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递了套,会对强奸犯判决结果产生影响吗?你怎么看?

徐雪丹




西门观点: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首先分析受害者递给罪犯安全套的目的是什么?

女性受害者在遭遇强奸又无力反抗时给罪犯提供安全套,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不受到更多更严重的伤害,并非是表示愿意。所以,这与强奸犯的犯罪性质毫无关系,对判决量刑结果毫无影响。

其次,看刑法对强奸犯罪的定性:



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或者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可见,与受害者递套没有关系。对判决量刑结果也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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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白甫


假设场景:一个强奸犯深夜潜入了一个女住户的家中,在盗取了各种财物之后,看到了屋中女主人一个人独居的情况,刚好女主人被惊醒,然后穿的是睡衣,于是强奸犯的淫念就起了,就要对受害人进行侵犯了。这时候受害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要求强奸犯带套。那么这个过程到底怎么算呢?

其实也可以分开来看,受害者递套的行为是想保护自己不被艾滋病等病症的侵犯,而且有的女子是洁癖,因此不希望他人的液体留在体内,这样很多人都会有结束生命的想法,因此选择了将安全套递给强奸犯。这时候他不知道强奸犯是不是会用的。

另外,从这个强奸犯的角度来看,他看到女主人递给他的套套,应该是有所思考的,最后他决定接受了,原因有两个。第一他也不想被传染,虽然这种可能性很小,但是也是其中之一。第二个可能性最大,那就是这个强奸犯有侥幸心理,认为用套套了不会留下什么证据,因此也算不上强奸了。

所以说,这个强奸犯最终接纳这个条件,其实是想逃避法律的责任,但是他也太天真了,如果都是这样,那很多强奸犯直接自备安全套就行了,那是不是都不算强奸了?法律规定,只有侵犯异性意图的行为,都是强奸。所以不要想为自己解脱了。

大家觉得这样的人是不是应该严判?


军创汇


在美国曾经发生过相同案情的真实案件。

1992年美国的威尔森案,该案曾震惊全美。威尔森是位25岁的女艺术家,一天凌晨被告瓦尔德持刀闯入房间,欲行不轨,威尔森逃到浴室,紧锁房门,并拨打报警电话,但被告破门而入,并将电话线割断,命令威尔森褪去衣物。威尔森害怕反抗会遭至伤害,同时也害怕传染艾滋病,于是同意与威尔森发生关系,但前提是请其带上避孕套。被告照办后与威尔森发生性关系。


瓦尔德后被诉强奸,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先提请陪审团就事实问题进行裁决,孰料陪审团却认为瓦尔德不构成强奸,其理由是威尔森让被告带上安全套,这其实是对性行为的同意。

当时之所以这么判决,是因为社会主流价值认为女性贞操的价值高于生命,为了保护贞操她们必须尽最大限度的反抗标准,哪怕会有生命危险。显然,威尔森并没有尽到最大限度的反抗标准,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而做出妥协。所以,在陪审团看来,她是主动配合性交而不是被强奸。


显然,最大限度的反抗标准漠视了女性的生命,要求她们将贞操价值置于生命之上,是及其不人道的。随着女权主义思想的崛起,“不等于不规则”与“肯定性同意规则”应运而生。该规则认为,只要女性在言语上表示拒绝,或者没有明确表示同意性交,都视为违背妇女意愿。

因此,女性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被迫和施暴者发生关系,并且为了避免染上艾滋主动拿套给施暴者,当然属于被强奸。因为她根本就没有意志自由,无论从哪个方面看她都是不情愿发生关系的。

综上所述,把套拿给强奸犯并不会对强奸罪的成立造成影响,也不会对量刑造成影响。真正尊重女性的文明社会,会充分尊重她们的性权利,充分尊重她们说“不”的权利。


冰焰


我的第一个女朋友和她母亲看新闻的时候播放强奸内容,她随口问母亲她如果遭遇这种事情的时候怎么办。阿姨苦口婆心说如何避免让自己远离危险,如何判断男人,如何求救,如何自我保护等等,最后说如果还是遭遇了不可避免的话,别挣扎别反抗,递给他一个安全套。

把伤害降到最低,被强奸已经成为既定事实,别得病别怀孕,别被嫌疑人危机生命。

确实作为父母,没有什么比孩子活着更重要的了。

至于是否算暗示,是否量刑轻判我觉得对于证据明显的强奸应该零容忍(可事实上有大部分强奸案是来自仙人跳敲诈勒索未遂),至于这一部分应该怎么判定不是法律法务人员,无法评判。

好像有个国外电影因为男性生殖器上检测出女性唾液而判处无罪,可这又能证明什么呢,当生命收到威胁的情况下女性能怎么办?

男性洁身自好吧避免仙人跳一类案件的发生,女性尽可能远离危险交友谨慎,这才是正道。


A王超空杯


这要看案发时的情形,如果当时案发时,受害人的确处于被胁迫,被威胁,反抗可能导致更大伤害的情况下,主动给加害人递上安全套,这种行为如果属实,很明显会构成强奸罪。

这种案例在之前也发生过。我记得是北京一个小区的保安队长,以骗修水管为名进入女业主家中,欲图谋不轨。女子曾试图逃跑,但最终被控制。无奈之下,女子拿出家中的避孕套,递给男子,随后被其侮辱。


女子递套最后影响了案件的判决吗?

