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東法院:違法採礦屢教不改 觸犯刑法追悔莫及

華聲在線11月23日訊(華聲在線 吳長髮 通訊員 尹楨)近日,一陳姓男子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定,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形下擅自採礦,經兩次行政處罰後仍繼續非法採礦,最終鋃鐺入獄。祁東縣人民法院以陳某犯非法採礦罪,依法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追繳被告人陳某違法所得57600元,上繳國庫。隨後陳某上訴,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陳某聽人說挖煤矸石賺錢,便產生挖煤矸石的想法。2016年9月份,被告人陳某找到當地村民徐某、“良徠幾”(兩人主體不詳)合夥花費5000元在祁東縣白地市鎮老白地村5組七寶山後葉塘水庫附近買下一塊地用於非法開採煤矸石。至2016年10月份,該地段被挖成700平方米4米深的坑;2016年10月份,由於第一個開採點被挖完,被告人在離此地約300米遠的地方選擇了新的煤矸石採礦點,該地土層較厚,在挖了2000餘平方米深10多米的坑後,採挖煤矸石。在此期間,被告人陳某先後兩次被國土資源局進行了行政處罰,但其仍賊心不死,繼續在此地非法開採煤矸石,直至2017年8月1日被當場抓獲。

非法採礦的危害後果是非法消耗礦產資源,給國家造成所消耗礦產資源的價值損失。根據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和《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礦產資源是有價值的國有資產,國家是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人,國家的礦產資源所有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害;開採礦產資源必須取得礦產資源所有人——國家的同意,從國家手中有償取得采礦權;國家禁止未取得采礦權而擅自開採礦產資源的行為。未取得采礦權的社會主體的法定義務是不得采礦,本案中陳某擅自開採礦產資源的行為,是侵犯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非法侵佔、非法消耗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的行為,最終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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