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你撞的你為什麼要報警!”現實版官司來了,大家怎麼看?

說天評地鹽城哥


據網絡新聞: 近日,鹽城市大豐區打工的胡先生收到了來自大豐區法院的傳票,他被人告了,起因是半年前的一起交通事故。

胡先生今年33歲,戶籍地為連雲港海州區,今年上半年的一天,他開著轎車出去修車,大概7:00多,返回修理廠途中,由南向北經過鹽城市大豐區S303一紅綠燈路口,等紅燈過後,他觀察了一下把車開出去,開的非常慢。當經過綠化帶,發現一輛正三輪摩托車發生側翻。胡先生於是就停車撥打了110電話,打完電話後,胡先生就開車走了。

過後,交警聯繫到胡先生,說當時翻車的車主董某某已經死亡,由於現場監控壞了,而胡先生又沒有行車記錄儀。讓胡先生配合調查。經幾天調查,給出結論:董某某的車和胡先生的車為未發生碰撞,事故原因無法查清。

本來胡先生以為事情到這裡就結束了,誰知今年10月19日,他突然收到鹽城大豐區法院的一直傳票,他被人告上了法院。胡先生滿腹委屈,原本就是好心幫忙報個警,反倒被牽扯其中,可是對方家屬卻認為:如果你和你沒有關係,你為什麼要報警?

筆者看法:

1.既然兩車經鑑定沒有發生碰撞,那麼基本可以斷定胡先生在證據上是沒有責任的。任何判決都應該以證據作為依據。

2.對於胡先生的行為,只要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那麼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死亡車主的家屬提出胡先生有責任的證據。

3.如果沒有胡先生的報警,或許死亡車主都不知道什麼時候才會被人發現。如果胡先生沒有報警,直接開車離去,那麼結果是不是會改變呢?畢竟兩車沒有任何接觸,無法證明胡先生過錯。

4.雖然死亡車主是家庭的主心骨,但是不能一出事就找個人承擔責任,這種想法要不得!否則以後還有誰敢報警?難道真的要見死不救?

筆者覺得根據“疑罪從無”的謹慎原則,胡先生是沒有任何過錯的。除非死者家屬拿出可靠證據證明胡先生有過錯並導致死亡,那胡先生應該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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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天評地鹽城哥


這真是混賬邏輯!不論報警人是不是肇事者?患者一方這樣問話,就是有一種想訛人的意思。憑什麼認為報警者就是撞人者?

有人被撞了,第一時間報警或者救助,這也是正常現象。肇事者可以報警,受害者本人也可以報警,旁觀熱心群眾也可以報警。不能說因為別人報警了,就認為報警人就是肇事者。這有可能是冤枉好人,更有可能是傷害見義勇為者的好心。



在本起案件中,最後交警認定報警人與受害者之間根本就沒有發生碰撞。這說明報警人不是肇事者,報警人是一個好心人。

那麼受害者家屬在找不到其他人賠償的情況下,反而誣賴報警人就是肇事者。其唯一的理由就是:“不是你撞的,你為什麼要報警?”他們的邏輯就是:你如果不是肇事者,你不會報警的;你既然報了警,那麼你就是肇事者。

這樣的歪理邪說真是太氣人了!既然這樣的案件已經起訴到法院,那麼法律是講究證據的。如果說受害人一方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報警人就是肇事者,那麼法律是不會支持他們的訴訟請求的。受害人起訴只是自取其辱罷了。

相信法律會作出公正裁決的,會弘揚社會正義的!絕不能讓那些訛人者的陰謀得逞。


法重情深


目前僅僅是一面之詞,不清楚實際情況是怎樣。但是倘若真的如文章說的那樣,這家人起訴的理由僅僅是因為:“不是你撞的你為什麼報警?”,那麼只能說這家人的想法,真的是強盜邏輯了!

案件事實不再贅述了,事情也很簡單,就是好心助人,結果卻被以“不是你撞的你為什麼報警?”為由被人告到法院,我想換做誰心裡都十分憋屈。

回到案件中來,目前交警的結論是死者董某的摩托與胡先生的車未發生碰撞,事故原因無法查清。據此可以說既然事故認定書上都已經載明報警人與死者未發生碰撞,那麼從《侵權責任法》的角度出發,死者家屬就沒有辦法證明胡先生存在侵權行為,既然不存在侵權行為又怎麼有理由要求賠償?令人費解!

