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卿晨璟靓”自首的话,可能会被判多久?为什么?

对白一种心情


.1.如果自首的话,应该判三年以下。 2.理由之一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三款量刑标准: (1)诈骗数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诈骗数额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理由之二:根据绵阳警方通报来看 ,对该犯罪嫌疑人悬赏金仅1000——3000元 。且又是团伙行为,说明她不是主犯,分摊她身上的诈骗数金额也不会太多。警方也强调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4.根据这些情况分析,我觉得应该适用第(1)款规定:“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如果认罪态度好,且能退账,也可适用缓刑。毕竟是“酒托”这种诈骗,不属于“特别恶劣”行为。 所以请当事人还是尽快投案自首吧,没有必要逃跑。 感谢看完我的分析 你有不同意见,请在评论区留言探讨。 阅读量21禁评






有一种责任


近日,“最美女逃犯卿晨璟靓”的相关新闻蹿红网络,就冲着“最美”这个噱头,金律师表示必须去鉴定一下真伪。

看完照片确实觉得面容姣好。据了解“卿晨璟靓”99年出生,涉嫌以“酒托”身份实施诈骗犯罪,现被列为网上追逃。

一、诈骗罪是如何根据数额标准定罪量刑的?

当然上述《通告》中还没有明确“卿晨璟靓”等人初步的涉案金额。我们还是先给出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

1.诈骗数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诈骗数额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什么是“酒托”?

“酒托”通常多指“酒托女”,是指在酒吧等消费场所,美女以交朋友等理由为诱饵,诱骗消费者(多数是男性)至酒吧消费高价酒水,当消费者结帐时发被宰而拒绝付款时,可能又会存在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消费者付款。酒托大多数都是一些相貌出众,没正当职业的年轻女子,以单身自居。

说白了,就是美女以交朋友、“约”为借口,诱导男性去酒吧消费高档酒水。


三、“酒托”类诱导消费是否一定构成诈骗罪?

第一,“酒托”行业的背后通常存在一个利益链条,单纯靠“酒托”一个人去选择目标、诱导消费的难度是比较大的。所以“酒托”行业的利益链条上一般有以下几类人:

1.键盘手。键盘手多数是男性,却冒充女性的身份在网上钓你,并把你的手机号码交给主管;

2.主管。主管负责统筹,并把你的号码交给酒吧负责人;

3.酒吧负责人再将你的电话转交给“合作”的酒托;

4.“酒托”以各种理由诱导你来酒吧消费。

这四个链条环环相扣却又单线联系。如果有一环出现问题,丝毫不影响其他环节的工作。键盘手只认识主管、主管只认识酒吧负责人、酒吧负责人只认识酒托、酒托只和酒吧负责人联系。


第二,对于我们研究诈骗犯罪案件的律师来说,又谈到了那个常见且老生常谈的问题:诱导消费与诈骗犯罪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是不是所有的诱导消费都能等同于诈骗犯罪?

对于“酒托”类被定性为诈骗犯罪的案件,其本身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法律定性上“因案而异”。你很难说一些有支付能力的消费者,不是“你情我愿”的消费;对于没有明示要“发生关系”“处男女朋友”的酒托女来说,哪怕是第一次见面,消费者为“博美女一乐”“冲冠一刷为红颜”,是否符合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这需要结合案件事实、证据,进行深入研究。

所以,就“酒托”类被指控为诈骗犯罪的案件,最终是否能以诈骗罪定性,可能不同案件会有不同。


四、即使涉嫌诈骗罪,我们也劝“卿晨璟靓”去自首

第一,根据部分被定性为诈骗罪的“酒托”类诱导消费的案件,“酒托女”往往被定性为从犯,而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将酒托女定性为从犯的案件不胜枚举,随便列举一个判例: 案号(2017)甘05刑终99号,可以自己去查。

一方面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另一方面,如果能争取从犯的定性,“酒托女”可能只对自己参与实施行为的部分涉案金额负责,也可以把涉案金额降下来。


第二,自首

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所以在“卿晨璟靓”已被列为网上追逃的情况下,如果她能自首如实供述涉案的情况,就同时兼具两个从轻、减轻甚至是免除处罚的情节,对于争取不起诉或者争取轻判来说,都是比较有利的。


正如很多网友所说:建议“最美女逃犯”早日自首,早点出来完胜网红!


