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答辯狀(離婚後財產糾紛案)

本人代理的一起二審案件答辯狀,當事人隱私信息已進行處理。

二審答辯狀(離婚後財產糾紛案)

答辯人因上訴人XXX訴XXX及第三人XXX集團離婚後財產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本案不符合起訴的條件。原因如下:

(一)案涉房產不僅尚未取得房產證,而且尚有購房尾款未付,更重要的是,案涉房產是公司房改房,存在歷史遺留問題,在XXX集團沒有按照歷史遺留問題完善手續之前,不可能辦理安居房產權證。

根據原審法院已查明的事實,案涉房產是被上訴人在XXX集團工作期間認購的公司房改房,購買時房價人民幣XXXXX元,被上訴人已支付了購房款共計XXXXX元。經原審法院函詢,深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未查得涉案房產的產權記錄。原審法院還查明,因涉案房產無法辦理房產證,故目前尚欠部分購房尾款需要等待房產證辦理完畢後再向XXXX集團繳交。

根據原審法院認定且雙方均認可的事實,被上訴人與XXXX集團之間簽署的《認購書》是房產“確權”的唯一法律文件,《認購書》中寫明,“根據政府有關規定,本次房改房為全成本微利價安居房,經市房改辦審核並付清全部房款後取得安居房產權證書”;“五.本認購書只供內部認購用,待條件成熟時再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協議”。

事實上,案涉房產尚有購房尾款未付,並非被上訴人、也非XXX集團故意違約,而是因為存在報批手續不全等歷史遺留手續問題,導致無法辦理房產證。XXXX集團為此專門通知,統一暫停收取所有購房戶的購房尾款。

原審中被上訴人提交了一份深圳市XXXX街道辦事處《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原審被告證據3),載明“根據《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未辦理房地產權登記,又不屬違法用地或者違法建築的,應當按歷史遺留問題完善手續後,方可作為權屬確定的更新對象......”,這份證據也能佐證上述事實。

(二)上訴人的起訴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而且沒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因此原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由於涉案房產屬於公司房改房,存在歷史遺留問題,被上訴人和上訴人均未取得房產證,上訴人如果要主張權利,應當先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或者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對涉案房產進行處理,符合補辦手續的補辦相關手續,使涉案房產符合辦理房產證條件。之後,人民法院才具備受理民事訴訟的條件。產權確認屬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不屬於民事法律調整的範圍。

此外,因涉案房產不具備辦理房產證條件,所有權歸屬不明,上訴人僅憑離婚補充協議就要求人民法院對涉案房產進行確權和過戶(包括確認“100%佔有,使用,收益權”,確認處分權,判令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等)完全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根據。

因此原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二、原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不對涉案房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進行判決,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前文已述,被上訴人儘管支付了部分購房款,但是由於XXX集團的歷史遺留問題,涉案房產根本不具備辦理所有權證書的條件,這一點與普通的商品房有本質的區別。

因此,上訴人根本沒有取得涉案房產的產權,更談不上使用和居住權,不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原審法院不可能就該房產的使用權進行判決。

綜上所述,案涉房產不具備辦理房地產證的條件,上訴人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房產所有權、使用權等物權,不符合法院受理案件的條件,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懇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O一八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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