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省集中開展為期百天的今冬明春“平安守護”專項行動。根據省廳、市局部署,汝陽縣局即啟動冬季社會面巡邏防控集中行動,在城鄉各地進行設卡盤查,並設立執勤點。
11月29日20時30分時許,汝陽縣局民警正在城關鎮某酒店附近執勤時,一名搖搖晃晃、滿口酒氣的中年男子走到執勤點,隨手去拉警車車門,然後徑直坐進了警車。
執勤民警規勸並要求該男子下車,但其無動於衷,拒絕下車。執勤民警將其拉出警車後,該男子開始對民警進行辱罵,其行為嚴重阻礙民警正常執法。民警依法對其行為進行攝錄取證時,此人突然將民警手機打掉在地,當民警撿手機時,該男子迅速搭乘他人轎車倉惶逃離。
汝陽縣局當即指令城關派出所快速嚴查該案。晚22時許,城關派出所民警在上店鎮西莊村將違法行為人吉某民抓獲。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之規定,違法行為人吉某民涉嫌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500元。
民警依法履職受法律保護
對於挑戰法律權威
無視民警正當執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公安機關必將依法嚴懲!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三十五條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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