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伟东一案由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庞伟东一案由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近日,中共博白县英桥镇原党委书记庞伟东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经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博白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庞伟东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庞伟东贪污所得的赃款人民币三十八万元,予以追缴,返还博白县英桥镇人民政府;受贿所得的赃款人民币十五万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庞伟东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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