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個突破”助力民事檢察監督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的重要職責。民商事案件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關乎司法公正和社會穩定。新形勢下,民事檢察工作迎來了發展的重大機遇,也面臨著新的挑戰。

民事檢察工作面臨的新形勢

加強檢察監督,促進法治建設有更高要求。對民商事案件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是司法為民的有力抓手,也是檢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民商事案件量越來越多,可監督的對象範圍廣泛,既有裁判也有執行,既有實體問題也有程序問題,既有案件本身問題也有裁判行為問題,對民事檢察監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充分適應司法改革,維護民事法律統一適用有更高要求。員額制改革後,遵循“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的辦案責任制要求,案件裁判標準方面的問題可能會凸顯,進而影響到辦案質量。檢察機關負有保障法律統一、正確適用的職責使命,應當在保障民事法律統一適用方面發揮應有作用。

有效滿足人民群眾需求,維護民事司法公正有更高要求。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人民群眾權利意識和法治意識普遍增強,對民商事案件辦理的質效也有更高要求。而且,民商事案件具有面廣量大、涉及法律多、審理難度大的特點,較易產生司法不公的現象,公眾對加強民商事案件法律監督的呼聲越來越高。

民事檢察工作遇到的新問題

來源於當事人的監督線索渠道變窄。對於民事檢察監督而言,相當一部分案件線索來源於當事人的申請。根據修改後民事訴訟法第209條規定,只有符合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等三種情形的,當事人才可向檢察機關申請檢察建議和抗訴,改變了原來當事人既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再審,也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提出抗訴的規定,來自於當事人申請的線索渠道變窄。

監督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依據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相關規定,“對於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審判、執行人員違法的民事案件,檢察機關應當依職權進行監督”,“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面對海量的民商事案件,主動審查、主動監督的工作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面對民事執行領域“執行難、執行慢、執行亂”等亟待監督的現象,從實際辦理的民事執行監督案件數量來看,依然有待加大辦案力度。

監督剛性有待增強。現行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可以採用抗訴、檢察建議兩種方式進行監督,抗訴具有很強的剛性特徵,而檢察建議沒有外在的強制性效力,在實踐中有時得不到應有重視,存在迴避問題、回覆不及時、表面化等現象,導致檢察建議落實不到位。

監督力量有待加強。民事案件監督辦案人員數量相對偏少,部分基層院沒有建立專門的民事辦案組,經常出現一個員額檢察官既要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又要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和公益訴訟案件的局面。機構設置尚未統一。另外,民事檢察監督隊伍專業人才不足,知識結構、能力水平,與民事檢察監督辦案要求、民眾期待還有一定的距離。

信訪壓力增大。民事檢察監督案件包括合同糾紛、勞動糾紛和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等類型案件,案件當事人易出現心理失衡等情緒,案件處理結果易引發當事人不滿。同時,根據修改後民事訴訟法程序設置,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位於法院再審環節之後,檢察監督成為當事人權利救濟的重要程序途徑,當事人往往將全部希望寄託在檢察機關,一旦檢察機關不支持其申請,就可能演變為涉檢信訪,增大息訴息訪工作壓力。

加強和改進民事檢察工作的建議

堅持“三個結合”。一是堅持點面結合,以點帶面。要加大對虛假訴訟等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案件的監督,重視對送達等程序違法多發環節的關注,抓具體、抓落實,逐漸全面糾正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司法不公和執行難等問題。二是要做好質與量的結合。一定的辦案數量是擴大民事檢察工作影響的基礎,質量是決定民事檢察工作效果的關鍵。一方面要拓寬渠道,從大量的民商事審判和執行案件中尋找線索;另一方面,要加強監督的精準性、有效性,嚴格落實辦案程序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提高辦案質效。三是要做好當前發展與長遠規劃的結合。既要著眼“當前”,關注法院審判管理體制變化可能帶來的“同案不同判”問題,也要著眼“未來”,加強制度建設,增強監督剛性。

強化“五個突破五個提升”。一是要在思想認識上有突破,實現監督理念的提升。開展民事檢察監督工作,要認識到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目標是共同的,地位是平等的。二者只是職能不同,不存在地位高低,只有實現雙贏多贏共贏,才能更好維護憲法法律的實施。二是要在服務大局上有突破,實現監督格局的提升。民事檢察監督是貼近群眾的一個重要窗口,是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方式。檢察機關要牢固樹立大局觀念,貫徹服務中心、服務大局的工作原則,打造民事檢察監督的“民生工程”。三是要在創新工作機制上有突破,實現監督方式的提升。加強協作,注重藉助人大監督增強監督實效;加強與法院的溝通交流,構建借調閱案卷、督促起訴、和解息訴等長效協作機制;建立個案監督和類案監督相結合的綜合監督機制。通過個案監督,發現同類不同判、不同執的案件,進行梳理,提出更高層次的監督意見,促進統一審判、執行尺度和法律適用等等。四要在信息化建設上有突破,實現監督手段的提升。推動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辦案輔助系統和民事檢察工作深度融合,開啟民事檢察監督新模式。五是要在隊伍建設上有突破,實現監督能力的提升。要加強隊伍能力培養,打造民事檢察監督“人才工程”。通過選調、互派掛職鍛鍊、開展授課培訓等途徑,打造具有民商事理論素養和實踐經驗的優秀人才隊伍。

(作者單位:浙江省紹興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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