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好心男子救助男孩反被诉 垫付医药费法院判决赔偿近14万

9岁男孩小徐在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一农村道路三叉路口遇到几只小土狗,在奔跑过程中跌落至路边坎下受伤。好心男子潘某开车送男孩就医并垫付医药费,没曾想男子潘某被孩子母亲徐某认为小孩摔倒是因为潘某家的狗惊吓所致,随后徐某于2018年3月5日将潘某告上法庭。2018年3月30日,广元市利州区法院大石法庭作出判决:被告潘某赔偿原告徐某各种费用共计134578.21元。

案情回顾

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小川表示,一审中,利州区法院大石法庭法官赵某在未确定到底是哪条“狗”惊吓到徐某的情况下,以所谓优势证据和推理认定“大狼狗”的主人潘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未听取第一目击证人证言的情况下二十分钟左右结束庭审后径直判决,再审法院仍无视第一目击证人证言,以潘某的大狼狗“敞养”为理裁定驳回潘某的再审申请。

2017年5月30日,小徐与母亲徐某一起前往四川省广元市大石镇光荣村二组其小姨家,当日16时左右,小徐与小姨女儿小樊前往村口三叉路口附近的小商店买冰淇淋,当小徐步行至大石镇光荣村一组附近的三叉路口时遇见几只小土狗,小樊不害怕狗继续往回家方向走,而小徐因害怕狗往回退、奔跑,狗于是追赶小徐致其跌落至路边坎下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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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叉路口住户王某某及附近住户樊某某亲眼目击了事件经过。樊某某听到哭声后,赶走了狗、并救助了小徐,小男孩告诉了樊某某其母亲的电话,樊某某电话通知了小男孩母亲徐某。小姨父的哥哥樊某第一个赶到的现场,抱起小男孩前往村医务室救医,小男孩的母亲和怀孕腆着大肚子的小姨徐丹后来才陆续来到的事发现场,据目击证人樊某某反应,现场当时已无任何狗。随后徐某、小姨陆续向他了解情况再到附近村医务室了解情况。

徐某、小姨沿乡村公路步行至潘某经营的万达彩钢厂办公室坎下,并大声呼叫……找到潘某妻子曹某,慌称“小徐是被潘某家的狗追赶,并在万达彩钢厂办公室旁边的田坎下跌落受伤”。徐某、小姨的话让曹某形成错误认识,以为是自家的大狼狗惊吓到了小徐,于是便随徐某等人一同到村卫生室看望小徐。曹某电话通知潘某,告知情况,使潘某也造成错误认识。潘某回家后便开车与徐某将小徐送往医院治疗,并垫付医疗费。

诉讼过程

2017年5月31日潘荣军向大石镇派出所报警备案,同时,目击人及周边群众了解情况,目击证人及周边群众均称“不是潘某的狗,且事发地也不是万达彩钢厂办公室旁边的田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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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5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大石法庭审理“小徐诉潘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潘某相信事实、相信正义,相信目击证人及周边群众的证人证言,故在一审中潘某自行代理,在庭上提交证据数量少,但根据提交的证据及第一目击证人当庭作证,也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据确实充分,追赶小徐的狗不是潘某家的大狼狗,只是一条普通的黄色小土狗。一审法官以潘某提交的证据少,对方的证据多,且对方的证人全是自家亲戚,亲戚都能够证实是被告的狗追赶小徐受伤的事实慌言,判决潘某赔偿小徐各种费用共计134578.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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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5日下午3时,二审法院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日做判决,以被害方小徐提交了所谓“优势证据”,继续无视第一目击证人证言,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9月1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继续以原二审认定的错误事实为基础,仍无视第一目击证人证言,以申请人的狗“敞养”为理由之一,最终裁定 “驳回潘荣军的再审申请”。

本案疑点

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小川认为,本案的疑点不在于赔多少金钱的问题,而是确定是哪条狗追赶并惊吓到了小徐,使小徐跌落至路边坎下摔伤的问题,然而法院在未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推测径直做了判决。就本案而言,有以下三个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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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本案目击证人王某某、樊某某在一、二审庭审时均明确表示小徐系被一条黄色的“小土狗”追赶并摔伤,而潘某家养的是一条棕色“大狼狗”,但一审法院在未查明狗的品种、颜色、大小的情况下,以原告小徐方提交的证据数量多于潘某即形成所谓“优势证据”认定潘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试问,对于事实的真相能采取“少数服从多数”进行认定吗?对方所有亲戚的证人证言一审法院为什么全部采信?并形成证据链。潘某的陈述,和唯一的二个目击证人樊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全部没有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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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击证人指认现场

二是案发当时原告小徐已满9岁,开庭时已满10岁,虽然小徐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根据其年龄层次和智力发展,对于被追赶狗的品种、颜色、大小已能进行清楚识别,但整个诉讼过程(一审、二审及再审)小徐未做任何陈述,包括派出所未对其做笔录,一审法院法官亦未听取其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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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误以为小徐跌落地

三是案发地点亦未明确认定,案发时小徐与小樊前往村口三叉路口附近的小商店买冰淇淋,案发地距离潘某家近百米,且需经过十余栋房屋,并拐一道弯,但法院以潘某家的大狼狗存在“敞养”的情况即推定追赶小徐的系潘某家的大狼狗。事实上,该村所有的狗,不论小土狗还是大狼狗均为“敞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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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小川说,

真相只有一个,不能以证据“少数服从多数”和站不住脚的推定做判决的依据。判决也不能打着保护“弱者”的名义,随意致他人蒙受不白之冤。正义只能在查明真相的前提下才能得以彰显和维护。

目前,潘某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审判监督,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已于11月8日正式受理这起抗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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