其次我鼓勵大家的合理維權,但是如果真的如文章所說的事實那般,那麼這種維權我覺得就變了味兒。任何時候總是要以死者的死亡作為自己討要說法,討要公道的理由或者幌子,那麼這無疑是利用了死者的死亡為自己謀求福祉,實在不該。

最後事實就是事實,真相永遠只有一個,我相信法院會做出公證的判決,讓我們拭目以待。


麋鹿說法


我經歷過一個類似的案件,甲方是發包人,乙方是承包人,乙方為了利益最大化,常找人去甲方鬧事,乙方派了個酒鬼去打砸甲方項目部,後摔倒在地把腿扭傷了,住了兩天醫院自己出院了。過了十天左右,乙方說此人的腿骨折了。甲方不是本地人,經過乙方承包人說合,甲方給對方拿出一部分醫療費。現甲乙雙方有經濟上的糾紛,乙方讓此人告到公安局,現甲方在取保候審中,理由是:你沒打人為啥給對方醫療費。需要註明的是,此人在此之前腿部受過車禍,


琰子12


不是你撞的你為什麼要報警?!難道我不可以助人為樂嗎?

自從10年前南京有人說出“不是你撞的為什麼要扶” 這句經典聖言後,扶人成了一個高危性的行為。因為“不是你撞的為什麼要扶” 成了被救者和他家人訛詐救人者的經典詰問!好心扶人丶救人反惹一身騷。

“不是你撞的為什麼要扶!” 今天,“不是你撞的你為什麼要報警!”的現實版官司來了!

路遇車禍好心幫報警後離開, 事後遭死者家屬起訴索賠!


唉,這事還真難說清楚!如果胡先生確實是被冤枉的,那就真讓人寒心了!

人性本善,沒有人會冷漠,但太多的現實例子告訴我們,少一點冷漠,為善良伸腰,就先看看你家有沒有礦,因為你可能買不起善良的單。

做好事扶人救人,還要先找證人,或看看有沒有攝像頭對著現場,最好還要先看看它有沒有壞了,否則扶起來可能就是你噩夢的開始。

助人者被訛詐要自證清白,舉手之勞惹來無盡麻煩甚至惹上官非,而訛詐者連一句道歉也不用講,更談不上要負敲詐勒索之罪。

在助人者無法自證清白之時不要隨便定性,和稀泥。對碰瓷訛詐者一定要追責,處以刑罰,敲詐別人多少錢,就罰他多少錢給助人者。決不能讓碰瓷訛詐者一點成本也沒有,反而是助人者身心受損丶金錢時間俱失!

當“不是你撞的為什麼要扶” 的碰瓷訛詐者被追責之時,當助人做好事不用自證清白之時,能保證助人做好事沒有後顧之憂之時,人們自然會在別人需要相助時毫不猶豫地伸出自己的雙手!

各位讀者對此事又有什麼高見呢?歡迎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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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髮少年


希望嚴處訛人者,不想多說什麼了



小婷子婷一婷


簡直是強盜邏輯

真的是出了事情不自己照解決辦法,非要往別人身上推

這種老賴的思想從扶老人被訛起就被縱容壞了

就是少了一種嚴厲的處罰措施

才讓這種能賴就賴的思想越擴越大

導致現在發生的任何一件事,大家能想到的就是找個別人來背鍋

這種人就應該嚴厲處罰,並表彰做好事的人


HCK福至尊


面對這種人,我只能淡淡回覆一句:

“不嫌累是吧?好的,我奉陪到底……”

近些年來,因為扶不扶倒地者(老人),在社會上已經成為爭議話題,不扶吧,見死不救的念頭會折磨自己;扶吧,家裡沒兩座礦山還真不太敢動手。

因為,那些人訛起人來臉不變色心不加跳,一副“無理就要走遍天下”到模樣,你說你咋辦?