法庭上,辩护人就以此为理由,称不构成强奸,因为女子主动向加害人提供了安全套,是一种暗示行为。

但最后,案件事实清楚,属于典型的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行为,属强奸无疑,根本就构不成论据。

当自己反抗可能导致更大伤害的情况下,给犯罪分子递上安全套,是能够理解,甚至是可以提倡的,生命都没了,要贞操有啥用呢?你说呢?


科学重口味


在以前,婚前性生活是绝对禁止的,新婚之夜不是处女是要退货的,而且根本就嫁不出去,除了嫁给又老又丑的二婚的男人。

时代不同了,婚前性生活太普遍了,新婚之夜是处女的几乎没有了吧,奉子成婚的多了去了,已婚的出轨,嫖娼的多了去了吧,为了金钱,在了地位,为了满足虚荣心,出轨于领导,出轨于有权有势的人,出轨于婚前好友,出轨于自己喜欢的人,几乎就是基本常态。

因此,除非强奸犯做出了强奸以外的令女方不能容忍的事情,包括拍照,抢劫财物,其他形式肉体伤害,或是威胁破坏女方名誉,家庭,否则,大多数的受害者都会选择隐忍,递上安全套,那也是为了自保。

如果对簿公堂,女方作为受害者确实不应该再受到另一次伤害。


沈阳杨艺


  1. 强奸与否,与戴不戴套毫无关系。这个问题其实涉及到我们在专业领域经常讨论到的强奸罪的既遂标准问题。下面我具体分析一下。

以前经常读到一个段子,大致意思是讲,外国的女性很知道保护自己,经常随身携带避孕套。遇到强奸时,就递过去,以求在强奸之外不再受到其他的伤害。客观来说,这么做对受害者当然是好的。问题是,这得有多大的心啊。


回到正题上,在具体的强奸罪的认定标准上,其实则与戴套与否没有半毛钱关系。强奸罪的认定,最核心的是“违背妇女意志”。即使受害者递套过来,不代表受害者就同意发生性关系,受害者仅仅是为了避免自己受到其他更大的伤害。


而强奸罪既遂,常见的有“接触说”和“插入说”两种。我们有的刑法老师特别喜欢讲这个,往往是男生听得兴高采烈,女生听得面红耳赤。实践中最主流的认为,强奸既遂以性器官接触为标准。所以即使戴了套,只要性器官有接触,就是强奸既遂。


律师独角兽


肯定不受影响啊,这种行为并不能改变受害者被胁迫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她只是选择将伤害降到最低而已。

看到过一个案例。一个女性,姑且成为S吧,她在某知名连锁餐饮企业上班,还是一名管理人员。由于工作性质,下班时间比较迟,而且她居住的小区在城乡结合部,人员结构复杂。

为了防身,她随身带了一把水果刀,后来一位朋友建议她不如带个安全套在身边,她的理由就是遇到穷凶极恶之徒,S根本就不是对手,劫财还好,劫色怎么办?S想想有道理,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怀孕怎么办,染上性病、艾滋病怎么办?于是她就在包里偷偷放了一个安全套。

怕什么来什么,一天下晚班,走在半路,突遇一个歹人从后面冲上来捂住她的嘴巴,然后拖往路边草丛里,她根本来不及反抗,凶手刀抵在她脖子上,她只好含泪屈服,只是要求带套……

事后,男子跑掉了,她立即报警,凶手很快落网,但是辩解S是自愿的,并提到了这个细节。通过其他旁证,凶手还是被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这个细节没有影响犯罪的性质,但是她老公却不能接受老婆主动递安全套的事实,他认为她应该极力反抗……虽然不愿意离婚,但是一直对S实施冷暴力,不理不睬,吃菜要用公筷,睡觉要分床……


打虎拍蝇


由于受害人是处于暴力威胁下的违心行为,故而并不影响犯罪人相应罪名的成立,以及法庭对犯罪人刑罚的最终裁定。


问答标题的设问等同于某个人在持械歹徒的暴力威逼胁迫之下,被迫违心地向歹徒交出自己的财物。但这里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被害人暨遭劫者的行为并非自己的主观意愿

,而完全是在持械歹徒的暴力威逼胁迫之下的非自愿行为。所以,歹徒持械抢劫的罪名是完全可以构成的。因此,法庭即可按照持械抢劫罪的相关律典条文,来对犯罪人予以相应的量刑暨刑罚裁定。同理,性暴力犯罪的侵害对象在犯罪人的暴力威逼胁迫之下,出于对自身生命安全的考虑,以及对犯罪人实施性侵后的不良后果(受孕或感染性病、艾滋病等),从而以被迫提供Condom的方式来被迫就范:被害人为保住生命和避免被性侵后出现的不良后果,从而产生了叠加的两个被迫:这就与‘’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犯罪特征相吻合。所以,犯罪人的相应罪名便得以成立;法庭即可依法对犯罪人予以相应地刑罚裁定。


Mrttlzz99


2015年某女被医院误诊为艾滋病,此女心里受到了极大的打击以致崩溃,随决定报复社会,一年内疯狂约炮数百人,一年后去医院复诊发现是误诊,心里更加崩溃。这算不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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