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後建築企業稅收核算及徵收要點解析

“營改增”後建築企業稅收核算及徵收要點解析

——“營改增”後建築企業稅收核算及徵收要點解析——

首先建築企業是從事建築產品生產和經營的經濟實體,具體又分為: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築業、建築安裝業、建築裝飾業、其他建築業。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營改增後,到底對建築企業帶來了什麼影響,企業應當如何應對,目前所有建築企業都在積極主動尋求答案。

營改增以後,建築企業普遍降低了稅收負擔,卻又由於營改增的複雜性,在實際工作中,建築企業的財務人員不得不跳出原先的營業稅思維,逐步向增值稅思維轉型過度。本文就這些疑問進行分享探討。

“營改增”後建築企業稅收核算及徵收要點解析

一、建築企業的人工成本核算——

建築施工的日常工作中,勢必存在大量的人力資源,即建築工人。建築工人由於情況非常特殊,他們不同於企業的職工,和企業簽訂固定的一對一的勞動合同,建築工人往往並非隸屬於一個公司,他們的流動性非常大,給核算建築工人的工資薪金帶來了不少的麻煩。

如果漏報了工人工資,那麼該部分支出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因此,準確的核算建築工人的工資薪金成為了建築企業會計朋友不得不面臨的一個不小的數據統計核算的挑戰。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對於建築業從業人員異地施工時的個稅申報繳納也做了專門的規定:

①、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派駐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依法代扣代繳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總承包企業和分承包企業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聘用勞務人員跨省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勞務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繳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②、跨省異地施工單位應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凡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③、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需要掌握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應及時提供。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對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已納稅工資、薪金所得重複徵稅。兩地稅務機關應加強溝通協調,切實維護納稅人權益。

④、建築安裝業省內異地施工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參照本公告執行。

原先,由於各地的政策執行口徑存在一定差異,稅源歸屬難以準確界定,導致部分建築安裝企業重複扣繳個人所得稅。2015年第52號規定跨省作業的建築安裝企業不要再重複繳納個稅,在項目所在地繳納的個稅可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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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企業選擇簡易計稅(差額徵收)的問題——

根據 財稅[2016]36號文明確指出: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4.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2%的預徵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6.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符合以上條款規定的建築企業納稅人,可以選擇簡易計稅,以“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這與以往營業稅時期的規定是一個非常大的突破。


“營改增”後建築企業稅收核算及徵收要點解析

三、建築企業採取一般計稅方式異地預繳的問題——

根據財稅[2016]36號 文,明確指出: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2%的預徵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文件規定:採取一般計稅方式,適用異地差額預繳稅款方式,此時與進項稅額沒有關係,僅與支付的分包款有關係;在建築企業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時,僅與取得的進項稅額有關係,與分包款沒有關係。會計朋友在實際工作中,涉及異地預繳稅款時,一定要攜帶著分包合同到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預繳事宜。


“營改增”後建築企業稅收核算及徵收要點解析

四、營改增以後,建築企業普遍降低了稅收負擔?——

營改增後,到底建築企業是否節省稅收支出,降低稅收負擔。首先來看一個降低稅負的案例:

某建築企業,2016年工程營業收入10000萬元,工程營業成本9000萬元。工程成本中,材料佔55%、機械佔5%、人工佔30%、其他佔10%。

①、營改增前,繳納營業稅=10000*3%=300萬元;

②、營改增後,銷項稅額=[10000÷(1+10%)×10%]=909.09萬元;人工與其他費用均無法抵扣進項稅額,實際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9000*(55%+5%)/(1+16%)*16%]=744.83萬元;繳納增值稅=909.09-744.83=164.26萬元。

如此看來,稅負下降的真不少。

—— 但在實際中,很多建築企業卻又在暗暗叫苦,原因很簡單,建築企業為了能夠降低稅負,不得不想方設法取得16%的進項發票,用以抵扣更多的進項稅額。

實際上建築企業的特徵會給增值稅的計算帶來很多挑戰,如:建築材料來源方式較多,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難度大,即使能夠取得16%的進項發票,而實際卻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取得16%發票的代價是增長了採購的成本,將自身的稅負又轉移到了採購環節。很多建築企業甚至不惜採取購買16%專用發票的行為用來留存更多的可抵扣進項,短時間看來,確實湊效。

可是,一旦遇見稅務機關稽查,企業就會被冠以涉嫌取得或購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罪名,後果極其嚴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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