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会计都会出错的税务处理!

企业之间、企业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变得越来越普遍,相信不少朋友在日常的实务工作中也会经常碰到这种业务,今天我们就一起来探讨一下企业借款中常遇到的几个税务问题:

80%会计都会出错的税务处理!

(1)企业借款增值税应该如何处理?

对于贷款人来说,财税(2016)36号文明确规定了,贷款服务属于金融服务的一种,按照提供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对于借款人来说,接受的贷款服务支付的利息,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并且与这笔贷款直接相关的,向贷款方支付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一些费用,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2)企业无偿借款,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36号文”规定,除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以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要视同销售服务。企业借款在增值税里面,属于提供服务,所以无偿借款,要视同销售,要交增值税。

对于这种无偿借款,税务机关会参照“36号文”第四十四条进行核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具体是,参照企业同期提供的同类贷款服务的平均利率计算确定。如果没有的话,会参照其他企业同期提供的同类贷款服务的平均利率计算确定,或者按照企业资金成本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3)企业计提利息费用,但是没有拿到发票,能不能够税前扣除?

关于这个问题,需要区分情形。根据刚发布的、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也就是说企业要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据,才能税前扣除。

文件明确将来税前扣除凭证,区分为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企业自制的,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外部凭证,是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所以,企业的税前扣除凭证,不但包括了发票,也包括了内部凭证,以及除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

如果借款合同约定当年应支付借款利息,对于贷款方来说,已经达到了“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达到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以,贷款方应该交增值税并且开具发票。这种情形属于“28号文”规定的“企业应取得发票”的情形,借款人应取得发票,才能在汇算清缴前进行税前扣除。

如果借款合同约定以后年度才支付的利息费用,贷款人还没有达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没有义务开具发票。所以,不属于“28号文”规定的“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情形,借款人也无权要求贷款人提前开具发票。因此,汇算清缴时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计提并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凭证应包括“28号文”所列举的,内部凭证,也就是企业自制的内部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28号文”规定的“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借款合同协议等资料。

4、如果借款利率很高,会不会有什么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利率,是有限制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超过这个利率计算的部分,不能够税前扣除。

税法对借款利率有限制,对执行标准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有具体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不是仅限于银行的平均贷款利率、基准利率。还包括了银行、以及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对某些企业实际执行的利率。借款人能够证明支付给贷款方利息的利率,是这些金融机构在相同贷款条件下,对其他某些企业实际执行的利率,并向税局说明贷款利率的合理性。那么,借款利息是能够扣除的。

5、支付给关联企业的借款利息有什么限制?

税法对关联企业间的借款规模是有限制的。根据“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的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这个比例是,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接受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金融企业是5:1,其他企业是2:1。

有例外情形,能够按照规定提供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其实际支出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6、投资者投资未到位,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能不能扣除?

新《公司法》采用法定资本制的分期认缴制度。“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支付给境外企业的借款利息,怎样进行税务处理?

通过境外非居民企业取得借款并支付借款费用。增值税方面,根据36号文规定,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境外企业,取得利息收入的,支付的利息的企业要扣缴增值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由支付利息的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取得的利息收入实行源泉扣缴,税款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扣缴。

所以,企业向境外非居民企业支付借款利息时,需要履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并凭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作为其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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