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車出事故連帶責 法院、公安聯動車主被拘

11月23日, 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被執行人李某在寧國市觸網,接到線報,執行幹警不辭辛苦往返七百餘公里,將被執行人帶回,因為缺乏法律常識,將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借給陳某使用,而承擔了9萬餘元的賠償責任,言談中被執行人李某真悔當初。

2017年5月29日,陳某駕駛小型轎車由西往東行駛壽縣某中學路段叉路口時,因右轉彎未讓直行車輛先行,與同方向行駛的張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相撞,造成張某受傷和兩車受損的事故。該事故經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陳某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後,張某被評定十級傷殘。另查明:肇事小型轎車在平安財保公司投有50萬商業三者險(不計免賠),未投保交強險。該車登記車主是李某。2018年7月6日,壽縣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李某與被告陳某連帶賠償原告張某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合計9萬餘元。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依程序向李某、陳某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通過“總對總”司法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銀行存款、房產、車輛、工商等財產信息,未查到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官與李某聯繫,李某道:“我又沒撞人,為何我要賠償9萬餘元呢?”這突來的鉅債讓李某覺得很虧。於是,李某選擇避而不見。無奈,執行法官依法將兩被執行人報送公安,協助配合查找被執行人。

2018年11月23日,壽縣法院在寧國公安的通力配合下,依法將被執行人李某拘傳至法院,因其拒不履行義務被依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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