这件事本身来说,妻子被强奸,这本身就已经是属于恶性犯罪,这时候我们就可以行使无限防卫的权利,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将施暴者打死,肯定是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的。毕竟,从情感上来说,如果妻子遭受这般侮辱的时候,我们身为丈夫都做不到对妻子进行保护,那真的说不过去。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比较尴尬,就拿这件事来说吧,如果马某和宋某是通奸,这时候如果王某杀死了宋某,那就是故意杀人了。所以啊,只能说“男人好难啊!”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大实话


杀死人被审判时存在很大的量刑空间,未知风险太大。

本号的建议是,不要杀人,不犯命案。

而是彻底捣毁他的作案凶器。

具体操作方法:

首先用木棒类物品敲击他的头部以提醒他不要做违法的事。

技巧是,你以后也永远不知道他是否晕过去过,因为在这种状况下你失忆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你甚至应该忘掉曾有过用木棒敲击警告这件事。

被警告后对方必然有恃无恐、凶恶反扑,危及你和妻子的生命安全——这是你对现场唯一记得比较清楚并能作出的描述。

过程中你妻子因为被侵害,更是一无所知。

在躲避凶徒的过程中,手摸到一个物品顺手挡过去,慌乱中发现对方不再攻击自己,而是捂住档部痛苦倒地打滚,过了一阵才看到自己手里拿的是一把菜刀。但自始至终不知道对方为什么倒地嚎叫,随后以为自己失手杀人,怕怕。

等他醒过来,不对,是你们醒过来,就可以报警了……

以后他有报复的动机,再另外设计。

总之,发生这样的野蛮行径,任何人都不应被要求用文雅的方法解决问题。当然也不鼓励以暴制暴。


中医自然疗法


以前有过类似案例,对方妻子被强奸后男方杀死强奸犯,判无期,法官是这样解释跟判决的,当强奸犯正在进行犯罪中女方丈夫砸门而进,罪犯扔在强奸中时打死罪犯属于正当防卫,但当罪犯提上裤子是表明犯罪以中止,罪犯人身受法律保护,再去打死罪犯就属于防卫过当。当时他妻子被强奸,她丈夫正好回家门打不开,她丈夫爬床进屋后,罪犯见有人来了提起了裤子,她丈夫一怒之下打死了罪犯,以后他两口子跑了,过了十几年被抓,法官判塔防卫过当,原因是对方已经提起裤子,表示犯罪已经结束,不属于正当防卫,判了那男的无期


言而无信真小人


不要说妻子,就是其他女人被人强奸,路人采取制止行为,导致对方死亡的,都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任何责任。

其实,这里更确切地说,应该是无限正当防卫,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无限正当防卫: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里就很明确了,制止强奸行为,属于无限正当防卫的一种,你在制止过程中,造成不法侵害人(实施主体)的死亡,是不承担责任的,依然属于正当防卫范畴, 这是《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觉得,规定是非常明确的,也很准确,因为,像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罪行,不同于盗窃、殴打等罪行,上述5种罪行,是非常恶劣,也影响极坏,此类人,是穷凶极恶,属于社会的毒瘤,在制止这类人员,哪怕是采取过激手段,杀死对方,也属于激情杀人,也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特别是针对强奸者,此类人,在上述五大类犯罪中,性质最为恶劣,最遭人不齿。这类人,在牢狱里,也是最受犯罪人员的鄙视,“同行”都很鄙视他,可见这类人或者这种行为是多么让人痛恨。

之所以说恶劣,是因为一旦此类人实施成功,对女性的伤害,是一辈子的,远远大于捅她几刀,如果身体被刀捅而受伤,那是身体上的,治疗好了,不会有永痕的伤痛,但如果强奸犯罪行为成功,那么,对女人带来的身心,是毁灭性打击,是一辈子的伤害,性质,是不同于抢劫、行凶和杀人绑架的,性质更加恶劣,影响更坏。


因此,对于这类人员,一旦发现,不要说是丈夫,就是人人都会采取击杀手段,果断击杀之,以产除毒瘤,减少社会危害,减少女人被伤害。

何况,作为丈夫,看到这种情况,任何一个正常人,都不可能做到冷静去制止,而做到不伤害他。任何一个有血性的丈夫,见到老婆被侵害,必须痛杀,必须要结束他的生命代价来挽救妻子,必须把这种社会败类消除干净。

有正义的人如此,作为丈夫,更要如此。 有的人会说,他在实施,但可能还没有成功,不应该杀死他,而是理智和理性的制止他。如果一个男人见到老婆被别的男人侵害,而能做到理智的劝解和冷静的制止,就如同劝架一样,不动手打死打残他,而是拉开,我觉得,这已经不是男人了,更不是丈夫,那是懦夫,这不是理性和冷静,而是无能。