問題的關鍵在於:這些人的訛人行為,因為沒有既成事實,一般執法人員也會因為年齡、智力等問題,拿這些人沒辦法,多數是批評幾句後就這麼著了。

但如果此事訴至法院會如何?說實話我們真的太需要一場正本清源、合理合法、指導意義強的判決了,處理得當,最高法甚至可以做指導案例進行推廣。

大家試想一下:有多少被救助者爬起身來之後會對施救者橫眉立目、惡語相向?

“不是你撞的,幹嘛扶我?”

“我不信你沒撞我,你能送我到醫院?”

此類讓見義勇為者、熱心人士傷心的話,需要一場正本清源的判罰了……



我個人理解文中親屬的舉動,可能是親人去世後找不到兇手,心裡急火攻心發佈了不當言論、做出了出格舉動。

但法院民事訴訟講究“誰主張 誰舉證”,法庭就是講證據的地方,你若是沒有證據,是要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的。

我們拭目以待吧😹😹


普了次法


不是你撞的你為什麼要報警?那不是我撞得的,一個人就要不行了,我要不要管?


扶危救困是一個原則問題

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扶危救困竟然成了一種美德,成了一種想做而不敢做的事情。

可是,對於一個社會而言,見危救助難道不是最根本的義務嗎?

然而,在我們探討這個問題的時候,卻沒人敢說這種活,包括筆者在內。

因為,如果地上真的躺著一個人,就意味著承擔了風險。

或許有人覺得不會出什麼問題,畢竟總有人會出來作證,沒犯錯的人不會遭到牽連。

可是,有誰估算了這其中的成本?正如問題所言,一個好心人積極報了警,卻被對方家庭以民事索償告上法院,而主張的理由卻是“不是你撞的你為什麼報警?”

在這件事情裡面,好心人自然不會因此受到懲罰,也無需進行賠償,因為事故鑑定中已明確與其無關。

但是時間呢?因為這件事情帶來的精神壓力呢?一個人做了好事,卻給自己惹了一身麻煩,縱然邪不勝正那又如何?損失誰來承擔?

而這就是越來越多人選擇見危不救的理由,雖然我們不應該以未發生的風險,而影響到對於一個生命的救助,但是,起碼我們能理解其中的情感。

不過話說回來,在該與不該的問題上,毫無疑問是該救

雖然筆者並沒有資格去要求別人一定要救,但是,在面對諸如此類問題的時候,還是希望大家能夠靜心思考一下。

如果人生中一定要面對一次兩難選擇,承擔風險總比眼睜睜的看著一個生命流逝要好。

而這句話源自於筆者的初中班主任,在十幾年前,筆者親眼看到了班主任和另一位老師,及時撥打了120,直至將老人送上了救護車。

那時候其實還沒有那麼多訛人的新聞,但是,終究還是有一定的風險。可是,老師課堂上卻說了這樣一句話,也告訴我們,生命,永遠要高於一切。

這也是筆者對這個問題最想說的話。風險必然存在的,我們沒辦法在危急時刻判斷出對方到底會不會訛自己,但是一定能在危急時刻判斷出對方的基本生命狀況。

或許這時候救了,可能會帶來很多的負擔,但不救,午夜夢迴時候的自責,可能會伴隨自己一生。

這個社會,只有我們個人都擔起責任,才能越來越好

如果每個人都不願意承擔風險,自然就很難進步。因為風險是必然存在的。

但是,筆者並不願意僅僅從情感上去勸告所有人。對待該問題,建議有二:

第一,好心人因為做好事兒被訴,在這個問題上,必須採取相應的法律手段要求精神賠償,並登報公開道歉,因為其依然受到困擾。

第二,希望加快見危不救罪立法,給見危救助正名,這不是一個道德問題,而是一個公民在的責任和義務的體現。


小言詹詹


不該把這個事情當問題提出來宣染。如果把此事說出來,最好是把法院的判決給出來。南京法官的"不是你碰倒的,你為什麼要扶"已經將中國人的良知逼到了最底線。相信鹽城的法官不會這麼無法無德,連報警都要受到牽連(幸虧報警人沒有下車救人,否則真說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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