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中的男方去世,有三套房子,男方家有三姐妹,男方家三姐妹是否有繼承權呢?

涼冷92745506


大實話:兄弟姐妹有繼承權,但是要排在父母、子女和配偶之後繼承。

在網上看到這麼一個問題,說的是自己和丈夫結婚以後兩人勤勤懇懇地努力過上了比較好的生活,並且還購買了三套房產。可惜好景不長,前段時間丈夫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去世,留下孤兒寡母相依為命。然後自己想要帶著孩子改嫁,可是這時候丈夫的三個兄弟姐妹說也要繼承丈夫生前留下的遺產。

其實,現實生活中這種兄弟姐妹搶遺產的事真的是很常見,尤其是在一些家族式生活中,或者一些富裕的家庭,各個死了,然後剩下的幾個兄弟姐妹就和婆家人聯合起來要從嫂子手中爭奪更多的財產。並且,很多時候因為這個財產都在婆家,妻子還真不一定能夠拿到應有的財產。但是,我們也應該明白,這是不合法的。

首先,丈夫的財產本身來說,這三套房產是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所得,也就是說,這是屬於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簡單來說就是這其中只有一半是丈夫的,另一半則是妻子的。就算是丈夫死了要分遺產,那麼也只能是從丈夫的這一半中進行分配,而妻子的那一半則是不能用來進行分配的。

比如說,這三套房子價值三百萬,要開始進行財產分配的話首先需要先拿出一百五十萬給妻子,然後在分配丈夫的一百五十萬,而這一百五十萬基本上是由妻子,子女和父母進行平均分配。當然,現實情況下有時候也會基於實際情況考慮劃分不同的分配比例,比如說孩子還小,父母生活比較困難等,這些客觀條件經過協商都是可以相應地多分到一點錢的。

然後從繼承關係來說,兄弟姐妹肯定是有繼承權利的。但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子女、父母、配偶是第一繼承人,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則屬於第二繼承人。也就是說,只有在第一繼承人不存在的情況下才輪得到第二繼承人繼承。在這件事中也就是說,其兄弟姐妹是沒有資格去繼承哥哥留下的遺產的。

所以,如果真的是遇到這種兄弟姐妹厚著臉皮要爭財產的情況,還是建議走法律程序申請強制措施。畢竟,丈夫死了,基本上媳婦兒在這個家也不好待,再加上這些“虎狼”都要開始爭財產了,那就別顧忌什麼情分和麵子了。畢竟,就是從實際角度考慮也要為孩子多爭取一些財產不是。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突然讓我想到一個真事。丈夫出車禍去世,賠償了90萬,妻子和公婆關係不錯,因為妻子還要照顧孩子,所以留下了60萬,給公婆30萬養老,因為老人年歲也大了,處理丈夫賠償這件事時,丈夫的妹妹代替父母幫忙跑了幾次,最後她把父母的30萬私吞了,還美其名曰是她從中幫忙,出了不少力,嫂子很生氣,父母也很著急,所以幫助老人和她要回這些錢,這個妹妹還不願意,說未來要把父母接到身邊住,這樣30萬就不用給了!😢 現在怎麼有這麼不要臉的人,是你的你就要嗎?


辣媽女總裁



夫妻中的男方去世,如果有三套房子,男方的三個姐姐能不能繼承房子,這個問題我是這麼認為的:



看這個圖就能明白了,男方如果去世,主要看他父母是不是還活著,如果男方死時父母已經去世,三套房由第一順序的妻子和孩子繼承。

如果男方去世時父母還健在,那他的父母會繼承男方遺產的三分之一,他父母繼承遺產後如果有一人不幸去世了,男方的三個姐姐可以共同繼承去世之人的份額。如果不幸父母繼承遺產後同時去世了,那三個姐姐可以繼承男方父母所持有的遺產。

這也同樣適用於女方,如果女方不幸先於父母去世,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女方父母也有權繼承。


所以說,不管你心裡能不能接受,如果你不幸先父母去世,你的財產並不是都給你唯一的孩子的 。

如果想把自己夫妻的財產留給自己的孩子,而不是孩子的姑姑舅舅這些親戚,那只有提前立合法遺囑這個辦法。記住:遺囑一定要合法!


我真的碰到過一位在一線城市生活的小姑娘,她想繼承他父親去世後留下的房子,必須要她爺爺奶奶出具放棄繼承遺產的公證,但是他大伯不同意,因為如果爺爺奶奶放棄了,以後爺爺奶奶去世後他大伯就繼承不了了。到現在她爸爸的房子也不能買賣,因為房產需要別的繼承人都放棄繼承的法院判決書,沒有判決書就不給買賣過戶。

