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連三任董事長落馬 首任被判死緩 控股公司董事長也因受賄獲刑

法制晚報(記者 龐嵐)今天,吉林省信託有限責任公司第二任董事長高福波在辭職三年後被查;本月初,該公司第三任董事長李偉被提起公訴;2009年,該公司第一任董事長張興波被判死緩。此外記者在裁判文書網檢索發現,吉林信託全資控股的天富期貨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李野也因受賄罪於去年獲刑。

公開資料顯示,吉林信託控股股東為吉林省財政廳,其代表吉林省政府持股97.496%。

辭職三年後 吉林省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高福波被查

接連三任董事長落馬 首任被判死緩 控股公司董事長也因受賄獲刑

今天,吉林省紀委監委發佈消息,吉林省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高福波涉嫌嚴重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目前正接受監察調查。

高福波,男,漢族,1961年6月出生,吉林通化人,1981年8月參加工作,1991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生學歷,高級經濟師。

簡歷顯示,高福波於2000年8月任吉林省白山市農村信用聯社黨委書記、理事長,2004年7月,任吉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主任助理兼資金信貸處處長,2005年7月,任吉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委員、副主任,2007年6月,任吉林信託黨委書記、董事長,2015年10月,高福波辭職。

吉林省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官網顯示,該公司是吉林省唯一一家專業從事金融信託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是吉林省發展信託產業寶貴的金融平臺。公司註冊資本15.97億元,管理信託資產規模320億元。除信託業務外,還控股天治基金公司、天富期貨經紀公司,參股東北證券、亞泰集團、吉電股份、遼源得亨等多家上市公司,形成以信託為主業,涵蓋商業銀行、證券、基金、期貨等業務領域的金融控股公司。

據《證券日報》報道,從股東結構來看,吉林信託控股股東為吉林省財政廳,其代表吉林省政府持股97.496%,其餘四名股東為吉林省能源交通總公司、吉林炭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吉林糧食集團有限公司、吉林化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各持股0.626%。基於此,吉林信託的董事長委任多來自於吉林省財政廳的任命。

涉內幕交易 吉林信託曾被罰沒8746餘萬元 高福波被罰20萬

去年年底,吉林信託因涉內幕交易而招致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吉林信託因內幕交易吉林森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超比例持股未披露以及在限制期內交易的行為,其違法所得4373.32萬元被沒收,並處4373.32萬元罰款。對時任吉林信託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給予警告處分,並處以20萬元的罰款。

據證監會調查,吉林信託時任董事長高福波與森工集團董事長柏某新較為熟悉,兩人在涉案賬戶交易“吉林森工”前後電話聯繫頻繁。

據《證券日報》報道,2015年4月1日,國家林業局開始禁伐天然林,吉林森工的人造板業務面臨原材料枯竭,森工集團和吉林森工擬將林業相關業務從吉林森工置出。2015年6到7月份,《人造板產業整合重組方案》修改完善。7月31日,吉林森工的人造板業務實質已併入人造板集團進行管理。

2015年8月10日,“吉林森工”因重大事項停牌。8月24日吉林森工公告重大資產重組,12月7日公告董事會審議通過重大資產重組預案。證監會認為,吉林森工以人造板業務等向森工集團的人造板集團出資、參股事項,屬於《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不晚於2015年6月底形成,公開於2015年12月7日。柏某新擔任吉林森工和森工集團的董事長,全面負責人造板業務整合事宜,是內幕信息知情人。

通過信託計劃,吉林信託在2015年7月份至12月份期間分別任吉林九聖和長春恆信的大股東或主要合夥人,並通過兩公司證券賬戶進行吉林森工股票交易。證監會調查顯示,涉案賬戶在內幕信息形成後、公開前累計買入“吉林森工”2223.08萬股,於內幕信息公開後賣出全部“吉林森工”,交易盈利4373.32萬元。

證監會表示,內幕信息形成後,高福波與柏某新存在聯絡,涉案賬戶的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買入、賣出“吉林森工”的時間與高福波同柏某新聯絡的時間基本一致,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今年1月,吉林森林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柏廣新被開除黨籍並按規定取消退休待遇,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

接連三任董事長落馬 首任被判死緩 控股公司董事長也因受賄獲刑

除了以權謀私獲利,柏廣新還被通報搞封建迷信活動、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

繼任者是39歲成副廳的“政治明星” 首次受賄收的是海南別墅

2015年高福波辭職後,李偉繼任吉林信託董事長。簡歷顯示,李偉,男,1958年出生,曾任白山市委書記。

2017年8月,李偉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今年1月,李偉被雙開。本月初,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消息:吉林信託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偉(正廳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延邊林區分院依法向吉林省延邊林區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接連三任董事長落馬 首任被判死緩 控股公司董事長也因受賄獲刑

據《吉林日報》報道,李偉19歲時參加了“文革”後的全國首屆高考,以優異成績被東北師範大學錄取。大學期間經人介紹,認識了女青年孫某,後兩人結為夫妻。孫父經商辦企業,家族生意越做越大。李偉曾說,1986年他們家的存摺上就有200多萬元,是名副其實的家財萬貫。

