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寻常的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用工形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用工,法律保护两者的力度不同。当你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时,虽然多了一个非字,但你享有的权利就发生了变化。

劳动者于2010年12月2日入职某洗涤公司,担任送货司机,月均工资4000元。工作期间某洗涤公司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2017年6月6日,因某洗涤公司存在以上违法行为,劳动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到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者与某洗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洗涤公司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缴纳养老及失业保险损失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经过审理,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劳动者与某洗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劳动者的其他仲裁请求。劳动者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某洗涤公司认可该裁决结果。

某洗涤公司辩称,不同意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结果。双方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洗涤公司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缴纳养老及失业保险损失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

庭审中,某洗涤公司主张双方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提交了劳动者签字的《入职登记表》(显示劳动者的用工方式为非全日制用工,签字日期为2016年1月4日)、考勤表(注明劳动者为非全日制用工)及工资表(记载劳动者2016年、2017年的工资数额及工资发放情况)、员工离职手续(载明2017年6月5日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离职),劳动者认可上述证据上其本人签字的真实性,称《入职登记表》不能证明入职时间,签字时考勤表、工资表、离职手续内容空白,但未就其主张提供任何证据。

法院认为,某洗涤公司提交的《入职登记表》、工资表及考勤表均载明和证明劳动者的用工方式为非全日制用工,且均有劳动者的签字确认,法院据以认定劳动者2016年1月4日入职某洗涤公司后,双方系非全日制用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鉴于原被告双方存在的是非全日制用工,故劳动者要求某洗涤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缴纳养老及失业保险损失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最终法驳回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劳动者认可法院的判决,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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