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应该以行为定罪,而不应该以后果定罪,你认为这样可行吗?为什么?

海城呼吸


大家可能认识上存有误区,以为抢夺方向盘必须达到一定后果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不然。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只要其行为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即便没有达到严重后果,也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只不过在定罪量刑上要轻一点,但即便如此,量刑幅度也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了。

为什么有这样的法律规定,但是还是有人不惜以身试法呢?我想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由于社会公众对此罪知之不多,致使一些人不知道何为“怕”,也不知道此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所以我们会经常看到或听到类似万州公交车上抢夺方向盘或者殴打司机的新闻。

2、因为万州公交车事件造成的影响很大,所以大家这才突然认识到抢夺方向盘的危害性。在此之前,由于一般都没有造成很严重的后果,一般会处以治安处罚,即便构成犯罪,处罚也较轻,震慑力还不够强!

针对上述两种情况,笔者觉得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1、加大处罚的力度,比如最高法法官胡云腾提出新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将此行为单独入刑,只要实施抢夺方向盘的行为,一律入刑,增加威慑力。

2、广泛宣传。通过新闻宣传此行为的危害性,并告知行为的后果,同时在公交车内醒目位置张贴相关提醒说明。

我想双管齐下,一定会显著减少这种情况的!


打虎拍蝇


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就是行为定罪,有严重后果,是加重处罚而已。

目前,只要在行驶中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基本会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在处罚角度还是偏轻。

我个人的观点,要想制止这个犯罪行为,就得严刑峻法,并针对案例大力宣传,让人们不敢越雷池,只有这个办法好用。

因为万州的事,现在人们也重视了,但如果没有严厉惩罚是不够的,沈阳市三起抢夺方向盘案件,都判了缓刑,太轻了,起不到警示作用。

1、2017年4月25日晚,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居民汲传明在沈阳市乘坐133路公交车时,因下车问题与司机张某发生争执。汲传明对张某进行拉拽,令其偏离驾驶室。最终公交车失控并撞向路边护栏,判三缓四。

2、2017年8月11日下午,沈阳居民吴玉香乘坐105路公交车,当车驶出浑南区文澜苑车站时,其因未能及时下车与司机刘某发生口角,并猛拽、击打刘某手臂,造成该公交车失控,与路边停放的车辆相撞,判三缓三。

3、 2017年10月19日14时许,沈阳市皇姑区居民李文在乘坐163路公交车时,因下车问题与司机关某发生口角,并拉拽对方。致使公交车急刹车后,车内一乘客摔倒,头部受伤,判三缓四。

法院轻判,无法达到教育警示人的作用。


韩东言


坐标武汉,公交车票两块钱,用卡一块六,就这么点钱,掉在路上很多人都不愿意弯腰捡的,把你送那么远,你还当自己是上帝?还要司机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凭什么?司机凭本事开车,靠身体赚钱养家糊口,凭什么任人打任人骂?周总理说过,革命工作只有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都是平民百姓,为什么有人可以趾高气扬,有人就必须低声下气?


大海的秋天483


本人坚决支持以行为定罪,不能以没有出事而不定罪。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抢夺方向盘,或击打驾驶员,均以危害公共安全来定罪。公共安全无小事,我们的司法机关,不能以没有造成后果,而不加以严惩,这与国家立法宗旨相违背的。


无所谓213478592


抢夺方向盘应定义为妨害公共安全罪,必须判刑!而不是拘留几天罚点钱了事,没有出事也要严惩不贷,有足够的震慑力才能避免发生!


手留余香77342499


《我对公交车冲入长江车毁人亡的看法[发怒]》

对头条有些人认为此次特重大事故谁都没有错的谬论,我有以下不同看法,与朋友们商榷!!

首先,必须弄清楚司机和乘客为什么打架!这才是这次悲剧的根本所在!刘姓女人自己坐过了站而逼迫司机中途停车,然而,公交公司有明文规定,公交车出站以后不得随意停车,否则,要对司机进行处罚,甚至司机会因此而丢掉饭碗!在这种无理要求下,司机拒绝了刘姓女人停车要求,何错之有?然而,就因为司机不停车,刘姓女人竟然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对司机进行殴打!做为司机被攻击时,予以还击,这有什么可奇怪的?不过,在涉及到一车乘客性命安全的情况下,他应当忍耐,任由这个女人用手机砸他的脸,然后到站以后再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司机忍了,说明司机有觉悟,如果司机不忍还击也没什么错,你只能说司机不顾大局,而不能说司机有罪!!否则就是一种脱离现实的道德绑架!

