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开庭,证人和鉴定人都没有质证,能定性判决吗?

一帆风顺7899674810475


依我之见:未经法庭示证质证的证人证言丶法医学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予以采信。

下边本人试从法理和实务层面作简要分析:

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公诉类刑事案件,还是自诉类刑事案件,控辩双方、原被告双方均有证据的展示权,一切证据均须在法庭审理时当庭出示丶宣读丶辩认,并听取公诉人丶双方当事人、辩护人丶法定代理人对出示的每一份证据,当然包括‘’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的意见,对于一方对证据的取证程序是否合法丶证据的内容是客观真实丶证据是与案件事实相关连等问题另一方须当庭作出合理解释,否则,未经质证的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是依法不能被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对于本案例而言,既然是‘’故意伤害案‘’,如果参与人员多人,对于多人行为而多人均否认伤害后果与本人行为,而受害人陈述在混乱的打斗中,客观又有可能叙述不清,那么,A,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对确定重伤者或轻伤者究竟是谁,就具有关健作用。那么,对于目击证人的证言有疑点,且该证言在本案定案中居于‘’主要证据‘’的位置,经法庭决定该证人必须到庭接受控辩双方询问和交叉询问,以解决该证人证言的存疑问题,不然,依法该证人证言就属于未经法经程序质证,就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B,既然是‘’故意伤害‘’案件,依据我国现行《刑法》之规定:故意伤害罪其伤害的后果,即‘’轻伤‘’或‘’重伤‘’作为定罪的法定依据,而作为确定这种结果的唯一法定依据就是法医学伤情结果的‘’鉴定意见‘’。那么,这‘’鉴定意见‘’作为罪与非罪的关健证据理应在法庭上出示,并听取控辩双方丶原被告双方、法定代理人的意见一一对鉴定人员的主体资格丶鉴定材料的来源丶鉴定方法是否科学丶鉴定意见的过程是否合法等等听取双方意见,对于上述疑问经当事人任意一方申请,法庭认为确有鉴定人必要到庭回答上述问题,经法庭传唤该鉴定人必须到庭接受双方质疑询问和交叉询问,如果该鉴定人拒绝到庭质疑的,依法该伤害案的伤害后果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加以采信。

三,如果法庭违反法律规定将‘’未经当庭质证‘’的该伤害案件的‘’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依据加以采信并当庭或择期宣判被告人有罪的话,被告人有权以该‘’一审法庭违反证据须当庭质证‘’的证据采信原则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须依法以一审法庭违法诉讼程序为由作出‘’撤销原判丶发回重审‘’的裁定,一审法院须另组合议庭重新审理该‘’故意伤害案‘’。


唐先明75443043


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时,所有证据都要经过法庭举证质证程序,经法庭依法调查核实后,确认该证据具备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要求庭审实质化,不能走过场。

对于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并不是必须要求证人和鉴定人出庭,法庭开庭审理时,一般仅对书面证言及书面鉴定意见展开举证质证,不通知其出庭。

只有在出现公诉人、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或鉴定意见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或鉴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法院才会通知证人或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

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法院会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法院会给予司法拘留,还可以强制其到庭。

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鉴定意见会被排除在法庭之外。

所以,一般情况下,证人和鉴定人是不需要出庭作证的,法院完全可以综合全案证据情况认定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或辩护人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异议,且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又没有依职权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辩护人完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他们出庭接受质询!



北京刑事律师


这样的事情主动权掌握在审判人员手中,法律规定,证人必须到庭接受质证。对于有争议的鉴定结论,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如果题主所称的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是定案依据,如果定案依据没有当庭充分质证,这本身就可以构成上诉理由。

如果题主所称的证人及鉴定结论只是辅证,那就又回到主动权掌握在审判人员手中的圈圈里去了。出了冤假错案那是由审判人员负责的。


不糊涂时涂糊不


不是每一个案件的证据必然要执证法官才能采信,要结合案情和证据的三性来看,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符合这三要素就可以不经过质证直接彩信,除非是相关当事人明确提出了需要质证。当然,这也取决于当事人律师的能力水平。


循其本价格鉴定


河北省南皮县法院刑事厅审,不通知律师到厅,不准证人出厅作证,不准当事人提供证据,照样定案。


夕阳红12107


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材料才有法判断。


成都律师李英俊


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法官对判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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