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说法」醉酒驾车上高速,收费站被拦

「微说法」醉酒驾车上高速,收费站被拦

「微说法」醉酒驾车上高速,收费站被拦

近日,延吉市检察院承办了一起由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延吉分局移送的危险驾驶案件。

案 情 介 绍

2018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白色小型轿车,在珲春高速收费站入口处被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延吉分局民警查获。经当场酒精呼吸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36mg/100ml。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机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87.81mg/100ml。近日,经延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检察官普法

根据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人民法院文件吉公发[2008]9号关于吉林省高速公路区域发生的公安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通知所称高速公路区域,含高速公路护网内的路面、护坡、服务区、停车场、匝道、收费站区,以及收费站前50米以内的广场。高速公路公安局及所属分局在办理公安机关行政和刑事案件时,依法分别行使市(州)级公安机关和县级公安机关职权等等。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收费站当场查获,虽未通过收费站,也应认定案发地点为高速公路。

检察官寄语

我国已于2011年将醉酒驾车纳入刑法,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一些群众对醉酒驾车危害的重视程度不够,甚至有些人屡教不改。酒后驾驶机动车,侵犯的不仅是个人安全,还有公共安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害更大,希望通过王某某的案件为群众敲响警钟,引以为戒,远离酒驾,珍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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