诈骗犯罪辩护金翰明


从目前官方通报的情况来看,是今年10月,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自己被科创区某酒吧骗了几万块钱,经侦查,警方破获了以犯罪嫌疑人卢兴波为首的“酒托”诈骗犯罪团伙。



而由于是共同犯罪,主犯为嫌疑人“卢兴波”指挥下面酒托女““卿晨璟靓”实施犯罪,而“卿晨璟靓在卢兴波等”托头”的指挥下,直接实施诈骗行为,是主要的实行犯,其所起的作用虽低于卢兴波等主犯,但其对于诈骗结果的最终实现起到了重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根据其具体实施的诈骗项目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至于判多久,主要根据“卿晨璟靓”诈骗项目的次数和认定金额决定。

如果诈骗的金额在5万以上,应当认定为金额巨大,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多次诈骗,应酌情从重处罚。并处罚金。

如果认定的金额在3w以下,应当认定为金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多次诈骗,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如果诈骗数额在3w以上不满5w,如果是多次诈骗,应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当然,如果“卿晨璟靓”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按律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她具体实施的诈骗金额在3w以下,且是多次诈骗,其自首的话,应当是在2年左右

当然,如果其诈骗金额巨大的话,就看她具体参与多少了。

目前信息很少,就先这样分析一下。当然,如果其涉案金额比较低的话,想不坐牢,现在让自己怀孕是个比较好的手段。

这么漂亮的姑娘,即使其有案底,我也愿意娶她,等你出来!


看守所资深体验工程师


自古红颜多薄命,但是很对事件都是自己造成的。既受害者就是肇事者,自己的命运应该摆在自己的手中。有些事情该不该做自己应该分清楚。

至于红颜!面相其实说明不了什么问题,我们经常会听见或者是看见,面容姣好者就主观认定其善,对面容狰狞者视为饿。其实是不对的,又是面向也在欺骗人,不要按面相来衡量一个人。

例如;纣王和周文王之间的事情就能够说明一切。

纣王面容具有大慈悲相,但是做的事情与大慈悲相皆然相反。

周文王面目狰狞,旦是一代明君行大慈悲举措。

由此不难看出面向是其表象,是假象、是影射,对于人内在的传达及呈现的细节,做出多维度的判断尤为重要。

其实针对酒托的诈骗行为固然可耻,累计至一定程度就会有司法机关处理。

另一方面为大家自我反省一下,有多少事件是因为大家的纵容导致的呢!

在面对诱惑前明知道是骗局,还要心存侥幸的前往。

事件发生第一时间报警解决事情,避免两者之间误入歧途。及时终止对方越陷越深呢……

再者!公安机关也是如此,不应等到事件发展至一定程度在进行处理。

用消防的一句还结尾,预防为主,赴救为辅……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


潺潺居士


不会,朕的女人怎么会去坐牢呢?朕有的是钱为她请最好的律师。


刚刚好你那几个


放心,这么漂亮的美眉就算我发现她的行踪我也不会告诉你们。


中国致负经总负债人


长大漂亮。不如活的漂亮。


阿文哥哥


谢谢,又让我们绵阳火了


用户281093266339


如果该女子主动投案自首,又是干酒托轻类诈骗活动,以中国目前法律分析,判刑在三年以下,主动投案外加一定退赔,适用缓刑的可能性较大,如果是被抓获,有可能被判一年及一年以下的实刑,看所犯金额定。


东方的兔子


不好意思,不认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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