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捡钱不还又弄丢,失主能否向拾得者索赔

捡钱不还又弄丢,失主能否向拾得者索赔

【案例】

中学生刘某(15岁)和高某(15岁)放学后回家,在某路的拐弯处,发现地上有一个黑色塑料袋,二人捡起发现里面是一沓百元钞票。二人躲至僻静处,仔细清点,一共有5000元。二人商量决定,先各拿500元零花,剩下的4000元藏起来,以后慢慢花。不料,两天后,二人去藏钱处取钱时,却发现钱不翼而飞。一个月后,失主卢某得知此事,于是找到刘某和高某的父母,追要丢失的5000元现金。协商无果,卢某只好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令刘某和高某的父母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卢某5000元。

法律常识:捡钱不还又弄丢,失主能否向拾得者索赔

【法律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如果刘某和高某捡到钱后,寻找失主或上交学校及有关部门,由此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失主卢某来承担,即使途中现金被盗或又丢失,二人也不负返还义务。但是本案中,二人并没有寻找失主,也没有上交学校或有关部门,而是打算将钱分掉,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该款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私分以及隐藏行为,因此,对于后来钱又丢失,二人应全部赔付给失主。由于刘某和高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所以由其监护人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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