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县 9人因“替人要账”、寻衅滋事等事被法院判了!

张北县 9人因“替人要账”、寻衅滋事等事被法院判了!

张北县 9人因“替人要账”、寻衅滋事等事被法院判了!

11月29日,张北县法院对被告人王某、陈某东、王某强、宋某飞、宋某成、杨某生、张某寻衅滋事、被告人周某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被告人杨某田寻衅滋事、妨害公务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张北县 9人因“替人要账”、寻衅滋事等事被法院判了!

该案于10月22日、23日、11月29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通过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合议庭评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认为吕某明(另案处理)、被告人王某、周某宁以营利为目的,纠集众多社会闲散人员,成立非法替他人讨债的“债无忧”公司,插手他人经济纠纷,在替人讨要债务中,通过聚众摆势,制造现场紧张、恐慌气氛,非法控制、滋扰、恐吓债务人,以对债务人造成强烈的恫吓和威慑效果来达到犯罪目的,公司成立后,多次实施了替人讨债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吕某明、雷某、王某强、张某等人与被告人王某、周某宁、陈某东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且吕某明、被告人王某系首要分子,对以上被告人均从严惩处。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及所起作用,分别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周某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王某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宋某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宋某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杨某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杨某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供稿:张北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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