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共中央组织部等十部门2018年7月27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对退役士兵所享有的待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退役军人事务部对此作了解读。
士兵退役后能尽快上岗是每名退役士兵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过去,部分地区因待安排工作期过长或安置后接收单位不安排上岗,带来了一定的安置遗留问题。立足于解决这一问题,该《意见》在三个方面有所突破:
一,提高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标准。
规定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直至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相对于以前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规定,这个新标准操作性更强,保障水平更高,能够较好地保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的基本生活。
二,规定接收单位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三,规定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
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出台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措施,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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