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ATM机里捡钱,法院判拘役3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2000元

拿走别人落在ATM机内的钱,是拾得遗失物?占有抛弃物?还是盗窃他人财物?近日,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3起类似案件的被告人均因盗窃罪获有罪判决。

去年9月的一天,市民夏某在ATM机进行存款操作时,未操作完成便匆匆离开。发现存款没有到账的夏某找银行核实,经监控发现,夏某放入机器内的9900元钱被其身后的徐某拿走。后徐某因害怕,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虽然徐某主动投案,但对徐某是否构成盗窃罪,还存在一定的疑问。因为徐某拿走的是遗忘在ATM机内的钱,是否属于拾得遗失物?又是否属于侵占呢?根据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并不构成犯罪,而侵占罪则是自诉案件,需由受害人自己到人民法院起诉。

焦点在于储户夏某的9900元钱是否脱离了管理和占有。检察官认为,根据ATM机运行规则,如果机器内的钱没有被操作者取走,会在短时间内自动被吞入,应属于银行占有和保管。因此,虽然钱的所有人因失误没有将钱存入卡内,但该笔钱并未脱离银行的占有和保管,因此徐某拿走处于他人合法占有之下的财物应构成盗窃罪。徐某盗窃金额9900元,被判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罚金2000元。徐某因为是自首,所有判得轻。

 江夏报全媒体通讯员 张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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