小姑娘的大伯說讓她拿一筆錢就可以同意放棄。他爺爺奶奶想著已經死了一個兒子了,就剩他大伯這一個兒子,如果不聽他的怕以後兒子不給養老。

不管你認不認可這個事,法律就是這麼規定的,不要在死後給孩子留下麻煩,提前立遺囑就可以避免麻煩了。

其實大部分親戚都會籤“放棄繼承”的,畢竟剩下的孤兒寡母已經很可憐了,也不忍心再去分人家的財產。


雙濾核桃


這個問題的答案,通常情況下,都是否定的,但是,有些時候,卻也並非如此。還是要把細節搞清楚,具體分析一下。

首先,需要明確,男子名下的三套房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那麼,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男子的配偶享有三套房50%的產權,即,三套房中,只能有50%份額是其遺產,能夠用來繼承分配的。

其次,如果男子去世的時候,男子的父母已經去世,那麼,男子名下的遺產只能由其配偶和子女(如果無子女,那麼就是配偶一個人來繼承)來繼承,其他人沒有份的。因此,如果是這種情況,那麼,男子的妹妹們無權參與房產繼承,她們此時沒有繼承權的。

第三,如果男子去世的時候,他的父母還在世,那麼,他的配偶、子女(如果無子女,就沒有子女這一份)和父母都是繼承人,一起來分配他名下的50%產權。此時,男方的妹妹們也無權參與繼承,她們此時不是繼承人。

只有當男子的父母在繼承房產之後,去世了,此時妹妹們作為父母的繼承人參與到父母名下遺產的繼承中來,她們才可以繼承房產的一部分份額。

第四,如果父母在繼承男子房子之後,立下遺囑,將自己名下的房產全部留給男子的孩子,那麼,此時,即便父母去世,這房子的繼承也跟妹妹們無關了。如果無子女,那麼,父母立遺囑給前兒媳也是可以的,當然,如果父母生前什麼都沒說,那麼,按照法定繼承,妹妹們就有權參與到父母遺產的繼承中來了。

最後,如果三套房都是男子自己的財產,並非夫妻共同財產,那麼,繼承和分配的原則同上,只不過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的繼承份額不同。三套房都是男子的遺產,配偶、子女和父母繼承分配100%房屋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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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繼承法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在確定男方首先應當明確,該三套房屋的權屬。

1、若該三套房屋屬於男方父母所有,則該房屋屬於男方父母的遺產,則男方三姐妹作為其父母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

2、若該房屋屬於男方個人所有或者男女雙方共同共有,則女方作為男方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男方財產,男方三姐妹無權繼承。

例外:若男方生前設立遺囑,允許其姐妹繼承該房屋的,則男方三姐妹有權依據遺囑繼承該房屋。

因此,明確該三套房屋權屬,確定男方是否設立生前遺囑,進而可以判斷男方三姐妹是否有權繼承該三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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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繼承法應該修改!

我在瀋陽居住,今年75歲,老伴十幾年前去世了。獨生女兒在外地工作,我與老伴名下有二處房產,由於現在體弱多病,準備將一處房產(單間)出售,用於撲貼生活。當我與買主到房產局過戶時,被告之由於老伴過世了,必須走繼承公證。這下子麻煩了,由於老伴過世後我與她孃家人走動的少,她弟弟原來的住處動遷了。我東一頭西一頭的找他弟弟,後來得知她弟弟去世了,找到了老伴的侄兒,總算在派出所開出了老岳父岳母的死亡證明。(派出所規定只有與老人有血緣關係的人才能給開死亡證明,我是女婿不能給開)。到了公證處,公證處說:光有老人的死亡證明不行,因為老太先死,所以必須要老頭未再婚的證明。天納,老頭都死30多年了,原來的住處早已動遷,那個社區能證明老頭沒有再婚呢?找老伴的檔案就更難了。老伴生前在一家小廠工作,這個廠已經倒閉多年,老伴的檔案不知道弄那去了。費了九牛二虎之力,找到了該廠的留守人員,又費了很大的力氣才找到兼管檔案的人。今天在網上看到了一篇報道:“難以繼承的房產”,事情的梗概是:當事人小麗是個獨生子女,父母死後想將父母生前的住房改為自己的名字,就辦不了。為什麼呢?因為小麗的父親比小麗奶奶先死。父親有四兄妹。這套房子是小麗父母的婚內共同財產,所以父母各有1/2,由於小麗父親去世時,奶奶還健在,所以父親的1/2應由小麗的母親、小麗本人、小麗的奶奶,三個人來平分1/2。那每人能得1/6 , 因為小麗的奶奶得了1/6 ,小麗奶奶(目前)去世了,那小麗奶奶的這1/6按照繼承法,又由小麗奶奶的四個兒女,也就是小麗的父親,以及小麗的大伯, 二伯還有姑姑,這四個兄弟姐妹來平分這1/6,也就是每人得1/24,小麗父親自己得的這1/24,因為小麗父親已經去世了,所以這1/24由小麗來順位繼承了,那小麗之前得了1/6 ,又得了1/24, 那麼這邊總共就得了5/24。小麗的伯父及姑姑分散在各地,大伯死了,由兩個兒子繼承。這樣一種情況,誰能理得清,所以小麗雖然是獨生子女,但也無法繼承父母的房產;看了這篇報道,深深的觸動了我,我想嚎啕大哭,人民政府的法律,為啥這樣的難為人民呢?我想如果將繼承法這樣修改一下,是不是能便於操作;1.設立繼承與終止,對於父母繼承兒女的財產,只能由父母本人繼承,如果父母本人去世了,這份繼承即終止,不再向下繼承,因為有自己的子女在,為什麼要將財產繼承給三叔二大爺呢?2.設立懲戒條款,我們不能為了堵塞萬里有一的漏洞,而讓百姓無謂的證明這證明那。如果設立懲戒條款,明文規定;如果當事人撒謊欺騙,一但有人舉報,核實後,取消並罰沒繼承所得,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這樣就不用再為已死三十年的老人開具未再婚證明了!涉及到全民的繼承法,能不能讓老百姓高興起來,否則像目前這樣,即使繼承了,光辦手續也要累得你半死。是將複雜的事情簡單化,還是將簡單的事情複雜化,是考量法律制定者的試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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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家三姐妹是第二順位繼承人,意思是隻有等男方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也就是男方的配偶子女父母皆去世後,才能順延到男方的兄弟姐妹繼承。

