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很多人都忽略了一个省级文件

关于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很多人都忽略了一个省级文件

残疾人就业,本来就是一个比较难的社会问题,国家也有相关的优惠政策,国家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还专门颁布了《残疾人就业条例》。不过由于专业性太强,很多人也没认真看过,今天,一个专业人士给笔者还介绍了另外一份很多人忽略了的省级文件。就是2015年1月30日 省政府令第273号发布的《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关于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很多人都忽略了一个省级文件

前言还有什么规划原则那些那些都不说了,今天只讲解几条核心的规定:

第四点是一条相当关键的内容,原文如下: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可以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残疾人,也可以通过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招聘。

职工总数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之和,分别按照统计、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打个比方来说:某单位有100名职工,那么这个单位按规定,至少要安排1.5个以上的残疾人就业(当然这是理论数据,哪有半个人的,这半个人的事放在后面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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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安排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愿望;

(二)已与所安排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

(三)按照国家规定为所安排的残疾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这一条的核心在于:现在很多残疾人就业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安排的,这种就业形式的社保由派遣单位负责,但是通过这种残疾人就业安排的,即使形式上走的劳动派遣,用人单位也必须要为就业的残疾人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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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就业残疾人安排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工作岗位,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合理核定劳动定额,并在定级、晋升、培训、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生活福利、评奖等方面,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已就业的残疾人应当加强学习,提升劳动技能,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完成本职工作。

第十点的核心内容就是和第五条差不多。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

注意:这一个只是鼓励性规定,而不是刚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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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预留岗位。

用人单位有条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不得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替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三条 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按年征收,其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当年末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

其他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按月征收,其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指标解释为准。

(第七条和第十三条,就是第四点说的0.5个人的补充规定了,0.5个人用不上,但要交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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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22日省政府令第206号发布的《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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