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这2267人可领取217万元,请注意查收!

我市2018年度的农村二女户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现已全部发放到位,请尽快到农商银行查收。

2018年度永康市农村二女户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共2267人,发放金额217.632万元。

关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政策,以下这些,你需要了解:

(一)奖扶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后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奖扶当年年底前年满60周岁。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

(三)确认条件解释:

1、农业户口:以公安部门登记的户口性质为标准;

2、是否违法: 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的规定:

⑴ 1982年3月7日前生育子女数不论男女,同时见面不能超过二个;

⑵ 1982年3月8日之后,一般情况下,第一胎为女孩的双农户方可生育第二孩,一方非农或转正不转粮户只能生育一个子女(具体情况请参照生育时各阶段有关生育政策文件相关规定)。

⑶收养的合法性,在 1992年4月1日前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我省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规定;在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⑷ 1982年3月8日之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事实婚姻列入奖励扶助对象范围;1982年3月9日起到1994年2月1日间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事实婚姻,需补办登记手续(死亡或解除同居关系的除外)

(四)奖扶标准:目前,每人每月120元,每年享受1440元的奖励扶助。

2、1973年后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的;

3、现存两个女儿;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奖扶当年年底前年满60周岁的。

注: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扶助金发放以个人为单位。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

(三)奖扶标准: 目前,每人每月80元,每年享受960元的奖励扶助。

(一)扶助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5、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注意:特别扶助制度包括城市和农村,扶助对象不论非农或农业户口,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

(二)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特别扶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

1、本人死亡的;

2、发生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扶助对象;

3、户口迁移出本市的;

4、其他原因需要退出。

(三)确认条件解释:

1、年龄认定:

扶助对象夫妻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1)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曾合法生育过多个子女但只存活一个子女。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有违法收养或曾有超生子女的不予扶助,是否违法界定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中相关规定。)

(2)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4、特扶对象范围。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扶助金发放以个人为单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夫妻双方同时列入特扶(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一方,纳入扶助范围)。扶助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

(四)扶助标准

目前,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每人每年12000元(1000元/人/月);年满60周岁且未纳入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的,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6800元(1400元/人/月)。按照永康市相关文件规定,女方年满42周岁不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的,按上述省特扶标准和要求纳入永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范围。

对女方年满42周岁家庭(单亲家庭,单亲一方年满42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的,当年按永康市公益金管理办法给予一次性公益金补助10000元,并由卫计部门安排工作人员上门慰问。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市人口卫生计生局进行审核公示;

4、省级和市级卫计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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