此次悲剧的发生,一是:司机该忍没忍,二是:刘姓女人不仅仅无理,而且在司机驾车并处在长江大桥最危险的地段,置全车乘客生命危险于不顾,趁司机开车之机用手机砸打司机头部而造成车毁人亡的惨重后果!结论:纵然司机因没有强忍被打有错误,而罪魁祸首则是刘姓女人!!!刘姓女人必须承担此次特重大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司机虽然有错,但不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罪责以及对因此而失去生命乘客的赔偿责任!!!

咱再说那陪死的13名乘客,(除了不懂事的孩子)正是因为他们对刘姓女人恶意攻击司机的犯罪行为冷漠旁观,不去见义勇为地制止刘姓女人的违法行为,也是导致此次车毁人亡的重要因素,但是,他们已经用自己的后半生为自己的冷漠买了单,也就不能再求全责备的谴责他们了。。。

逝者已去,举一反三,我们活着的人要从中吸取什么教训呢?

其一,作为司机,在关系全车乘客性命的时候,必须要有强烈的责任感,该忍必须要忍!

其二,作为刘姓女人,你自己坐过了站,凭什么不顾及司机和公交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为你一个人半路停车?如果司机因为你停车而被公司处罚甚至丢掉饭碗,恐怕你不仅不会承担责任,而且比任何人跑的都快!

其三,作为车上的乘客,当司机受到不法侵害时,你们的正义感都到哪里去了?如果其中有一个人上前劝解,或把刘姓女人拉开,这场悲剧肯定就会避免,再或者,其中有一位乘客动手制止刘姓女人,揍她一顿,我相信,法律自由公断!总之,不管采取哪种方式,只要制止刘姓女人不再攻击司机,这场悲剧也就不存在了!可悲催的是,一车人的冷漠,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最终让自己也送了命。。。

通过这场本不该发生的悲剧,也充分证明,我们国家的法制并不健全!在这场悲剧发生之前,全国公交车发生司机与乘客因各种原因吵架动手而导致交通事故财产,人身伤害事件屡见报端!然而,并没有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由于乘客攻击司机违法成本太低,所以,才助长了某些素质低劣的乘客自己坐过了站而强迫司机违法停车的嚣张气焰!假如国家相关部门对这种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并抓一典型作为反面教材震慑那些不守规矩的人,以后还会有此悲剧重演吗。。。[发怒][发怒][发怒]


奕心浣心


很对,危害公共罪应判刑加巨额罚款,而不是短短几天刑拘罚几百了事!如果不严惩,今后将越来越猖狂!


从不说假话


从明天起,全中国公交车警示:袭扰公交车就是刑事犯罪,抓起来判刑一年以上直至死刑!



山人144025888


废话!肯定是以行为定罪了。一经发现有这种行为的,不管有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均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如果是以后果定罪,那就晚了。就像这次公交车坠桥事件,后果够严重了吧。但罪魁祸首也死了,你定谁的罪??

感觉这问题就像对那些制造假药假疫苗的人一样,我们是该在发现他们制造假药的时候就判刑,还是等假药卖出去了造成严重后果再判刑?一样的道理!所以对于这种自私、置他人生命于不顾的人,必须见一个判一个,绝不姑息!

公交车上辱骂,殴打司机,还有抢夺方向盘的行为时有发生,只是这次造成重大后果了才引起足够重视!这次是失去了十几条人命,但有时高峰期时,公交车上可能有二三十人,我们再也不想看到这种悲剧,也承担不起这种后果!所以对于这种行为,必须重判重罚!


邕城小龙


非常同意。

任何攻击、辱骂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的行为,都具有很大的危害公共安全性质。应该从严惩治上述行为,不能以是不是发生严重后果来判断行为的危害性。因为危害性一旦发生,必然后果很严重,大家悔之晚矣。我们的很多法律条文,大多是以结果,论罪与非罪,这当然无可厚非。但我感觉,在公共交通安全上,要放弃这种定罪模式,进而实行以行为论罪,攻击辱骂公共交通驾驶人员,其行为本身就已经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应该立法严惩。凭什么司机(不仅仅是)就应该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让好人受气,让恶人猖狂?

呼吁立法,从严惩治,让好人扬眉吐气,让恶人胆战心惊、自食其果。

有此法律,司机师傅只需要保存证据,大可以停车或其他办法,交有关部门严惩即可。这是对司机师傅最大的保护,比什么设安全员、安隔离门都管用。

就是不知道那帮“大人们”愿不愿意因为这次公交坠江事件,因频繁暴露的干扰、攻击公交司机事件,而有所触动,立法严惩这些行为。因为他们现在想的是,设置“委屈奖”,配个“安全员”,加装“隔离门”,号召乘客出头制止,然后一个不小心给你安个故意伤害他人的罪名,呵呵,套路啊!

还是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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