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勞動爭議的救濟途徑和方法 收藏著,少走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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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互聯網

在多年工作中,根據勞動者依法維權訴求中遇到的困惑和問題,下面就勞動者依法維權的途徑和方法,進行梳理和總結。希望對有需求的勞動者有所幫助。

目前,我國立法中,對於一般勞動爭議採取常規救濟思路,即協商、調解、仲裁、訴訟。而對於勞動報酬等涉及勞動者切身經濟利益的爭議提供了更為便捷和快速的救濟途徑。

普通勞動爭議的救濟途徑和方法以及應注意的問題

1、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如果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害了自己的勞動權益,可以直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該受理勞動者的投訴,查清真實情況,並依照具體情形和有關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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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圖片來自互聯網)

2、與用人單位協商。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自行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組織或其他單位、組織和個人幫助其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這裡應當注意,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組織的基本職責,應當充分發揮工會組織的作用。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比較,勞動者明顯處於弱勢地位。請工會組織幫助協商,有利於爭議的處理和解決。協商不是一個必須程序,勞動者可以不經協商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3、向勞動爭議仲裁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勞動爭議調解也是勞動爭議處理中的一個重要程序,但這一程序也是非必須程序。勞動者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於勞動爭議調解的是一種柔性解決問題的途徑,非常有利於勞動關係的繼續存續和發展,因此,勞動爭議調解在勞動爭議處理中發揮的作用也越來越大。

在勞動爭議調解中,應注意幾個問題:一是勞動者調解不是仲裁的前置程序,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選擇的結果。只有雙方一致同意申請調解才能成立,僅一方當事人的意願是不能進行調解的。二是調解協議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調解雖然不是必經程序,但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後,應該按照協議內容來履行。尤其是對於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等爭議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拒不執行的,勞動者可持調解協議書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三是勞動爭議調解期限為15天,從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受理申請之日起開始計算。

4、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是我國絕大多數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即通常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不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不向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但必須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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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後一道防線。除一裁終局的案件外,當事人服仲裁委裁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訴訟程序應注意的幾個問題:一是當事人必須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超過15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是勞動爭議訴訟必須以勞動爭議仲裁為前提。即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或仲裁委不予受理或仲裁委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作出仲裁裁決。三是我國的勞動爭議訴訟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實行兩審終身制。即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後即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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