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逼迫员工离职,员工可以收集哪些证据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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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虽然有用工自主权,但是该权利却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特别是对劳动者进行调岗、调薪时,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即为无效。在司法实践中,虽然用人单位往往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岗位的,劳动者应无条件服从”或“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有权调动或变更劳动者岗位”,但是该约定应属无效条款,因为调岗降薪是对劳动合同的根本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用人单位要调岗降薪必须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就属于违法。

如果用人单位采用调岗降薪、外派、安排进修等手段,恶意逼迫劳动者主动辞职的,属于擅自改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者当然可以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的建议是,在发生用人单位逼迫劳动者离职的情形时,劳动者首先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岗位、原工资;劳动者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劳动者一定要保留好用人单位逼迫离职的相关证据,具体包括录音、邮件、公司盖章文件等,以便在发生争议后能够做到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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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何逼迫员工辞职?

一些企业为达到减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便采用了恶意的逼迫式辞职法,让员工在忍无可忍下自动辞职。

逼迫式辞职,除使劳动者难以得到补偿金外,还使劳动者无法申领失业救济金。根据国务院第258《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中第二条即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由于是劳动者自己辞职,因此企业就会以此条款为由拒缴失业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获得失业保险金。

一些企业逼迫员工自动辞职的招数主要有“调离岗位法”、“下放基层法”、“降低待遇法”、“长期出差法”、“明升暗降法”……有道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一些劳动者明知企业想方设法逼迫自己就范,可由于处于受管辖地位,只有受人宰割的份,实在扛不下去了,只好辞职走人,眼睁睁看着自己的权益受损,却无可奈何。

怎样收集证据进行维权?

1.当单位出现上面种种逼迫离职的迹象时,就要开始收集证据了,自己在单位的考勤表、劳动合同,入职的时间,工作的群,绩效考核表,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成绩等,工资流水、社保清单。

2.可以先跟公司进行协商,提出赔偿之事。般来说,满了一年的员工被迫离职可以拿到2—3倍的工资赔偿。注意这期间一定要提前准备好谈话录音或录像,因为一些公司的人事通知你或变相让你离职时都会说出一些不利于公司的话,将来都可以作为证据。

3.协商不成的话,你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立案。填好单子后,劳动监察部门很快就会到公司进行核实,这期间一定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和资料,一般来说,公司的漏洞很多,比如一些变态的规章制度、社保没有按真实工资足额缴纳、克扣工资、乐捐的规定等,都是违反相关劳动法规定的。这时候一定不要害怕,坚信自己能够为自己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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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高兴为你回答这个问题。

首先你要保存好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

其次你要收集你的工作证据,每天的工作量已经工作状态之类的,最直接的就是收集好正式的考勤和工资条。

再有就是收集好公司对你的变相不合理要求,例如主管领导变相要求你离职的录音或者文件。

最后就是公司如果给你下最后通碟什么的,你在自己没有犯过错的情况下或者能满足工作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就可以依法维权。

总之就是再有劳务合同的同时,其他对自己有利的各种证据通通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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