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證·改革開放40週年|破局攻堅 中國紅十字會理順管理體制那些往事

见证·改革开放40周年|破局攻坚 中国红十字会理顺管理体制那些往事

见证·改革开放40周年|破局攻坚 中国红十字会理顺管理体制那些往事

今年是改革開放40週年。40年來,中國紅十字會從恢復國內工作起步,歷經風雨滄桑,從“人民衛生救護團體”到“人民衛生救護、社會福利團體”,再到“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明確定位聚焦主責;從“衛生部代管”到獨立設置,堅持依法治會,依法興會;創新開展造血幹細胞捐獻、人體器官捐獻等工作,紮實推進應急救援、應急救護、人道救助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關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人道需求,在民心相通方面發揮獨特作用,彰顯大國紅十字會責任擔當。

沒有改革開放,就沒有中國特色紅十字事業今天的成就。即日起,中國紅十字報特闢專欄,走訪四十年來置身於改革大潮中的親歷者和見證者,聆聽他們的改革故事,重溫當年幹事創業的激情、果敢、艱辛和喜悅,為中國紅十字會進一步深化改革提供鏡鑑,增強改革信念,築牢精神之基,推動中國特色紅十字事業不斷邁向新高度。

见证·改革开放40周年|破局攻坚 中国红十字会理顺管理体制那些往事

潮起東方萬象新

——中國紅十字會破局攻堅理順管理體制工作往事

见证·改革开放40周年|破局攻坚 中国红十字会理顺管理体制那些往事

理順管理體制,是中國紅十字事業發展歷程中的重要工作,也是一項艱難的改革。

1999年12月,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下發《關於理順中國紅十字會管理體制的通知》,開啟了中國紅十字會理順管理體制的大幕。此後十年,在第七屆、第八屆會長彭珮雲領導下,中國紅十字會將理順管理體制作為破解中國紅十字事業發展難題、開創工作新局面的突破口,按照“理順一個,鞏固一個;理順一批,鞏固一批”的原則,五年內理順31個省級紅十字會管理體制,十年內推動90%以上的地市級紅會、40%以上的縣級紅會理順了管理體制,為中國特色紅十字事業蓬勃發展奠定了堅實的組織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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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中國紅十字會第七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彭珮雲接任錢正英,履新中國紅十字會會長職務。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頒佈已經六年,明確“縣級以上按行政區域建立地方各級紅十字會”,但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卻仍由衛生部代管,全國只有9個省級紅十字會理順管理體制,事業基礎可謂薄弱。

“百年老店,初創階段”,彭珮雲對紅十字會面臨的形勢做出精準判斷,決定把理順管理體制當作破解紅十字會發展難題、開創工作新局面的突破口。同年,也是第四次國務院機構改革的深化之年,“精簡機構、壓縮編制”成為改革共識。如此“背景”下,紅十字會想要理順管理體制,難度可想而知。

但是,彭珮雲依然選擇了從最艱難處破局,“紅十字會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是國際紅十字運動的成員,長期由衛生行政部門代管,既不符合轉變政府職能、實現政社分開的原則,也不符合國際紅十字運動的要求,更不能滿足中國紅十字事業發展的需要”。在她的領導下,中國紅十字會開始了體制上的“大象轉身”。

向最難處攻堅,克服“三個不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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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任伊始,彭珮雲走訪衛生部原副部長、中國紅十字會原常務副會長顧英奇,聽取意見建議。得知彭珮雲有意將理順管理體制作為任期內第一件大事,顧英奇直言不諱地告訴她,理順管理體制之所以難,因為有各種利益關係羈絆。

彭珮雲赴浙江調研,時任浙江省衛生廳副廳長、省紅十字會常務副會長告訴她:“紅十字會是社會團體,相對獨立是應該的。但是要從衛生部門單列出來,恐怕不利於工作開展。”

“要理順管理體制,就要克服‘三個不願意’。”彭珮雲很快就弄清楚了理順管理體制的困難所在,“一是許多地方領導不願意,因為紅十字會單獨列支,就要增加機構和人員編制;二是許多衛生部門不願意,他們已經把長期使用或混用紅會編制、經費視為常態,不願意‘分家’;三是許多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也不願意,惟恐失去長期倚靠的衛生部門這棵大樹”。

但是,改革就是要走出舒適區,打破阻礙思想的籬笆、束縛行動的壁壘。順應浩浩湯湯的改革大潮,中國紅十字會終於迎來了新的契機——1999年12月,中央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下發《關於理順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管理體制的通知》,“將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由‘衛生部代管’改由國務院領導聯繫”。

這份僅有一頁紙的通知,是上屆中國紅十字會領導班子通過不懈爭取,為下一屆領導班子留下的重要“遺產”。按照通知精神,彭珮雲帶領第七屆執委會開啟了理順各級紅十字會管理體制工作的大幕。

2000年1月31日,彭珮雲主持召開中國紅十字會七屆一次常務理事會,落實中編辦通知。會上,執委會成員反映,各省紅十字會普遍要求中編辦針對省(區、市)政府再發一個“紅頭文件”,“有了‘尚方寶劍’才好辦”。

對此,中編辦三司司長、中國紅十字會常務理事肖小堂表態,省級紅十字會有必要理順管理體制,但中編辦只管總會一級,“理順地方各級紅十字會的管理體制,需要紅十字會系統自身努力”。

