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上班10天就發生工傷,公司未及時辦理社保備案,損失超過15萬

邵某2015年8月1日入職,從事普工工作,不料10天后,在工作過程中因清理皮帶機尾堆積的原料被捲入傳送帶受傷。

剛上班10天就發生工傷,公司未及時辦理社保備案,損失超過15萬

當日,邵某住院治療,公司承擔所有醫療費用及護工護理費,邵某治療終結後再未回到公司工作。

2016年4月6日,人社局認定邵某所受事故傷害為工傷。2016年9月22日,邵某被鑑定因工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為九級。

2017年9月13日,邵某就工傷待遇提出仲裁,仲裁裁決:“雙方於2017午9月13日解除勞動關係;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061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7098.25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79496.2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44元;鑑定費300元。

剛上班10天就發生工傷,公司未及時辦理社保備案,損失超過15萬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不支付邵某上述費用。

一審法院

雙方對仲裁的金額沒有異議。只是公司主張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均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並且其已經為被告申報了工傷,只是社保局沒有給任何書面回覆。

庭審中,公司未提交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證據,也未提交向社保局申報及社保局拒絕支付被告工傷待遇的證據。

經核實,公司為邵某繳納了2015年9月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並連續繳納至2017年11月。

剛上班10天就發生工傷,公司未及時辦理社保備案,損失超過15萬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該案中,被告2015年8月10日發生工傷事故,原告2015年9月開始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被告發生工傷在前,原告繳納工傷保險在後。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原告主張的應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被告工傷待遇的意見與上述規定不符,原告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被告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綜上,裁決:公司按仲裁裁決支付相關費用。

公司不服,再次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公司不支付被邵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鑑定費。

事實和理由:邵某工作期間,公司已為其依法繳納了各項社會保險費用,邵某的各項工傷待遇,均應由工傷保險基金依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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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各項具體請求事項的計算基數、計算方法、計算期限均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二審法院

本院二審期間,公司對一審判決關於“原告為被告繳納了2015年9月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並連續繳納至2017年11月”的事實認定提出異議,認為被上訴人2015年8月入職,上訴人為被上訴人繳納了2015年8月至之後的社會保險費。

本院認為,一審法院調取的被上訴人繳費記錄顯示2015年8月由某鋁業公司繳納,2015年9月由上訴人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故對上訴人所提異議,本院不予以採信。

本院認為,本案中,邵某在入職公司時,其當月的社會保險費已由原用人單位繳納。《實施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第九條 規定:“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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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該條規定,即使職工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各用人單位也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雖然在2015年8月,原用人單位已為邵某繳納了社會保險,但並不影響公司人為邵某繳納工傷保險。

新疆人社廳關於貫徹《新疆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新人社發[2013]79號)第二條 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為新招人員或調入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當月無法辦理參保手續的,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或調入人員報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攜帶勞動合同或調動手續,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新增人員備案手續,並於次月繳費時補繳當月的工傷保險費。

按照上述規定辦理新增人員備案手續和補繳工傷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或調入之日起至次月繳費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剛上班10天就發生工傷,公司未及時辦理社保備案,損失超過15萬

公司未提供證據證實其在2015年8月已按上述規定為被上訴人辦理了新增人員備案手續和補繳了工傷保險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第二款 的規定,應當由上訴人按照該條例的相關規定支付被上訴人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點評

單位由於對工傷法律研究的不透徹,以及人事在繳納工傷保險方面程序疏忽,導致連醫藥費加賠償超過15萬元損失。

剛上班10天就發生工傷,公司未及時辦理社保備案,損失超過15萬

這裡涉及到對新員工的管理,而新員工的社保繳納往往會出現短期的空擋,這裡不是指那些可以不繳社保的無良單位。比較規範的企業,也往往也因為員工進出頻繁,會隔一段日子集中辦理招退工手續,這裡便有一個空窗期。

比如本案中,員工8月1日到崗,或許8月15日才去辦理招工錄用等相關手續,結果8月10日就發生工傷了,有的單位說,我公司工傷風險不大,但上下班期間交通事故導致的工傷難以預料,一旦發生了就會如本案一樣發生扯皮了。

在不少省份,當月繳的是上個月的社保,本案中原單位在八月也繳納了社保,所以更具有迷惑性,因此單位在二審中強調為邵某繳納了2015年8月之後的社保,事實上也是繳納了,但是本案的關鍵在於單位沒按照新疆當地的規定,辦理相應的備案手續。

剛上班10天就發生工傷,公司未及時辦理社保備案,損失超過15萬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三、《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新發生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職工,在參加工傷保險後新發生的費用。其中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按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一) 因工受傷的,支付參保後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工傷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生活護理費、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以及參保後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由此可見,即便單位當時沒有繳納工傷保險,也沒有按照規定辦理備案,那麼通常是公司承擔醫療相關費用,而後續的費用,在繳納工傷保險後,因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本案中,公司自2015年9月起一直繳納相關的保險,因此二審的判決略顯苛刻了些。

本案中,還有一個問題是,員工是2015年8月10日發生的工傷,直到2016年4月6日才認定為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單位應該是在30日之內申報工傷,如果超過這個時間申報的工傷,在上海地區,工傷所產生的醫療費用是無法報銷了,由公司承擔。

剛上班10天就發生工傷,公司未及時辦理社保備案,損失超過15萬

員工也請記住,如果公司不按時申報,自己或者親屬必須在一年之內申報工傷,錯過了就難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關於勞動能力鑑定費,單位繳納工傷保險的,由保險基金支付,未繳納的,單位承擔。再次鑑定、複查鑑定的鑑定結論沒有改變的,或者鑑定疾病與工傷無關聯的,鑑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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