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关于“卖淫”和“强奸”分别是如何定罪判刑的?

用户13883363816


卖淫指的是女性为获取报酬而无选择地与其他男性进行以及提出或同意进行非法性交活动的行为。

说白了,就是男女双方你情我愿,你愿意收费提供性服务,我愿意花钱索取你提供的性服务。卖淫的买卖双方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虽然不属于违反刑法的行为,不过还是要有一定的治安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说白了,就是男方单方面的想要索取性行为,但是女方不同意,于是男方强迫发生性行为。

强奸是违反刑法的刑事行为,需要受到刑事处罚,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算属于刑事重罪。


不过,如果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的,不管女方是否同意,均以强奸罪论处,如果是强奸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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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关于“卖淫”和“强奸”分别是如何定罪判刑的?

我国《刑法》制订中并未“卖淫”行为入刑。卖淫不会被判刑,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卖淫和嫖娼的行为很常见,女性出卖色相,男人化钱“卖单”。以金钱和财物作为媒介。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66条:卖淫嫖娼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者处5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条款中有“组织卖淫罪”:第359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61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人员,利用单位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358,359条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强奸罪”——犯罪人是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的奸淫行为。

”暴力”手段是指“欧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胁迫,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或心理恐惧,实使的强奸行为。

《刑法》对强奸罪的量刑有两个标准:一种对行为方式和后果教轻的,是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一种是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处10以上,无期或者是死刑。

对处10年以上直至死刑的“强奸罪”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情节恶劣,进行多次强奸,对精神病患者,严重痴呆症患者,孕妇和病妇等妇女进行强奸。

二,强奸三人以上的。

三,公共场合当众强奸,如车站,码头,医院和学校,公园,剧院等人多聚集地实使强奸。

四,两人以上轮流强奸者,多人轮奸第一个人和最后一个人将判刑最重。

五,致妇女重伤,死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特别有奸尸的。

以上5种强奸行为都是要处10年以上直至死刑。

欢迎讨论!延伸话题:多人轮流强奸妇女的,为啥第一个人和最后一个人的强奸行为判决更重呢?请评论区留言!


何由之


下午还在和同事讨论卖淫到底是什么,个人看法是在不考虑法律家长主义的前提下,我觉得其实卖淫可以适当的把他看做一种职业。只要保障身体健康和按期缴纳税款就好(类似荷兰和德国)。但是就目前而言,在中国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卖淫行为是触犯我国公序良俗的行为。

而如果卖淫合法化,则会衍生出一系列被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如容留卖淫、介绍卖淫、引诱卖淫等,严重的可能会导致拐卖妇女日益猖獗。因此,我国禁止卖淫从刑法角度而言是有理的。

至于强奸,只是简单的压制妇女反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被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生如夏花1836982


卖淫和嫖娼是钱色交易,不违背妇女的意志,与強奸罪有本质区别,但是几次世界妇女大会为了保护妇女权益,在巜内罗毕宣言》和《北京宣言》中都呼吁各国禁上娼妓制度,所以绝大部份国家卖淫、嫖娼是违法的,在我国一般情况下按违犯巜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罚款或拘留,但是明知自己有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则构成"故意传播性病罪"。強奸是违背妇女意志,釆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与被害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侵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区别是卖淫还是强奸犯罪,主要看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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