借用真正有皇位要繼承的英國皇室繼承權的圖表看看就一目瞭然了。


超長待機的英國伊麗莎白女皇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是他的長子菲利普親王,第二順位是菲利普親王的長子威廉王子。菲利普親王的次子也就是威廉王子的弟弟哈里王子,在威廉王子未婚或已婚未育的情況下是第三順位繼承人。但目前在威廉王子已生出喬治王子、夏洛特公主和路易王子之後,哈里王子的繼承權已順延至第六位。

是不是有點繞,一句話:如果男方的妻子、子女和父母均在世的情況下,男方三姐妹得不到男方的任何遺產。當然,如果男方父母在得到男方部分遺產後去世,三姐妹可以通過繼承父母遺產的方式間接得到男方的部分遺產。


TANGIN瑞士天珺表


不能粗略的說沒有,信息給的不全,這個問題有點複雜。

首先要明確,3套房子是結婚前的財產,還是結婚後的財產。

假設是婚後的房子,根據婚姻法,婚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前提沒有私下的協議,公證。那這裡的3套房子,1.5套是男方的,1.5套是女方的。然後男方死掉了。那根據繼承的第一順位,父母,子女,配偶都是第一順位。假設父母健全。1.5套房子3等分,一人分到0.5套。就是3套房子裡有2套是妻子的,1套是父母的。

如果父母繼承子女遺產後死亡,那這套房子的繼承人同樣是父母,配偶,子女,也就是說這個時候,男方的三姐妹有了繼承權。但是這個時候繼承的是父母的遺產,而不是你丈夫的遺產。雖然父母的遺產是從丈夫那裡繼承過來的。

假如是婚前的房子,丈夫死掉後,變為遺產。根據繼承法,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位。即3套房子,爸,媽,妻各1套。你老公的三姐妹繼承的是爸媽死掉後的2套房子。

男方的兄弟姐妹在法律上是無權直接繼承男方的遺產的。




行粥


兄弟姐妹直接的繼承權肯定是沒有的,但是,間接的繼承權還是有的。

像題主這個情況,沒有兒女,那麼丈夫去世,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是男方的父母和妻子。

夫妻有三套房子,其中有一套半,屬於妻子財產,我們假設這三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另一套半為丈夫遺產。

那麼遺產情況為,男方父母與妻子平均繼承一套半房產,每人分得半套房產,也就是說,男方父母累計分走一套房產,妻子分走半套房產。

我們所說的男方的兄弟姐妹,是不能直接繼承自己兄弟的遺產的,但是,他們是有權繼承自己父母的遺產的,我們知道,父母繼承了男方的一套房產,也就是說,兄弟姐妹可以直接繼承父母的這個財產,就等於間接繼承了兄弟姐妹的財產。

這個繼承也是嚴格遵照繼承法的,假設父親去世,繼承人為三姐妹與母親。母親去世,同理。


韓東言


三套房為夫妻共同財產!有百分之五十歸女方,另百分之五十作為遺產進行分配!男方父母、妻子、子女共同平均分配;男方父母繼承遺產後死亡,這部分遺產再度分配,仍然是夫妻,父母,子女享有繼承權!這時有個問題就是兒媳和孫子女如果盡了應盡的養老義務,貌似也是有繼承權的!其實,這樣按比例分下來400萬的房子,200萬為妻的,剩下兩百萬(如果以父母健在,只有一個孩子為例)有一百萬歸妻兒,一百萬歸父母,歸父母的一百萬進行再分配,假使妻兒不得錢,兩老百年之後三個女兒大約每個約三十三萬;若是農村兒孫觀念重,女兒一分錢得不到;一般情況下即便妻兒未盡養老義務,男方兒子仍然可以繼承一部分兩老的遺產的!換另一種說法,三四線城市現在三套房大約四百萬!若是換在北京上海,這個官司有得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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