大學畢業後,李偉由大學輔導員做起,39歲就走上副廳級領導崗位;42歲任長春市委常委,成為被廣泛看好的“政治明星”。那時的李偉確實不負眾望,任長春市分管農業農村工作的副市長時,曾爭取到大筆國債資金,培育了大成、德大等一大批農業產業化企業,成為吉林省繼汽車產業之後的第二大支柱產業。

2008年1月,李偉被任命為白山市委書記。據報道,在任期間李偉習慣獨斷專行、我行我素,同事對他的印象非常一致:霸道、強勢,不留情面、不分場合、不通情理、不聽解釋,因為一件小事訓斥下屬半小時是“標配”。

李偉到任白山8個月時,他收到的第一份禮物竟然是位於海南的一棟別墅。為了掩人耳目,老闆還特意送去150萬元購房款,再由李偉存到賬戶上,營造出本人出資購房的假象。

2011年上半年,李偉結識了刑滿釋放人員趙某。幾場精心的圍獵下來,李偉先後幫趙某拿到了多個工程項目,趙某獲利數千萬元。從2011年到2014年,趙某先後送給李偉的妻子30萬美金、100萬元人民幣購車款和6000克黃金。

2012年冬,白山某礦業公司發現一批重要礦種,準備開始大規模探礦。在李偉的幫助下,該公司獲得多個探礦權,李偉藉機讓妻子投資150萬元,獲得礦業公司部分股份。該公司為得到更大幫助,全額退還其妻子所投資金,並告知股權不變。

為達到職務晉升的目的,李偉曾安排某老闆花500餘萬元買了一棵野山參王,準備通過上級領導送給國家博物館,既想擴大白山人參文化的影響力,同時也想給領導創造一次露臉的機會。後來種種原因,人參沒送成,但人情債卻欠下了。那位老闆當然不會白掏錢,遂以政府修建垃圾處理廠汙染了企業水源地為由找到他,要求政府出資、由企業治理汙染,李偉當即拍板,1200萬元資金隨即從財政賬戶轉移到企業賬戶。

2011年初,為了拉近和上級的關係,李偉派人專程到雲南購買了40多萬元的翡翠飾品,還為領導和秘書購買了價值10萬元的高檔西裝。

第一任董事長張興波被判死緩 侵吞3000萬 受賄871萬

高福波、李偉分別是吉林省信託有限責任公司第二任、第三任董事長,而第一任董事長張興波因犯貪汙罪、受賄罪,已於2009年被判死緩。

張興波早年曆任吉林省食品公司財會科長、吉林省財政廳商貿處副處長、財政廳基本建設處處長等職。

據《新文化報》報道,1985年1月,省財政廳基建處籌建了吉林信託的前身——吉林省經濟開發公司。1998年2月,吉林信託首度更名亮相,吉林省財政廳任命張興波為常務副總經理(正處長級),次年9月轉正為公司總經理。

2001年3月,吉林信託改製為責任公司,並拉入了吉林化纖集團、吉林炭素集團等國有法人股東,張興波自此集董事長、總經理和黨委書記三職一身(副廳級)。

2007年4月初,吉林省紀委、省人民檢察院成立聯合專案組,對張興波涉嫌受賄問題立案調查。2007年5月11日,吉林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閉幕式上,會議審議並表決通過了“關於終止張興波省人大代表資格的報告”。2007年6月2日,張興波涉嫌受賄罪被逮捕。

檢方指控,2001年至2005年,張興波在任吉林信投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司資金3000萬元,受賄871萬餘元。

法院一審判處張興波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判決後張興波提出上訴請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吉林信託控股公司董事長也因受賄罪去年獲刑

去年5月,原天富期貨有限公司董事長、吉林省匯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李野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接連三任董事長落馬 首任被判死緩 控股公司董事長也因受賄獲刑

判決書顯示,吉林省信託投資有限公司系吉林省政府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天富期貨有限公司系省信託公司全資控股公司。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經吉林省國資委同意,天富公司轉讓省信託公司持有的45%的股權。2013年5月8日,吉林省匯富投資諮詢有限公司變更為“吉林省匯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變更後天富公司佔註冊資本100%。

2013年9月,被告人李野利用職務便利,將天富公司及匯富公司的資產共計人民幣3150萬元以買賣房產的名義,借貸給長春市天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並於2014年收受天力房地產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李某給予的“感謝費”人民幣10萬元。所收錢款均被李野用於個人消費。

2015年4月,長春市人民檢察院收到李野涉嫌收受吉林省添正醫藥有限公司乾股及挪用公款的舉報,並將該線索交由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檢察院。接受調查時,李野主動交代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收受李某人民幣10萬元的犯罪事實,並將收受的人民幣10萬元依法上繳。後經檢察機關調查,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舉報李野涉嫌收受吉林省添正醫藥有限公司乾股及挪用公款的線索構成犯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李野主動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積極退還違法所得,具有認罪、悔罪表現,可依法從輕處罰,遂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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