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中于欢父母“非法吸储”是什么意思?

无助得飘


“非法吸储”准确的称谓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这个罪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是犯罪主体,就是我们常说的犯罪嫌疑人。

对于构成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罪的,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是单位,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然人也是如此),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从网络上披露的信息来看,于欢母亲苏银霞所在的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大公司)于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通过源大公司在济南收购的山东正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508.85万元。其中,源大公司、于西明、苏银霞等人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08.85万元,这些款项主要用于源大公司生产经营、还本付息等。2014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已返还集资参与人1247.74万元。案发后,办案机关依法开展涉案款项的追缴、动员退交工作,尚未返还集资参与人的涉案款项已全部退缴到案。为办案机关点个赞,全力挽回了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

根据我们前面提到的刑法规定,该案情节属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因此,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于欢父亲于西明、母亲苏银霞,分别被判刑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剑侠凌云志


非法吸储

构成条件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二)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行为人一般都要千方百计冒充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或者谎称金融机构授权,或者变换手法、巧立名目,变相地吸收公众存款,以逃避法律的追究。

(三)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的行为。实践中,行为人吸收存款的手段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无论其采取什么方法,只要其行为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即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至于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吸收存款的人数多少,存款的数量多少,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非法吸储

(四)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般都是通过采取提高利率的方式或手段,将大量的资金集中到自己手中,从而造成大量社会闲散资金失控。同时,行为人任意提高利率,形成在吸收存款上的不正当竞争。破坏了利率的统一,影响币值的稳定,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


江北水城东昌湖光岳楼


“非法吸储罪"的叫法不规范,于欢父母等六人触犯的是《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经过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批准,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多人非法融资吸收存款数额较大,即构成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于欢父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并处罚金。对其他四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不等,个人认为符合刑法规定。


SirJanzen


支持于欢一家人,坚决打击这帮黑社会团伙!黑社会团伙是吃人血的,没有人性,对社会危害及大的,对老百性在社会生活中只有恐慌、没有安全感。于欢加油!几年出来自己选自己的路,要走正道将来多为国家作贡献。


等待微笑2


和借高利贷一样,只不过借的是老百姓的钱,老百姓不敢那么催债


孔卡徒


简单滴说,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他们没有办理存款的合法手续,但是因为某种原因需要大量资金,便以种种手段,吸收公众把款存在他们那里,开具单据,承诺存期和利息。

这种案子之所以案发,往往是吸收公众存款后,款项用于生产经营,因为某种原因,资金链断裂,存款者到期提不到现金产生纠纷。


淮北日月升


以高利息吸收民间资金,达到非法融资的目的!


陈标w


单位犯罪,吸资金额50万~150万,主要负责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金额150万~500万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万以上的,10年的上刑、无期刑、死刑。


聊斋自意


个人职业放贷人,特别是金额几百万的,几千万的,这是最基本的原罪,利息收入偷税漏税。国家应该严厉打击。违法的,应该依法追究责任


修正社会价值观


就是非法集资,或者是叫非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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