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企在三亞遭遇解約陷入困境 專家稱政府不應與民爭利

近日,一民企在三亞項目遭遇政府解約、陷入困境的消息,引起國內法學專家的關注。在近日舉行的“政府誠信否,企業生死間”研討會上,專家學者圍繞三亞沈煤信誠公司在與地方政府投資合作中遇到的生存發展困擾案例,以解剖麻雀的方式,提出若干意見與建議,為建設誠信政府,優化營商環境,助力三亞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發展樹立典型。

一民企在三亞遭遇解約陷困境

據三亞沈煤信誠公司企業代表介紹,2010年,為加快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推進三亞市城市發展,打造國際旅遊島示範區,三亞市政府通過招商引資的方式,吸引三亞沈煤信誠公司入駐,與政府合作進行“三亞半嶺溫泉項目”土地一級開發。

按雙方合作協議約定企業負責出資開發,項目土地一級開發完成後,政府依法組織公開出讓,返還企業開發成本後的收益部分,按政府50%、企業50%的比例進行分配。企業為組織實施開發建設任務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精力、物力。然而,隨著政府領導班子換屆,新任領導於2014年底向企業提出回收項目,並於2015年向企業發出《關於解除三亞半嶺溫泉項目合作開發相關協議的通知》,以政策變化為由,解除合同。

因雙方就半嶺溫泉項目回收條件未協商一致,根據《合作開發協議書》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雙方同意將合作開發協議解除糾紛提交仲裁解決,雙方確認關於未返還企業成本投資、合同履行及解除產生的爭議等事項最終以仲裁裁決結果為支付依據。

海南仲裁委員會於2018年1月作出關於返還企業投資開發成本的先行部分裁決,裁決政府需向企業返還項目投資開發成本15.57億餘元。剩餘根據協議約定的可分配收益部分還未裁決。

三亞沈煤方面表示,雖然先行裁決金額無法覆蓋企業實際投資與損失,但歷時四年,企業因無法收回投資已瀕臨破產,只能祈求快速執行裁決,解救企業困境。而就在政府應依法履行生效裁決期間政府換屆,新任領導因不瞭解“舊賬”情況,無法決策,同時考慮財政情況,對生效裁決又要推倒重來,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要求重新審理。

“更為嚴重的是,在仲裁結果出來後,政府成立仲裁領導小組,安排公安機關到企業合作銀行進行調查,引起企業的金融信任危機。同時,受仲裁影響,各部門以‘有色眼鏡’看待企業,拿本應該正常推進的項目作為籌碼逼迫企業讓步,甚至對原有書面認定的事宜進行否定或不予執行,目前所有項目基本停滯。在法院組織調解程序中,政府方代理人也表達如企業想盡快收到未支付的仲裁先行裁決金額,就要放棄其他仲裁申請。”三亞沈煤負責人說。

三亞沈煤公司負責人表示,三亞市主要領導目前表態將積極主動與企業進行溝通,扭轉下面人員的官僚思想,願意快速推進解決企業困難,企業表示感謝。我們對於三亞市新任領導願意理清舊賬、敢於理清舊賬的積極態度表示讚賞,但企業更關注怎麼理、是否能得到執行、何時能拿到應收款等,政府會不會說一套做一套。因為如今企業已命懸一線,近3000名員工面臨失業風險。後續裁決部分不管是給企業現金的方式還是給企業政策推進項目,企業有了前車之鑑,對後續政府的誠信履約非常擔心。

專家:三亞市政府單方面解約不合適

一民企在三亞遭遇解約陷入困境 專家稱政府不應與民爭利

圖為研討會現場

三亞沈煤公司的代理律師則認為,該案凸顯了民營企業的尷尬和弱勢。他在研討會上表示,這是一個典型的政府與民爭利的案件,政府在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的時候,是四五年之後,整個三亞的土地價值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由200-300萬元一畝變成大約1000萬元一畝,土地整理預期收益由原來的數十億元,突然變成一兩百億元,巨大的利益推動了政府後來的解約行動。

他指出,此案經海南仲裁委的裁決書確認,政府違約事實清楚,案例在海南乃至全國具有典型性。他還表示,此案仲裁過程中,政府存在利用公權力干預司法的情形。

聽了企業的介紹,與會法律專家分別從法律視角、政府誠信進行了剖析。曾參與《仲裁法》、《合同法》等法律起草的何山則在會上指出,仲裁委已經作出的仲裁裁決,應依法得到執行。除非撤銷裁決,仲裁裁決應嚴守。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在研討會表示,法治是民營企業最好的定心丸。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海口中級人民法院應在兩個月內作出裁決,不能無限期拖延。在該案中,政府單方面解除合同其實就是違約,政府不應當與民爭利。既然是契約關係,那就應當信守契約,如果要撕毀裁決書,那就要付出相應的代價。仲裁委的裁決如果不存在超越仲裁協議的情形,且不存在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海口中院應當儘快依法做出裁決。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亞新指出,該案主要有“是否超裁”與“法定程序是否違法”兩個問題。首先要判斷裁決有沒有超出合同約定的範圍,裁決的部分事項若超出仲裁協議的範圍,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而若沒有超裁,在法定程序沒有違法的情況下,就無法撤銷仲裁裁定。

“這起案件實質的問題是三亞市政府能不能單方面解除協議。”著名法學家江平在研討會上指出,若項目土地因規劃等原因發生調整,政府可以回購項目,解除合同,這屬於情勢變更原則下的政府合法權利。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按合法的程序進行,雙方達成解約對價。“合同就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合同至高無上。不商量對價,三亞市政府單方面解約是不合適的。”江平表示。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邵景春認為,該案中的問題在於合同是協議解除的,還是單方面通知解除的。政府單方面解除,應當承擔單方面解約責任。

吳英案代理人藺文財表示,當前國務院對政府部門拖欠企業賬款問題非常重視,強調對欠款“限時清零”;嚴重拖欠的要列入失信“黑名單”,嚴厲懲戒問責。他因此建議,可對嚴重拖欠債務的地方政府領導進行限制高消費等懲罰措施,由此推動營商環境優化。

該案已引起全國人大代表的關注

本應一裁終局的裁決,卻在三亞市政府的異議下,陷入長時間的糾纏中。對此,劉俊海教授表示,我國的《監察法》、《公務員法》對於國家公職人員濫用權力,干預司法、違反工作職責,都有問責機制,情節嚴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是有審理時限的,人民法院要延長時間,必須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否則,相關法官或被追責。

與會專家一致認為,通過仲裁解決政府對企業的欠賬問題,是非常好的解決方式,裁決一旦生效,政府和企業都應存敬畏之心,依法執行,不能讓誠信成為口號。在建設海南國際自由貿易港的大背景下,三亞應成為依法治國、誠信政府的典範。

據悉,三亞沈煤因三亞市政府拖欠款而陷入經營危機一事,還引起了多名全國人大代表的關注。

近日,他們聯合署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和最高人民法院致信。他們在信中表示,鑑於該案標的額巨大,案件審理結果不但關係到民營企業的生死還關係到該企業中所含的國有企業的投資收回,更關係到廣大職工的生計民生,社會影響重大。

該案在海南審判,三亞市政府作為特殊民事主體,無視國家三令五申政府不得干預案件的相關規定,通過向有關法院施壓,逼迫企業調解撤訴。企業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對該案高度重視,並進行監督審理,以保證仲裁裁決能公平公正履行。

(記者 李海洋 北京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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