所以,对于标题里的提法,我坚持认为,杀死他,是无限正当防卫,而且,必须要杀掉,以出心头之恨。

何况,是正在实施,而不是准备实施呢,正在实施,说明已经成功了,这种渣滓,已经对老婆实施了侵害,你还能容忍他,放他一条生路,那就不是男人了,是太监、是软弱、是无能!这种男人,活着还不如死了算了。


乌鲁木齐那些事儿


几年以前曾经办过一起类似的案件:一个村的无赖经常骚扰同村的村民。

有一天深夜,这个无赖喝了酒之后又到一位村民家无理取闹,见该村民的妻子一个人睡在床上。该无赖顿起歹意,翻身上床,就欲强奸该村民的妻子。

这是村民回家后发现无赖的罪恶行径,就上前厮打。但是该无赖更加猖獗,竟然与村民对打起来。由于该村民年老体弱,俩人在厮打的过程中。村民体力渐渐不支,眼看无赖就要占上风,村民就让妻子将桌子上的一个锤子拿过来交给他。

这时候村民的妻子吓得不知所措,听到丈夫让她拿锤,这才反应过来,赶紧将锤子交给其丈夫。

村民手拿到锤子后,朝无赖的头上连砸几下,后该无赖因伤势过重死亡。

该村民与妻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关押在看守所。我们接受委托后,依法为其辩护。认为村民的行为完全是制止不法侵害,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应当宣布无罪。后经据理力争,村民和他的妻子被无罪释放。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对于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完全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于这种正在行凶、强奸等犯罪的行为,可以实施无限的防卫权。即使造成不法侵害者死亡的,也不应承担责任,亦不属于防卫过当,此举完全是正当防卫。

不知道你是否认同?


法重情深


当然算正当防卫了,作为夫妻,两人又相互扶助的义务,一方正在被非法侵害,另一方当然有权利进行正当防卫,而不是仅仅将防卫对象限制在受害人一人,同时,我国法律对于像强奸,杀人等暴力行为,没有防卫限度, 将侵害人杀死也不算违法,算是特殊意义的正当防卫。



如果仅仅是将正当防卫限制在被害人一人,那么妻子正在被强奸,由于女性的柔弱的原因不能反抗,丈夫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只能眼睁睁的看着或者拨打110,等警察来了黄瓜菜都凉了,我想是个爷们都不能忍受,这样的法律就有悖常理了。


我记得以前有很多案例都是歹徒临时起意,对受害人进行强奸,这个时候也是反抗最激烈的时候,丈夫大多数是能抓住啥就用啥,往死里整,后果也多数是非死即伤,没办法,人要脸树要皮,男人的脸面不是你随便毁的,不当男人是男人,是自己作死的节奏。


天涯0咫尺


首先给一些不太了解正当防卫概念的同志澄清一下认识,“正当防卫”并不仅仅是针对本人侵害时实施的防卫才叫正当防卫,在他人正在遭受侵害时你去制止这也叫正当防卫,也就是说,实施侵害的对象,包括你自己,也包括其它人。

妻子正在被强奸,丈夫杀死强奸者这没什么可疑问的,这是光明正大的正当防卫,法律支持,行为可取,没什么可怀疑的。在《刑法》的条款中有明确的界定,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强奸犯伤亡的,是正当防卫,

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我们对比一下,强奸正在进行时成立,别说是你自己的妻子,就是一个陌生的女子在遭受侵害时,你上前制止并打死强奸者也不犯法,所以也就根本不需要负任何的刑事责任了。

当然,如果强奸犯半途被你喝止后吓跑了,你还上前追赶一顿猛干,把人搞死了,那么就要负刑事责任了,因为强奸行为已经停止,已经构不成正当防卫的合法要素了。


元芳有看法


几年以前曾经办过一起类似的案件:一个村的无赖经常骚扰同村的村民。

有一天深夜,这个无赖喝了酒之后又到一位村民家无理取闹,见该村民的妻子一个人睡在床上。该无赖顿起歹意,翻身上床,就欲强奸该村民的妻子。

这是村民回家后发现无赖的罪恶行径,就上前厮打。但是该无赖更加猖獗,竟然与村民对打起来。由于该村民年老体弱,俩人在厮打的过程中。村民体力渐渐不支,眼看无赖就要占上风,村民就让妻子将桌子上的一个锤子拿过来交给他。

这时候村民的妻子吓得不知所措,听到丈夫让她拿锤,这才反应过来,赶紧将锤子交给其丈夫。

村民手拿到锤子后,朝无赖的头上连砸几下,后该无赖因伤势过重死亡。

该村民与妻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关押在看守所。我们接受委托后,依法为其辩护。认为村民的行为完全是制止不法侵害,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应当宣布无罪。后经据理力争,村民和他的妻子被无罪释放。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对于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完全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于这种正在行凶、强奸等犯罪的行为,可以实施无限的防卫权。即使造成不法侵害者死亡的,也不应承担责任,亦不属于防卫过当,此举完全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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