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周廉报」街道干部挪用公款 难逃纪法处分

「周周廉报」街道干部挪用公款 难逃纪法处分

「周周廉报」街道干部挪用公款 难逃纪法处分
「周周廉报」街道干部挪用公款 难逃纪法处分

刘某,中共党员,某镇财政所原副所长。2018年3月,根据市委巡察组移交的刘某问题线索,该市纪委监委进行核查,随后对其立案审查调查。

「周周廉报」街道干部挪用公款 难逃纪法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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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11年至2012年,刘某提议并经所长周某(已另案处理)同意,分三次将900万元财政资金存入其个人银行存折,帮助银行员工徐某某完成揽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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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刘某还用同事的身份证办理20余张可透支银行卡用于炒股、理财等。2014年至2018年,刘某挪用公款19笔共计人民币419万余元归个人使用,获利2.3万余元。

「周周廉报」街道干部挪用公款 难逃纪法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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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市纪委监委给予刘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5月10日,该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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