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國營林場職工如何隨改革分流安置

國營林場改革,以推動林業發展模式由木材生產為主轉變為生態修復和建設為主、由利用森林獲取經濟利益為主轉變為保護森林提供生態服務為主,由省級人民政府主導,各級地方政府參與。加大地方政府對國有林場的管理和支持力度,國有林場應改即改,以生態保護為主,與地方林業管理部門協調,共同發揮公益服務職能。

場辦學校醫院等輔助設施,交由地方接管,統籌辦理。以政府購買服務為主,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推進轉企改制,暫不具備轉企改制條件的,要剝離企業經營性業務,以安置原有林場合同人員為主。

國有林場保留事業單位、單獨設立的,要進行大範圍整合,按照規模設置和精簡高效的原則,合理設置層級,精簡分散、小規模的林場機構,精簡事業人員和編制。已經改企的,保持企業性質不變,原有事業人員分流到地方林業主管部門的,參與林業下屬事業單位改革。

國有林場職工,按照“內部消化為主,多渠道解決就業”的原則妥善安置,不採取強制性買斷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崗分流,確保職工基本生活有保障。地方政府配合林場,通過繼續從事林業種苗繁育、生態林管護撫育、特色產業開發等,由政府購買服務,進行人員安置。或者是地方政府和林場加大技能培訓、優惠貸款扶持等方式,鼓勵和引導職工自主擇業、創業。同時,加大社保保障力度,由財政承擔部分資金,統一按照規定,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範疇,符合低保條件的林場職工及其家庭成員納入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確保林場職工平衡過渡。

行政、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國營林場職工如何隨改革分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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