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院长主审一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11月28日,市法院依法对侯某、张某某等5名原审被告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侯某原系新民市大柳屯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其纠集张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安某某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新民市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侯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安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没收被告人侯某、张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安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70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侯某、张某某、吴某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许某经济损失25716.15元。五名被告人不服原判,提起上诉。

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侯某、吴某某因竞选产生矛盾而伙同他人多次持械殴打被害人郭某,致其轻微伤;上诉人侯某、张某某、吴某某因琐事多次殴打被害人刘某某、许某,致二人轻微伤;三名上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侯某、张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安某某以恐吓、阻拦、威胁等手段,强迫村民退出土地竞拍,以底价取得土地后高价转卖牟利,五名上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上诉人张某某因言语不和,持械扎伤他人眼睛,致重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各上诉人的犯罪行为均应依法惩处,涉及多个罪名的应数罪并罚,涉案违法所得应依法追缴罚没,并对被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上诉人侯某曾多次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横行乡里,把持基层政权,多次肆意持械殴打他人,并采取威胁、恐吓、阻挠等方式恶意竞标,攫取不法利益,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形成了以侯某为首,张某某、吴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诉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以及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新民市大柳屯地区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在法定刑幅度内依法从严判处刑罚,符合相关法律及政策要求。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由市法院院长段文龙担任审判长并主审。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两级法院主要领导审理涉黑涉恶案件已渐成常态。法院领导带头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既体现了在当前司法改革大背景下,法院院长作为员额法官在落实司法责任制方面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更是彰显了人民法院在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高度的政治站位和坚定的行动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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