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被自訴 和解之後判緩刑

□記者 王璐

涉嫌拒執犯罪被自訴後,被執行人耿某積極與自訴人協商,履行了部分義務,達成了和解協議,11月27日,滑縣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耿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

張某與耿某建築合同糾紛一案,經一審、二審、再審,最終滑縣人民法院判決耿某償還張某人民幣20.4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耿某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張某向滑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該院向耿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失信被執行人風險告知書後,耿某拒不履行判決,亦未向法院申報財產。因耿某拒不申報財產,該院作出對耿某罰款人民幣1000元的決定,耿某仍拒不履行判決。

張某認為耿某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耿某的刑事責任。該院受理後,依法作出逮捕耿某的決定,執行警務室對耿某上網追逃。此後,耿某天天膽戰心驚,四處躲藏,不能正常生活,最終,耿某在親朋好友的勸說下,於今年10月到該院執行警務室投案,並表示要積極與自訴人協商,儘快履行義務。隨後,耿某與自訴人張某就履行判決達成和解協議,自訴人張某表示對耿某予以諒解。

滑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耿某當庭認罪態度較好,已部分履行判決,並取得自訴人的諒解,根據被告人耿某的犯罪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滑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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