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缴的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没有实缴,可以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吗?

未实缴的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没有实缴,可以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吗?


现在很多创业公司明明手握优质资源,但因为缺乏起步资金而限制了发展速度。此时创业者往往就要忍痛出售手中的股权去为企业换取发展资金,但是万一认人不淑,受让股权方拿到股权后却迟迟不肯付钱,那么股权转让协议可以解除吗?让投融资专家明律师带着我们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一、股权转让为筹资

2014年7月2日,朱辉东、马立夫妇共同设立纽比控股公司,并认缴注册资本1亿。纽比控股公司主要通过其下属公司经营医疗器械,并拥有U镜(PCPRL)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及相应注册商标、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等资产。为进一步筹集资金扩大经营,朱辉东、马立夫妇计划将一部分纽比控股公司股权出售给姚勇杰。

在经过反复协商之后,姚勇杰、朱辉东、纽比控股公司三方签订了《投资协议书》及《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各一份,主要约定朱辉东将其持有的25%的纽比控股公司股权转让给姚勇杰,股权转让价格为2500万元。同时朱辉东承诺在收到股权投资款后10日内将投资款项缴纳其未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并最终用于公司经营发展。

在协议签署完成后,姚勇杰向朱辉东转账500万元用于支付股权投资款项。同日,纽比控股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如下:同意股东姚勇杰受让朱辉东持有的本公司25%的股权,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随后纽比控股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为朱辉东、马立、姚勇杰,其中朱辉东持有60%的股权,马立持有15%的股权,姚勇杰持有25%的股权。

二、筹集资金难到位

出售部分股权为朱辉东、马立夫妇和纽比控股公司的资金压力带来了部分缓解,但是好景不长,姚勇杰在支付完500万元股权投资款后,剩余的2000万元投资款却久久没有支付。经过朱辉东、马立夫妇与姚勇杰反复协商,对方就是不肯支付剩余2000万元。不仅如此,由于姚勇杰已经是纽比控股公司股东,在公司经营等方面也具有了话语权,大有将要夺取公司控制权的趋势。

朱辉东、马立夫妇再也坐不住了,自己辛辛苦苦建立的公司,快要落入别人的口袋,想想都觉得生气。他们想姚勇杰至今没有支付股权投资的大部分款项,那是不是可以解除股权投资合同,拿回公司股权呢?下面我们来看看明律师是怎么点评的。

三、明律师点评

(一)股权投资协议书合法有效

姚勇杰、朱辉东与纽比控股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书》、《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投资协议书》、《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

朱辉东在签署协议后将纽比控股公司25%的股权转让给了姚勇杰并办理完成了工商登记手续,已经履行完成了《投资协议书》、《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

但是姚勇杰在支付500万元的股权投资款后,迟迟不肯支付剩余的2000万投资款,违反了《投资协议书》、《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约定,构成了违约。

(二)朱辉东是否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那么在姚勇杰已经构成了违约的情况下,朱辉东是否可以通过行使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来解除股权投资协议呢?

明律师认为这本案中不宜采用法定解除的方式解除合同。因为股权不同于普通物权,包含了资产所有权、公司经营权等多项权利内容,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不仅包括股东身份的变化,还包括股东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调整,姚勇杰依约向朱辉东支付转让款500万元,纽比控股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产生对外公示效力。而后姚勇杰作为股东参与了纽比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姚勇杰作为股东已经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基于商事主体内部稳定及外部交易安全的考虑,姚勇杰虽未支付余下股权转让款,朱辉东也不应享有对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未实缴的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没有实缴,可以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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