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上海市軍隊轉業安置條件(參考)

2019上海市軍隊轉業安置條件(參考)

一、上海市接收轉業幹部進滬安置的條件

1、軍轉幹部原籍上海或從上海入伍(指由上海徵兵機構批註入伍,同時註銷上海常住戶口)。

2、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為上海市常住戶口且結婚時間滿1年的。[★軍隊改革期間,所在單位被撤銷、合併、降格、改編、移防的計劃分配轉業幹部,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為上海市常住戶口,可以在上海市安置]

3、駐滬部隊(上海市行政區域內)軍隊轉業幹部,配偶已隨軍隨調到上海並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的(特指戶口簿記載落戶時間滿3年,非批准隨軍時間)。[★軍隊改革期間,所在單位被撤銷、合併、降格、改編、移防的計劃分配轉業幹部,其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的,可以在上海市安置]

4、夫婦同為軍隊幹部且同時轉業,其中一方原籍上海或上海入伍的。

5、夫婦同為軍隊幹部且同時轉業,一方系駐滬部隊幹部並在滬工作滿1年的。如非同時轉業,留隊一方再轉業時間需間隔1年。

6、駐滬部隊轉業幹部未婚或者離異的,比照駐滬部隊軍隊幹部配偶隨軍條件予以安置。即單身幹部任正連職或專業技術十二級時間須滿3年,其中離異的離婚時間要滿1年(崇明縣任副連職或專業技術十三級滿3年即可)。[★軍隊改革期間,所在單位被撤銷、合併、降格、改編、移防的未婚或者離異計劃分配轉業幹部,可在服役地安置]

7、父母為上海常住戶口,並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子女或轉業幹部本人未婚的;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配偶父母為上海常住戶口的。

8、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父母原籍、入伍地為上海,或者父母離退休後已在上海安置落戶。

9、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有上海常住戶口,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①自主擇業的;②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③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④因戰因公致殘的。

計算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現職務等級(含專業技術等級)年限、結婚、離異、配偶隨軍並取得常住戶口年限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等時間,統一截止到批准其轉業當年的3月31日。

二、限制性政策

1、軍轉幹部在安置期間突發嚴重疾病,經駐軍醫院以上或地方三等甲級醫院診斷、部隊組織認可,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2、從地方大學入伍,選擇到非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大學所在地安置的。

3、軍轉幹部(含隨調家屬)檔案內涉及身份、職級、年齡、戶籍、學歷、獎懲、健康和婚姻狀況等重要材料弄虛作假的。

4、涉及違紀違法尚未做出結論的。

5、受處分喪失幹部條件的。

6、配偶為婚後藍印戶口轉正取得上海戶口的原則上不予接收,確需照顧接收的提供藍印戶口轉正證明交由上海市軍轉領導小組審核定奪。

7、配偶為婚後人才引進或上海高等學府畢業取得常住戶口的原則上不予接收,確需照顧接收的提供市人社局或市教委出具的落戶批覆件交由上海市軍轉領導小組審核定奪。

8、在上海市無生活基礎(重點是無住房),要求進滬自主擇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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