“紅頭文件”要不來,怎麼辦?彭珮雲當即指示,“我們要一個省一個省、一家一家地做工作,執委會成員都要下去跑一跑,瞭解困難在什麼地方?爭取在地方機構改革中解決這個問題,不能等到明年再說”。

會後,按照彭珮雲的指示,總會抓緊行動,以執委會名義向準備上報變更管理體制方案的省級紅十字會發函,通報已變更管理體制的省級紅十字會的工作開展情況,為他們增強信心;以總會名義給未理順的省級紅十字會會長髮函,請他們關心和支持此項工作。

“克服‘三個不願意’需要時間,需要從上至下、先易後難地解決。可以先理順省級,再理順地市級,最後推動縣級紅十字會理順。”她為大家鼓勁,並指明方向。

“一家一家拜訪”,爭取理解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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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順管理體制,是為了把紅十字會建設成為充滿生機與活力、密切聯繫群眾、符合自身特點的社會救助團體,為紅十字會依法開展工作奠定堅強的組織保障。”在紅十字會的各種會議上,彭珮雲向大家反覆講解理順管理體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還三次組織召開專題會議,不遺餘力地推進該項工作。

彭珮雲德高望重,在擔任中國紅十字會會長職務的時候,還是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她很注意利用這個身份來推動紅十字事業的發展。

2000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在北京召開,彭珮雲先後和1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政領導會面,商談紅十字會理順管理體制問題,介紹中國紅十字事業發展情況,爭取他們的理解和支持。

對於在“兩會”期間來不及當面商討的省區領導,彭珮雲到各地調研時“一家一家拜訪”。

廣東經濟發達,但省紅十字會一直掛靠在省衛生廳,各項工作得不到有效開展。為此,彭珮雲多次到廣東調研考察,不僅向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宣傳理順管理體制的重要意義,請他們關心並配好紅十字會領導幹部,還親自做衛生部門的工作,請他們予以支持,做到“扶上馬,送一程”。

甘肅省紅十字會理順管理體制工作相對滯後,常務副會長一直由省衛生廳副廳長兼任。2003年11月,彭珮雲親自帶隊赴甘肅調研瞭解情況,請省委省政府予以支持。12月,甘肅省紅十字會即從省衛生廳代管,改為省政府領導直接聯繫。

寫信也是彭珮雲做工作的一種方法。她給海南省委書記、省長和安徽省委書記寫信,請他們幫助解決兩省紅十字會在理順管理體制中存在的問題。比如海南,2001年省編委就下發了省紅十字會“三定”方案,但只有5個編制、1個領導職數(專職副會長,處級),常務副會長都沒有正式編制,也沒有黨組。彭珮雲給省裡主要領導寫信後,這些問題終於得到了解決。

有為才有位,有位更要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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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珮雲清楚,越到基層,紅十字會工作越“邊緣”,理順管理體制的工作更難做,也更需要她用心指導。她提出,對縣一級紅會理順管理體制,必須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可以首先理順人口大縣、災害頻發縣紅會的管理體制”。

當時,在第四次國務院機構改革的大環境下,解決紅十字會人員編制是一個難題。她認為,各級紅十字會要獨立開展工作,就應有必要編制,“但剛開始時,不宜提過高的要求,地縣兩級可以先配備幾個幹部,把工作幹起來。工作有了成績,事業發展起來了,黨和政府自然就會提供更多支持”。

“最重要的是,要配備一名熱愛紅十字事業、有奉獻精神、有做社會工作能力的幹部來主持紅會的日常工作。”她叮囑大家,有為才有位,有位更要有為,“如果只是配備了幹部,工作卻不能很好地開展,反而會造成不好的影響”。

福建省寧德市紅十字會在政府發文數年後,徒有“理順”之名,沒有配備常務副會長,也沒有獨立辦公場所。2009年6月,彭珮雲得知這一情況,利用赴寧德考察調研的機會,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詳細解釋,請他們予以關心支持。三個月後,寧德市紅十字會終於迎來了真正的“獨立”。

河北省紅十字會2000年理順體制後,到2004年全省沒有一個地市理順管理體制。受邀出席該省紅十字會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時,彭珮雲在大會講話中明確表示,“希望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同志積極支持、抓緊理順市級紅十字會管理體制”,並利用多個場合向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進行宣傳。被彭珮雲的耐心宣傳“說服”,河北省委、省政府領導很快作出決定,下發文件,理順市級紅十字會管理體制。對此,時任河北省紅十字會常務副會長張淑琴深有感觸:“要不是彭會長親自關心、親自做工作,我再幹五年都不一定能完成這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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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災害發生後,在抗震救災工作中充分暴露出地市級特別是縣級紅十字會人員少、機構不健全、缺乏獨立開展工作的能力,與繁重的工作任務極不相適應的矛盾。彭珮雲抓住這個契機,充分激發各級領導幹部的緊迫感和內生動力,進一步大力推動地市級和縣級紅十字會理順管理體制,深入總結和推廣各地紅十字會理順管理體制與做好工作的經驗,以事實說服人們支持紅十字會理順管理體制。

一級一級抓,一層層落實,截至2008年11月,中國紅十字會組織建設工作會議召開時,全國已有88%的地市級紅會、36%的縣級紅會理順管理體制,實現了有編制、有專人、有經費、有獨立銀行賬號、有必要辦公場所、有健全的理事會制度,真正成為能依法獨立自主開展工作的社會團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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